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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有效辩护要点

2021-09-22 18:33:53   14060次查看

近年来,海关部门打击走私犯罪常抓不懈,“使命系列”行动、“国门利剑”联合专项行动等,使得走私类犯罪频发。笔者结合近期办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办案心得,总结、整理以下有效辩护要点,以期为企业和个人的刑事合规与辩护提供参考。

一、犯罪主体的辩护要点

走私犯罪既可以成立单位犯罪,也可以成立自然人犯罪。对于犯罪主体的认定,需要注意一下几点:
1、单位犯罪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个人为进行犯罪违法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单位是否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根据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2002意见”)的规定,应根据单位实施走私行为的次数、频度、持续时间、单位进行合法经营的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认定。
认定单位走私,还是要回归到单位犯罪的认定标准,即(1)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走私犯罪,即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单位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其他人员决定、同意;(2)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法所得大部分归单位所有。
2、单位和个人共同走私的认定 
由于完成走私的犯罪链条较长,参与走私的人员较多且复杂,其中不乏物流公司、报关公司、电商平台公司、购买方、销售方等多方人员。如果出现犯罪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共谋走私,共同构成走私共犯的情形,根据“2002意见”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均应对共同走私所偷逃应缴税额负责。具体认定如下:
对单位和个人共同走私偷逃应缴税额为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应当根据其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区分不同情况做出处理。单位起主要作用的,对单位和个人均不追究刑事责任,由海关予以行政处理;个人起主要作用的,对个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由海关予以行政处理。无法认定单位或个人起主要作用的,对个人和单位分别按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的标准处理。
单位和个人共同走私偷逃应缴税额超过25万元且能区分主、从犯的,应当按照刑法关于主、从犯的有关规定,对从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单位走私和自然人走私刑罚差异化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中,对于犯罪单位的“两责人员”的最高刑罚为十五年有期徒刑,没有罚金刑,但是自然人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同时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是因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当事人,一般是基于节省税收成本,采取包税、伪造进口凭证等方式走私入境,由此产生的利益归属单位,而不是“两责人员”,因此对“两责人员”的处罚相对较轻,
这意味着,我们代理这类走私案件时,首先要考虑本案能否构成单位走私,争取将当事人归为“两责人员”承担责任,降低当事人的处罚。

二、电子数据的的辩护要点
走私类案件存在大量的电子数据,例如电子邮件、电子合同、电子帐册、单位内部的电子信息资料等。这些电子数据对于证明行为人是否存在走私事实、走私数额以及走私对象等关键问题。因此,电子数据的收集及保管就极为重要。
侦查人员应当对提取、复制电子数据的过程制作有关文字说明,记明案由、对象、内容,提取、复制的时间、地点,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并由提取、复制电子数据的制作人、电子数据的持有人和能够证明提取、复制过程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附所提取、复制的电子数据一并随案移送。
关于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早在2016年两高一部就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大家可详细查阅该规定,比照代理案件的电子数据证据收集及保管是否存在违法情形,如有及时提出异议或者非法证据排除申请。

三、计税报告的辩护要点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罪本质上来说是涉税经济犯罪,嫌疑人偷逃应缴税款金额是本罪定罪量刑的的关键所在。
根据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决定偷逃应缴税额的依据是海关出具的《计核证明书》。因此,审查《计核证明书》中的偷逃应缴税额的计算方法是否正确就是核心所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以下称《计核办法》)的规定,涉嫌走私的货物能够确定成交价格的,其计税价格应当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核确定。涉嫌走私的货物成交价格经审核不能确定的,其计税价格应当依次以下列价格为基础确定:
1.海关所掌握的相同进口货物的正常成交价格;
2.海关所掌握的类似进口货物的正常成交价格;
3.海关所掌握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国际市场的正常成交价格;
4.国内有资质的价格签证机构评估的涉嫌走私货物的国内市场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和其他进口环节税以及进口后的利润和费用后的价格,其中进口后的各项费用和利润综合计算为计税价格的20%。
5.涉嫌走私的货物或者相同、类似货物在国内依法拍卖的价格减去拍卖费用后的价格;
6.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的价格。
除了商品价格以外,还需要审查计税起始点和计税政策是否发生变化等因素影响计核税额。

结语:
走私犯罪是企业不可忽略的刑事风险,尤其在包税走私中,多数企业为了节约经营成本,支付包税费用购买货物,殊不知触碰法律红线,承担严峻的刑事处罚,导致企业损失一蹶不振。熟悉掌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件的有效辩护要点,可以厘清主体范围、主从责任,为当事人提供更行之有效的辩护方案。以上观点供企业和个人的刑事合规与辩护参考,欢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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