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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论 ——侧重于中国实践的考察》:特殊无罪辩护事由

2021-08-15 13:52:45   3682次查看

来源:成安博士2012年博士论文《无罪辩护论 ——侧重于中国实践的考察》


特殊无罪辩护事由,是指既不属于犯罪构成中无罪事由,也不属于免责事由,而是基于刑法的明文规定或特殊政策从而不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由,它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无关。主要包括两种类型:

一是因为过了刑罚时效。所谓刑罚时效,【1】指超过了一定的法定期限,刑事追诉权和刑罚执行权即归于消失。理论上,尽管刑罚时效包括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但是根据我国刑法第87-89条之规定,在制度上刑罚时效仅指追诉时效。【2】当然,刑罚追诉时效存在例外,比如刑法第88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可见,刑法第87条【3】为利用刑罚时效进行无罪辩护提供了制度条件。

二是因为外交豁免政策中刑事管辖豁免。即外交官在接受国犯罪时,依法享受的免于拘禁或逮捕,免于刑事起诉和刑事审判的特权。外交官在接受国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是公认的国际法准则,《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3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14条都明确外交代表享有刑事管辖豁免。当然,外交代表在接受过享有刑事管辖豁免并不意味着其可以逃脱刑事管辖和法律制裁,依国际法规定,派遣国对其犯罪外交官具有管辖和惩处的义务。【4】

注释

 【1】也有学者称之为刑法时效,但笔者认为结合刑法相关条文的措辞,用刑罚时效似乎更准备些。

 【2】有关我国刑法时效的问题及相关检讨可参见李希慧:《论刑法时效的立法完善》,《法学家》1995年第5期;房清侠:《我国刑法时效制度之立法检视》,《河北法学》2005年第7期。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4】王虎华:《论外交官的刑事管辖豁免及其国际法处治》,《法学》2010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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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成安 律师

成安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四川大学法学硕士、博士,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庭立方核心导师、四川省刑事辩护委员会副会长。 成安律师1999年开始从事律师职业,从业二十余年,专注刑事法律服务领域,先后在成都几家头部大所担任过管理合伙人和刑事业务部主任。 亲自办理上百件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刑事案件,指导团队办理了上千件刑事案件、管理律所近五千件刑事案件的质量,积累了丰富的刑事业务办案经验。 为公、检、法、律师、各地律协授课数百场,分享自己的专业理论,先后为各大企业高管和公职人员授课数百次,帮助重点人群识别与防控重点环节、重点领域的刑事风险,并为上百位企业高管、公职人员做刑事合规业务。 其先后研发79门刑事律师的技能课,从基础技能发问、质证辩论、到专门课程毒品、死刑到高阶课程7天7夜,6年时间走进46个城市开课500多场,为全国律师和各地律协授课。同时也面向法律职业共同体,公、检、法授课分享办案技能,探索检、律同堂培训开启职业培训新思路。 成安律师致力于传播刑事法律文化,积极参与多项提高刑事法律人职业素养的培训工作;率先提出九化三个中心、律所ACN模式,尝试通过数字化改革,推动改变中国刑事法律服务生态,打造以客户为中心的刑事法律职业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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