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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案十一系列之三】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2021-09-06 10:09:24   3699次查看

来源:法制天平


修正前后条文对比

修正前

修正后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四十一条【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了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2020年2月24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该《决定》明确规定:“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修正案(十一)增设》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生物的多样性,改善我们的居住环境,实现人与动物保持合理距离,人类与自然和谐互动、良性循环。

构成要件
1、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食用为目的。

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医药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基于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需要的,可以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利用。

2、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保护对象具有特定性,即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外的陆生野生动物,不包括水生野生动物;也不包括人工饲养、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具体的说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①列入国家林业局发布的“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并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②列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并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③根据《全国人大禁食野生动物决定》精神,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的未列入“三有”名录的蝙蝠、蝗虫、蚱蜢、蝉、白蚁、蝎子等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本罪属于情节犯,只有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对于公民为自己食用而猎捕、购买或捕捉到少量普通的野生动物并食用的,比如野兔、麻雀等,不宜入罪。

本罪与非法狩猎罪的区别
非法非法狩猎行为也可以解释为“猎捕”行为,因此,行为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猎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晨,可能同时构成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若行为人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同时构成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基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处理原则,应按照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两罪的区别如下:

1、在行为方式上:非法狩猎罪要求行为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而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则没有相应的限制。

2、在行为对象上:非法狩猎罪中行为人狩猎的对象包括一切野生动物、即包括陆生野生动物,也包括水生野生动物;而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的对象仅针对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之外的陆生野生动物。

3、在主观目的上:非法狩猎罪中行为人不要求有特定的目的,不论是基于出售、食用还是观赏,均不影响非法狩猎罪的认定;而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中行为人必须在主观上具有食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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