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成安博士2012年博士论文《无罪辩护论 ——侧重于中国实践的考察》
特殊无罪辩护事由,是指既不属于犯罪构成中无罪事由,也不属于免责事由,而是基于刑法的明文规定或特殊政策从而不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由,它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无关。主要包括两种类型:
一是因为过了刑罚时效。所谓刑罚时效,【1】指超过了一定的法定期限,刑事追诉权和刑罚执行权即归于消失。理论上,尽管刑罚时效包括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但是根据我国刑法第87-89条之规定,在制度上刑罚时效仅指追诉时效。【2】当然,刑罚追诉时效存在例外,比如刑法第88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可见,刑法第87条【3】为利用刑罚时效进行无罪辩护提供了制度条件。
二是因为外交豁免政策中刑事管辖豁免。即外交官在接受国犯罪时,依法享受的免于拘禁或逮捕,免于刑事起诉和刑事审判的特权。外交官在接受国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是公认的国际法准则,《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3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14条都明确外交代表享有刑事管辖豁免。当然,外交代表在接受过享有刑事管辖豁免并不意味着其可以逃脱刑事管辖和法律制裁,依国际法规定,派遣国对其犯罪外交官具有管辖和惩处的义务。【4】
注释
【1】也有学者称之为刑法时效,但笔者认为结合刑法相关条文的措辞,用刑罚时效似乎更准备些。
【2】有关我国刑法时效的问题及相关检讨可参见李希慧:《论刑法时效的立法完善》,《法学家》1995年第5期;房清侠:《我国刑法时效制度之立法检视》,《河北法学》2005年第7期。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4】王虎华:《论外交官的刑事管辖豁免及其国际法处治》,《法学》2010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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