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诈骗犯罪与经济犯罪大要案辩护
导语:专家意见书不是《刑诉法》规定的八种证据之一,不属于法定证据,但对办案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刑诉解释》第一百条规定,因无鉴定机构,或者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报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前款规定的报告的审查与认定,参照适用本节(鉴定意见)的有关规定。因此,根据司法解释的原意,专家意见书的采信标准,可以参照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采信标准。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未必会严格参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专家意见书进行审查和认定。为探索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专家意见论证书的不被采信规则,笔者从北大法宝中搜索关键词进行检索,从中找出19个专家意见书不被采信的案例,归纳出15种专家意见书不被采信的情形,以供大家参考。
1.专家意见书与案件客观事实无法相互印证的,不予采信
案例:曾某1、曾某2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2018)闽05刑终1124号
不采信理由:本院认为,该专家意见书并不能否定上诉人曾某2接受参与招标人员请托提供帮助的事实,不予采信。
2.专家意见书不属于法定证据类型,不具备诉讼证据能力,也不属于当事人的辩护人提出的关于案件的处理意见,不予采信
案例1:丁某等重大责任事故案
案号:(2015)新刑初字第00011号
不采信理由:关于被告人刘某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专家意见作为证据适用的问题。专家意见书不属于法定证据类型,不具备诉讼证据能力,也不属于当事人的辩护人提出的关于案件的处理意见,具有诉讼文书的地位。专家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公诉意见予以支持。
案例2:何某某、黄某某等非法经营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渝04刑终142号
不采信理由: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阮某某的辩护人举示的《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不能证明上诉人阮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不作为本案的证据采信。
案例3:王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浙0604刑初442号
不采信理由:提交的专家意见书不属于证据种类,本院不予认定。
案例4:H公司、郑某2、张某3等污染环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8)浙1022刑初327号
不采信理由:关于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出示的相关专家意见、H公司污染环境案侦查实验说明,不具有刑事诉讼证据资格,相关书面材料均不能作为证明本案犯罪事实是否存在的证据使用,不予采信。
3.专家意见书多为推断性结论,不具有参考价值,不予采信
案例:冯某1、冯某2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7)冀0207刑初56号
不采信理由:关于被害人代理人提出《专家意见书》以及天司法鉴定意见书、津天宏【2016】声像鉴字第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应作为证据予以采纳的意见,经查,其提供的专家意见,多为推断性结论,不具有参考价值;提交的二份鉴定意见,鉴定结论中部分为对案件事实的直观描述,部分为推断性、不确定性结论,故对该鉴定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4.出具专家意见书的机构不具备相应的资质,不予采信
案例:林某1、李某、裴某等非法采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皖0824刑初76号
不采信理由:安庆梅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仅仅是一企业法人,没有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资质。2019年9月16日,C市人民检察院委托该公司进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不符合司法部、环保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规定的要求,安庆梅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就生态环境损害和生态修复费用出具的鉴定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C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安庆梅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A省C市水吼镇林某焰等非法采矿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意见书》鉴定的生态环境损害和生态修复费用的数额,要求林某2、涂某、林某1承担非法采矿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证据不足。
5.专家意见书的证明力不足以推翻司法鉴定意见的效力,不予采信
案例:黄某等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号:(2013)深中法知刑终字第35号
不采信理由:广东省专利信息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报告的鉴定意见并未否认国科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国科知鉴字(2011)2号)中认定忆正公司固态硬盘源代码中具有非公知性的29个函数的非公知性,而《专家意见书》的证明力不足以推翻国科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国科知鉴字(2011)2号)的效力。
6.没有出示作出该专家意见书的机构和人员具有从事伤情鉴定资质的证明材料,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不予采信
案例:赖某某等故意伤害案
案号:(2017)云0112刑初878号
不采信理由: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10中的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系由K市人民检察院出具,该证据系针对两份伤情鉴定意见书邀请专家进行的会诊审查,系专家意见书,并非鉴定意见书,且并无作出该意见书的机构和人员具有从事伤情鉴定的资质的证明材料,该证据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本院不予采信。
7.专家意见只是对乙酰可待因、吗啡、吡拉西坦的药用成份进行说明,并没有涉及本案毒品性质,不予采信
案例:李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案号: (2015)广刑终字第24号
不采信理由:对于毒品中含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应以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分别确定其种类,不含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应以其中毒性较大的毒品成分确定其毒品种类”。本案中查获的两包毒品均含有海洛因及分解成分乙酰可待因、06-单乙酰吗啡、吡拉西坦。上诉人李某及其辩护人要求再行量鉴定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庭审中提交的“专家”意见只是对乙酰可待因、吗啡、吡拉西坦的药用成份进行说明,并没有涉及本案毒品性质。
8.专家论证意见缺少作为本案证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但对于其中科学、正确的意见,如“团队计酬式传销”“与“拉人头”“收取入门费”传销活动的区别等观点,会作为借鉴依据,并用于分析本案
案例:权某某、张某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7)苏0311刑初34号
不采信理由:专家意见书是指相关专家特别是法律专家就正在审理中的某一特定案件对案件证据、事实、情节、法律定性等方面的问题提出的书面观点,其不属于我国诉讼法确定的任何一种法定证据类型;出具法律意见的专家既不同于鉴定人,也不同于有专门知识的证人,既非对案件事实亲身感受的证人,亦非对案件事实具有专门知识与经验的专家,其出具的材料不具备证据的法定性,因此不能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使用。法庭并不否认相关专家学术造诣深厚,对专业问题有独到而深邃的见解,其学术观点也经常为司法工作者借鉴引用,并可能成为法官心证依据的来源,但法学意见运用到个案中,应当是在全面审查全部证据的基础上,针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作出相对科学、合理、全面的判断,裁判案件并非学术活动。特别是复杂案件,如非亲历则很难对案情、证据有全面客观的了解,更何况案件的事实证据非经庭审难以查明,否则即有违于以庭审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对案件裁判的要求。本案两份专家意见书均是应被告人的辩护人要求,在开庭之前就已经作出,其中被告人权芳芳的辩护人提交的专家意见书还由另一被告人的辩护人作为论证会的秘书并负责记录整理相关专家论证意见,难以保证案情介绍的全面客观,就此而对案件定性作出的论证意见,显然也难以保证客观公正。因此,对于辩护人提交的专家论证意见,缺少作为本案证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但对于其中科学、正确的意见,如“团队计酬式传销”与“拉人头”“收取入门费”传销活动的区别等观点,会作为借鉴依据,并用于分析本案。
9.专家意见书经庭审质证,认定其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且不属于刑事证据种类,不予采信
案例:上诉人涂某、郁某故意杀人一案的刑事附带案
案号:(2016)苏01刑终407号
不采信理由:第二份为北京公大圣龙科技中心专家意见书,并由证人袁某出庭作证说明。该证据经当庭质证,因该份证据不具备合法性及客观性,且不属于刑事证据种类,本院不予采信。
10.专家意见书不具备合法性,不予采信
案例1:苏某某、余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浙1102刑初120号
不采信理由:公诉机关提交的2017年6月22日、2018年2月2日、2019年8月23日食品安全危害认定专家意见书不具有合法性,本院不予认定。
案例2:汪某某强奸申诉、申请刑事通知书
案号:(2018)京01刑申11号
不采信理由:关于你所提二审裁定对中国法医学会全国司法精神病学专家出具的《专家意见书》不予采纳的问题,因你方提交的《专家意见书》系自行收集的证据,不符合刑事证据的合法性要求,二审对此未予采纳并无不当。
11.专家意见书欠缺证据形式要件,不予采信
案例:唐某某受贿案
案号:(2014)杭江刑初字第536号
不采信理由:对公诉机关举证的价格鉴定专家意见书,因欠缺证据形式要件,本院不予确认。
12.专家意见书不符合刑事证据的形式要求,不予采信,但可以作为辩护人的意见予以参考
案例:李某某、刘某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6)苏0303刑初332号
不采信理由:专家意见书不符合刑事证据的形式要求,不予采信,但可以作为辩护人的意见予以参考。
13.两份《专家意见书》对被害人骨折成某机制分析并不完全一致,且与一审判决采信上海华政、湖北崇新的两份鉴定意见明显不一致,不予采信
案例:杨某某、陆某1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8)皖05刑终185号
不采信理由:辩方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两位主任法医师张某、孔某参加了本案一、二审庭审。两位专家对本案所涉及的专业性问题作出说明,也提交了两份《专家意见书》。2017年12月1日所作的《专家意见书》认为,陆某1胸骨骨折,右侧第3、4、5,及左侧第2、5、6、7、8、9肋骨前缘多发骨皮质中断,多数位于临近软肋骨区,其中右侧第四前肋成角。成某机制分析:陆某1受伤后体表未见表皮剥脱、皮下出血等软组织改变,胸骨骨折,双侧多发性肋骨骨折,骨折数量较多,位置较集中,均分布在胸廓两侧邻近肋软骨交界处,此损伤符合大面积较强外力作用于胸壁形成的挤压性骨折,局部小面积外力作用不能形成(如脚踢、跺等)。2018年8月28日所作的《专家意见书》认为,陆某1胸骨体骨折,右侧第4肋骨、左侧第5、6肋骨与软肋骨交界处骨折错位,近端凹陷,符合大面积较强外力直接作用(如跪、坐)于胸部形成。成某机制分析:双侧多发性肋骨骨折(右侧第2-6肋骨、左侧第2、7、8)位于锁骨中线与腋前线之间形成连线,符合大面积较强外力(如跪、坐)作用于胸壁,间接形成的挤压性骨折,局部小面积外力(如踢、跺、踹等)不能形成。经查,两份《专家意见书》对被害人骨折成某机制分析并不完全一致。专家意见对由大面积较强外力(如跪、坐)作用于胸壁,间接形成的挤压性骨折和直接作用形成的凹陷性骨折的原因,以及局部小面积外力(如踢、跺、踹等)不能形成的原因未予释明,且与一审判决采信上海华政、湖北崇新的两份鉴定意见明显不一致。
14.专家意见书阐述的关键内容属于事实判断,不是专业的分析,不予采信
案例:杨某某、陆某1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8)皖05刑终185号
不采信理由:控方专家辅助人刘某教授在法庭上认为胸骨骨折就是脚跺伤,依据的理由和制作的模型图主要是膝盖无法跪压到胸部,这是一个事实的判断,不是专业的成某机制分析,不予采信。
15.未能提供专家意见书等证据材料原件,无法核实真伪,且与本案待证事实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信
案例:张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湘0111刑初273号
不采信理由:辩护人未能提供专家意见书等证据材料原件,无法核实真伪,且与本案待证事实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作为证据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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