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成安博士2012年博士论文《无罪辩护论 ——侧重于中国实践的考察》
作为对被告人权利保障最彻底的辩护方式,无罪辩护与量刑辩护等其他辩护形式共同构成刑事辩护的基本形态,但是,与其他辩护形态相比较,无罪辩护作为被告人与国家公权力对抗最激烈的方式,其对实现刑事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价值追求具有独特的作用,更能深刻反映一个国家的刑事司法价值和诉讼结构的差异。这点在程序正义方面体现的尤为明显,能否通过程序性辩护实现对被告人的无罪处理成为衡量程序正义水准的重要标尺。而在表现形态方面,与其他刑事辩护类型可以区分为实体辩护、证据辩护和程序辩护一样,无罪辩护也可以从这三个维度进行理论考察,研究发现:
实体性无罪辩护作为无罪辩护的主要形态,与犯罪构成要件紧密相关,因此可以沿着犯罪构成要件体系逐个梳理,从而区分实体性无罪辩护的具体形态。尽管不同国家的犯罪构成理论和评价标准不同,但是实体性无罪辩护事由的类型却没本质差异,包括犯罪事实构成案件事由、不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原因、不负刑事责任的主观原因和特殊的无罪辩护事由等。证据辩护作为沟通刑事实体法的犯罪行为构成与诉讼法的犯罪事实认定的桥梁,可以从证据能力和证明标准两个维度展开无罪辩护。其中,利用证据能力进行无罪辩护并不能直接实现被告人无罪处理的效果,而是需要借助证明标准来实现;但是,另一方面,证明标准则可以成为独立的无罪辩护事由,而且,尽管不同法系国家的证明标准表述不尽相同,但总体上可以概括成“合理怀疑”无罪辩护。程序性辩护作为一种独立的辩护事由,与对程序正义的追求和认同息息相关,包括非法证据排除无罪辩护和诉讼程序终止无罪辩护,非法证据无罪辩护作为证据辩护的一种延伸,其本身也不能直接实现被告人的无罪处理。但是,诉讼程序终止无罪辩护则不同,其所带来的法律效果是直接导致对被告人有罪追诉的撤销或终止,但是,这种辩护事由主要存在于在美国、英国等英美法系国家,其理论基础来自于被告人的宪法性权利和正当程序的优先地位,在大陆法系国家和我国,由于刑事诉讼价值追求注重打击犯罪和人权保障的平衡性,使得这种无罪辩护方式依然要借助证据辩护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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