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一起滥用职权罪案件中,担任L的辩护人,本案对于滥用职权行为不是争议的焦点,争议的焦点是是否造成“重大损失”这一后果要件,按照司法解释中滥用职权的“重大损失”指的是“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其他情形”。但本案并未造成任何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公诉方指控认为被告人滥用职权行为“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因此认为符合滥用职权罪的后果要件。但是关于“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并未有司法解释具体量化标准,实践中该如何认定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成为本案辩护的争论焦点,那么到底该如何认定和适用滥用职权罪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这一后果条件的认定?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是一个比较主观的认识,到底该如何去分析论证?本辩护人认为社会影响必须达到较严重的程度,应当根据被告人滥用职权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综合分析判断。
1、从社会影响范围和广度分析,一定是在社会当中不特定多数人中间产生影响,其影响的范围广度应当较大,以至于足以引发强烈的大面积社会反馈。如果只是特定范围之内,不应当认为达到恶劣程度,比如在内部单位之间的影响。
2、从影响后果程度上看,是否导致上访维权或给公共秩序造成影响或导致网络舆情发生。司法解释专门用了“恶劣”一词,对应这个词语的意思显然是区别于普通的社会影响,这是对社会影响程度的一个描述,因此必须从程度上区分是否达到恶劣程度。所谓恶劣影响,除了考虑影响广度、范围外,通常理解,还应当从是否引发网络、新闻媒体关注,是否造成大规模上访、暴力冲突等事件,是否影响国家机关正常职能活动和影响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等,有上述情形的才能称之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否则应当认定为一般的社会影响。
3、从国家政权公信力角度分析,是否造成政府公信力下降的情形。滥用职权罪是渎职行为,渎职行为当然地有损国家机关形象,致使政府公信力下降,是否造成国家公信力的下降也是衡量是否造成恶劣影响的重要标准。
4、从因果关系的角度来看,滥用职权渎职行为肯定会导致一定社会后果,但是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同时也可能存在其他介入因素,因此有时候恶劣社会影响实际是多种因素造成,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将所有后果都评价为是被告人滥用职权行为造成的也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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