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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国戍边烈士岂能轻辱?造谣网络大V将要承担刑事、民事双重责任

2021-09-01 09:40:08   4914次查看

2021年2月19日,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称网络大V“辣笔小球”公然在微博上发布恶意歪曲事实真相、诋毁贬损5名卫国戍边英雄官兵的违法言论。2月20日,公安机关经依法调查将该博主仇某某刑事拘留。仇某某除了要承担刑事责任之外,还可能被英雄烈士的家属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可能被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一、为何公然侮辱英雄烈士要被追究法律责任?

2018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将英雄烈士的保护提到一个新高度。

引用一段狼牙山五壮士名誉侵权案判决书中对于英雄烈士人物和事迹的经典评价:“以“狼牙山五壮士”为代表的英雄人物和英雄事迹,已经成为中华民族不畏强敌、不惧牺牲精神的典型代表,他们的精神气质,已经成为中华民族精神世界和民族感情的重要内容。对这些英雄人物和英雄事迹的不当评论和评价,都将会伤害社会公众的民族感情,将会引发社会公众的批评,甚至较具情绪化的批评”。

二、侮辱英雄烈士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1、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在网络上公然侮辱英雄烈士情节恶劣的,触犯上述第(二)项之规定,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可能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将要承担英雄烈士名誉权侵权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然侮辱英雄烈士侵害了英雄烈士的名誉,同时也侵害英雄烈士家属对于烈士追思、缅怀的权利,严重伤害英雄烈士家属的精神情感,构成对民事权利的侵权。英雄烈士家属可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实施侵权的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并且可以依据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3、公然侮辱英雄烈士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可能被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民事诉讼法修改后赋予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能,若没有民事主体或公益组织提起诉讼,检察机关可以作为后顺位主体提起公益诉讼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若民事主体或公益组织提起诉讼,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

“法经之眼”点评:近年来例如狼牙山五壮士名誉侵权案、叶挺后人诉“暴走漫画”名誉侵权案等一系列英雄烈士名誉侵权案作出判决后,仍有网络大V在全国人民集体缅怀班公湖烈士英雄事迹的风头上为博取公众关注公然造谣侮辱英雄烈士,普法路漫漫其修远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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