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成为企业创新发展的新动力,国家也在不断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提高我国经济竞争力的最大激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出台了不少司法解释,降低了单位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门槛,这也意味着企业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风险越来越大。
2020年12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对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修订,也成为我国加强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又一里程碑。企业应当不断适应新形势,做好相关的刑事合规管理。
提高知识产权犯罪法定刑的幅度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企业需要不断创新,才能抢占市场先机,从而立于不败之地。在创新和研发的过程中,企业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最终形成自己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对于企业而言,一方面要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不被侵犯;另一方面也要防止自己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尤其是要避免相应的刑事风险,因为刑事风险是最“致命”的风险,当事人可能会面临财产、声誉和自由的损失。
法定刑的设置直接影响到公司、企业引发知识产权犯罪刑事风险的大小。在此次《刑法》修订之前,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自由刑中,均配有拘役刑,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甚至还配置了管制刑。从配置的最高刑期来看,以往知识产权犯罪的法定最高刑均未超过7年有期徒刑,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个人犯该罪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了知识产权犯罪中的拘役和管制,使有期徒刑成为最低的主刑起刑刑种。另外,《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原来7年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提高到了10年有期徒刑,其中,还将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法定最高刑,从3年有期徒刑提高到了5年有期徒刑。这意味着企业及相关人员一旦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触犯了《刑法》,将面临更严重的刑事处罚。因此,提前做好刑事合规,避免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是非常有必要的。
变更了知识产权犯罪的罪量要素
企业在日常知识产权管理中,较易忽略“侵犯商业秘密”这一行为。修订前的《刑法》要求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必须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才能构成犯罪,但由于商业秘密的种类各不相同,计算损失的方法各异,导致实践中对于损失的司法认定存在一定困难。此外,由于侵犯商业秘密罪属于结果犯,只有在确定了商业秘密权利人发生了实际损失后才能启动相关刑事调查,从而使实践中存在一定的难度,这都导致部分企业在侥幸的心态下“铤而走险”。而《刑法修正案(十一)》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修改为“情节严重”,解决了以往对该罪认定难的问题。这意味着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风险加大了,因为可能入罪更容易了。
此外,《刑法修正案(十一)》还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的“销售金额”修改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这也解决了在已经销售、尚未销售、部分已销售及部分未销售等情况下对销售金额认定难的问题,销售金额不再是认定标准,而改为以违法所得或者情节为标准进行认定。这也对该罪的入罪开放了更大的空间,使该罪相关的刑事风险提高了。
应该说,在企业的运营和经营过程中,侵犯商业秘密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相比于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而言,是比较易发的,以往因为取证难等原因,导致有些涉案企业没有及时受到刑事处罚,这让部分企业产生了侥幸心态。而《刑法修正案(十一)》变更了罪量要素,使入罪更为容易,相关企业要及时消除侥幸心理,做好刑事合规,远离刑事风险。
拓宽了知识产权犯罪的类型
《刑法修正案(十一)》有效弥补了原刑事立法的漏洞,拓宽了知识产权犯罪的类型,使原本不会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面临刑事处罚,很多行为的刑事风险因此而加大,这就要求企业应当及时了解立法动态,避免因惯有思维引发刑事风险。
比如,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也可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又如,电子侵入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以及违反保密义务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也可以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这些都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设的内容。企业不能再局限于旧法中的规定,应及时更新相关法律知识,这是做好刑事合规的前提。
增加了知识产权犯罪的罪名
《刑法修正案(十一)》还增加了一条内容,“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罪属于行为犯,只要实施了这个行为就有可能引发刑事风险,情节严重的,最高还可能判处15年有期徒刑,是所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入罪门槛最低,但刑事处罚最高的犯罪。这需要引起企业的高度重视,尤其是那些与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有着业务往来的企业,在交流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不但要保护好自己企业的商业秘密,而且不能非法提供自己知悉的其他企业、机构、组织等的商业秘密,更不能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如果企业不做好这方面的合规,引发的刑事风险是极大的。
综上所述,此次《刑法》的修订,彰显了《刑法》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也意味着侵犯知识产权的企业将面临更大的刑事风险。企业应当及时掌握立法动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组织以及流程,努力做好知识产权刑事合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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