来源:成安博士2012年博士论文《无罪辩护论 ——侧重于中国实践的考察》
在我国,由于刑事诉讼价值、刑事诉讼体系、刑事诉讼结构及运行机制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使得辩护制度对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作用得不到应有彰显,其中,无罪辩护难是主要方面。与无罪辩护理论形态的多样化不同,实践中,除了利用非法证据排除开展程序性无罪辩护外,几乎没有其他的无罪辩护形态,即使是利用非法证据展开无罪辩护在实践中也极不普遍,无罪辩护主要表现为利用犯罪够展开的实体性辩护和利用证明标准展开的证据辩护。通过借助“无罪辩护率”和“无罪辩护效果”两个指标评估中国的无罪辩护实践,考察发现:
无罪辩护率总体较低,从诉讼阶段上看,审判阶段的无罪辩护率高于起诉和侦查阶段;从案件类型上,经济财产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的无罪辩护率较高。进一步考察发现,影响无罪辩护率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从客观层面上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高认罪率,指控质量,提起无罪辩护的制度条件是主要影响因素,从根本上决定了无罪辩护率不可能很高,这是理解中国无罪辩护现状的基础。指控质量是影响无罪辩护率的重要客观原因,它与无罪辩护率成反比关系,指控质量高,则无罪辩护率低,反之,指控质量低则无罪辩护率高;但在另一方面,尽管指控质量为无罪辩护提供了一定的空间,但是这个空间其实也是相当有限的。在嫌疑人、被告人不认罪以及指控质量不高的情形下,提起无罪辩护的制度条件是影响无罪辩护率的关键因素。因为只有具备提起无罪辩护的制度条件,才可能进行无罪辩护。但在我国,辩护制度资源的整体不足、不同诉讼阶段制度资源的差异,造成了总体上无罪辩护率不高,诉讼阶段上,审判阶段的无罪辩护率高于起诉和侦查阶段的现实。从主观层面看:律师基于利益考量不愿意做刑事辩护业务;因为官方压力而不做无罪辩护;律师因为不愿意调查取证而错失可能的无罪辩护信息;律师基于利益衡量而选择性的作无罪辩护等主观因素的存在,进一步加剧了我国无罪辩护率的长期在低位徘徊。
无罪辩护效果方面,考察发现,司法实践中,官方对无罪辩护的最终处理方式,与我们通常所认为的那种要么有罪要么无罪的二分结果颇为不同,而是呈现出极为独特的中国味道。审判阶段无罪辩护效果可能表现为无罪、轻判与撤诉,而且实践表明,无罪辩护对量刑的影响比较大,包括正面影响和消极影响;侦查、起诉阶段无罪辩护的效果表现为销案与不起诉。就侦查阶段的无罪辩护效果而言,虽然侦查阶段无罪化辩护空间确实较大,但现实中的无罪化处理却并非辩护律师的无罪辩护引起,而是基于侦查机关的职权调查行为。审查起诉阶段无罪辩护的总体效果虽然仍然一般,但是相对于审判而言,律师的无罪辩护在定性上的效果较好。总体上无罪辩护的效果不理想,被告人很少能够获得无罪判决,但另一方面,无罪辩护的效果又没有想象的差,对于被追诉人往往在刑罚上获得较轻甚至极轻的处置。进一步考察发现,造成这种无罪辩护效果不理想但又非通常认为的差的现状是多种原因综合造成的结果。从辩护效果不理想的角度评析,从根本上是由于现有刑事诉讼制度所提供的“狭小的无罪化处理空间”所造成的,具体表现为以犯罪控制为侧重的诉讼目的、一体化的诉讼权利构造、不完善的程序规则和内部考核及错案追究制;同时,有罪假设、政法职业认同与关于事实可靠性的常识性观点等不利认知倾向也对无罪辩护效果产生了重要影响;此外,辩护策略及方法的选择不当也是影响无罪辩护效果的因素之一。另一方面, 造成辩护效果并非想象的差的原因而是多方面的。这首先与辩护律师的努力密不可分,考察发现,律师竭尽所能与公、检、法三机关主办人员交换无罪意见、敢冒风险收集无罪证据、阅卷技巧和穷尽可能无罪之情形及选择合适的辩护策略是比较有效的努力。而公安、检察官与法官在法律与外部压力之间的权衡则是形成这种无罪辩护效果的决定因素,包括官方对利益各方需求的掌握和引导、官方基于组织利益的策略化出击。但是无罪辩护率低尤其是无罪辩护效果不佳的状况并不意味在现有制度框架内无罪辩护无法取得更好的效果。这点与无罪辩护机制有关,尤其是,审前阶段较佳的辩护效果意味着包括无罪辩护在内的刑事辩护应当前移,而不能单纯以庭审为中心展开,更意味着也许在审前阶段就应该赋予被告人更为充分的律师帮助权,同时,律师的辩护权利在审前阶段应当进一步拓展和延伸。不过,由于缺乏更多的样本考察,因此,这样的判断有待以后进一步观察和验证,这理应成为笔者后续的研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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