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成安博士2012年博士论文《无罪辩护论 ——侧重于中国实践的考察》
免责事由,又称为不负刑事责任的主观原因,指虽然行为人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但由于行为人本人的原因,他仍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在法国,称之为无刑事责任的主观原因或不能归罪的原因。“免责事由”无罪辩护的理论基础也很多,包括威慑理论、因果关系理论、品质理论、自由选择或人格理论。【1】与“正当理由”无罪辩护通过强调行为违法性不存在相比,“免责事由”无罪辩护的重点则是通过辩护阐明该行为人在道德上不应其错误行为而受到谴责或处罚。【2】“正当理由”无罪辩护达到的效果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共同行为人的责任也因此消失;但是“免责事由”无罪辩护不同,其消失的只是具备特定情形的行为人的责任,犯罪本身仍然存在,共犯的行为仍然需要受到追诉。【3】有关免责事由的类型,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尽一致,比如我国刑法第17、18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两类特殊主体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对于其他免责事由的情形则缺乏规定,但是在理论上,利用不负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进行无罪辩护包括以下集中类型:
1.精神病人
我国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法国《新刑法典》第122-1条规定:在行为发生之时精神紊乱或神经精神紊乱,完全不能辨别或控制自己行为的人,不负刑事责任。利用行为人精神紊乱进行无罪辩护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谨慎紊乱状态与犯罪行为应当同时,否则,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二是紊乱状态完全取消了行为人辨别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如果行为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不过,尽管立法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有关精神病人的无罪辩护一直存在争议或者说遇到了很大的困难。事实上,无论是在我国还是在域外,利用精神病做无罪辩护都比较困难。由于精神病人所实施的犯罪往往极度残忍、甚至变态而震惊社会,使得社会公众强烈要求惩治犯罪,但是直觉往往告诉我们,实施这类犯罪的行为人很可能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但司法机关却很难据此直接作出无罪判决。在中国,邱兴华杀人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4】在美国,尽管认为“精神病辩护已经根植于我们的法律理历史长河中,应该作为基本权利保持自身的地位”,但有关精神病辩护的争议很大,著名的John Hinckly行刺里根总统阿的攻击政府官员案就因其有精神病而无罪释放。【5】此案甚至引发了美国4个州的立法机关废除了精神病辩护制度。相关的联邦法律也已经在宪法层面得到了认可。【6】
2.与精神紊乱相近似的状态
不同于精神病人或精神紊乱,这种与精神紊乱相近似的病态不影响行为人的智力,但会导致行为人辨别能力或意志丧失,这类行为也可能导致行为人不需要负刑事责任。典型如夜游症;醉态等。通常情况下,患夜游症的人对其在睡眠时实行的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因为此种情形下,行为人处于无意识状态。醉酒状态也会导致一个人完全丧失辨别能力,按理行为人也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出于对饮酒尤其是酗酒以及吸食违禁毒品等行为的危险性评估及预防,现代社会一般都认定,醉态下犯罪仍应承担刑事责任。【7】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对此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如果醉态不是由于行为人本人过错引起的,行为人不应受到任何刑罚。在此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曾代理一起醉酒抢劫案为例,该律师在该案中成功实现了无罪辩护。
案情简介【8】
2007年2月22日22时20分许,犯罪嫌疑人仲某在乘坐上海开往XX的AXXX次客车时,饮酒后将5号车厢68号座位上的旅客王某拉扯到118号座位处,持空酒瓶敲击茶几威逼,进而又殴打强要“烟钱”,致使王某被迫拿出人民币10元交给该仲。案发后仲某被闻讯赶来的乘警抓获,后侦查机关以仲某的行涉嫌抢劫罪移送起诉。辩护律师通过调查取证后向侦查机关递交《醉酒状态法医鉴定申请书》,经过鉴定 ,陕西省精神卫生中心做出对犯罪嫌疑人仲XX的《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书》,该《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书》的鉴定结论是:从案卷提供的材料结合鉴定时的有关检查,根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标准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的有关学说,我们认为被鉴定人仲XX属于:酒依赖所致人格改变。2007年2月25日作案时属于复杂性醉酒状态,考虑到具体案情,我们认为其2007年2月25日作案时可以被评估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后某公安机关从xx铁路运输检察院公诉科,撤回对犯罪嫌疑人仲济军的《起诉意见书》和有关案卷。6月10日,犯罪嫌疑人仲某被某公安机关撤案释放。
3.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行为人对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标准。由于犯罪是一种有意识和有意志的行为,但这种辨别是非和善恶,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与人的年龄有关,受到人的年龄约束,必须通过对客观世界的认识而慢慢形成,必须随着参加社会活动、接受教育而逐渐增加,只有当人到达一定的年龄,具有识别善恶是非,自觉地支配自己的行为能力时,才能要求其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因此,对未满一定年龄的人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是各国刑法都包括的一项刑事责任原则。【9】不过由于各国的历史传统、未成年人发育状况等、等差异,不同国家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标准和具体规定不尽相同。比如,法国为十三周岁,印度、加拿大、希腊、荷兰、丹麦、匈牙利为十二周岁,墨西哥为九周岁,香港和美国纽约州则规定为七周岁。
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10】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包括两种类型:一是绝对不负刑事责任未成年人,即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无论实行的犯罪严重程度如何,均不得科处刑罚,不构成刑法上的犯罪;二是相对不负刑事责任未成年人,即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要不触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就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4.强制(胁迫)
我国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意味着行为人因因强制而实施犯罪的的可能被免除刑罚。法国《新刑法典》第122-2条规定:在其不可抗拒之力量或者不可抗拒之强制力下实施行为的人,不负刑事责任。这两者之间存在本质差异,在我国,其实作为一种量刑情节存在的,而在法国刑法中则是作为一种免责事由存在。在实体法意义上,不负刑事责任,意味着取消了刑罚,而免除刑罚并不意味着刑事责任的消失,免除刑罚也不意味着行为人民事责任的消失;在诉讼法意义上,免除刑罚只能通过法院判决认定,而不负刑事责任亦可以由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宣告,在审判阶段则表现为无罪判决。当然,两者的共同之处在于,胁迫犯罪并不是使犯罪本身消失,在行为人因受到强制而实行犯罪的情况下,如其有共犯,则仍应承担刑事责任。
5.认识错误
认识错误包括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所谓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包括行为人不知道刑事法律和对法律规定做出了不准确的解释。法国《新刑法典》第122-3条规定:能证明自己系由于其无力避免的对法律的某种误解,本以为可以合法完成其行为的人,不负刑事责任。可见,在法国,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可以作为免责事由的,但有严格的条件要求,关于无力避免,法国在《新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特别提到两种情形:一种是行为人专门向行政机关请求咨询,但行政机关给予错误解释;另一种是没有颁布规范性文件的情况。【11】在我国刑法理论和实践中,一般都认为法律上的认识错误不能构成免责事由。【12】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是指对犯罪具体情节的错误认识。比如一猎人在狩猎时误将同伴当成狐狸射杀。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在特定情形下有可能改变行为的性质及危害程度,比如使重罪变轻罪,也可能使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完全消失。利用事实上的认识错误进行无罪辩护,可以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两种情形讨论。在故意犯罪中,如果行为人在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涉及犯罪的根本构成要件,可以使犯罪故意不存在,此种情形下,行为人的“故意”行为可能转化为“过失行为”。而在过失犯罪中,行为人在事实上的认识错误一般不会使犯罪的主观要件消失,因为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是过失,与行为人是何种原因导致过失无关。比如,前述的猎人狩猎误将同伴当成狐狸射杀的情况,如果致其死亡话,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
注释:
【1】简明扼要的介绍参见[美]约书亚·德雷斯勒:《美国刑法精解》(第四版),王秀梅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92-196页。
【2】参见[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著:《法国刑法总论精义》,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42页。
【3】参见[美]约书亚·德雷斯勒:《美国刑法精解》(第四版),王秀梅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85-186页。
【4】 详细报道参见《邱兴华疯了吗?——谁说了算》,中国法律信息网:http://www.law-star.com/zt/zt0016/。需要说明的是,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行为人精神错乱并申请司法鉴定的陈述,法院无义务满足辩方的这一请求,但应当以说明理由的决定做出回答。
【5】详见Hinckly v. United States,163 F.3d 647(D.C. Cir.1999)。
【6】参见[美]约书亚·德雷斯勒:《美国刑法精解》(第四版),王秀梅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33-332页,尤其是注[147]。
【7】有关美国刑法中醉态的介绍,参见[美]约书亚·德雷斯勒:《美国刑法精解》(第四版),王秀梅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92-306页。
【8】张长海:《醉酒抢劫案件无罪辩护成功案例》,载:http://www.9ask.cn/blog/group.asp?gid=715&pid=239410。【9】任利凌:《论澳门刑事责任年龄》,载北大法律信息网: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28743 。
【10】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11】 参见[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著:《法国刑法总论精义》,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95-396页。
【12】 参见高铭暄:《错误中的正当化与免责问题研究》,《当代法学》1994年第1期;阮齐林:《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法学研究》199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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