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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行业走私犯罪分析及合规建议

2022-10-11 18:42:03   8469次查看

近年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作为一种新业态,对我国乃在全球来说,都是一个新课题。跨境电商让国内消费者实现全球好物触手可得的同时,也为走私犯罪提供了温床。

本文欲从走私犯罪案例的角度,分析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行业的立法现状、方式手段、处罚方式等, 试图为该行业的企业提供风险防范及合规建议,让更多跨境电商进口企业合规经营,持续发展。

一、跨境电商立法现状

为了对从事跨境电商的企业实行有效监管,我国在立法、执法和司法上不断探索,摸着石头过河。

2019年1月1日实施的《电子商务法》,虽然从法律层面开创了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先河,但内容上仅是宣导、宏观的规定,依然缺乏实践指引。

除此之外,关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规定散见于国务院等部门规章、各地地方文件等。从上述文件可以看出,国家在政策上大力支持发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行业,不断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范围,加大税收优惠政策,但是对于行业监管的政策和法律没有与之相匹配,这也就导致跨境电商行业领域的走私犯罪骤然增加。

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行业走私犯罪分析

(一)行业分析

根据商务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法律语境下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是指中国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自境外购买商品,并通过“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或“直购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运递进境的消费行为。

1、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具有以下特征:

1)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不同于一般贸易,主要是满足国内消费者品质化多元化消费需求,仅针对境内的个人消费者以自用的购买方式,同时购买的产品必须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中。

2)国家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采取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号文)规定,单次完税价格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且个人年度交易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6000元的,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关税税率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无免征税额,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2、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主要有两大模式

模式一: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消费者在物流信息中看到“保税仓发货” 便是这种模式。

在这个模式下,电商企业先将海外商品以批量报关的方式存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内的“保税仓”,境内消费者下单购买后,商品从境内的“保税仓”中发出,由国内快递送达消费者。

模式二:直购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店铺有“海外仓发货”或者“海外直邮”这样的字眼,便是这种模式。

在这个模式下,电商企业直接向境内消费者销售海外商品。在境内消费者下单后,商品集中从境外海外仓发出,经过跨境物流运输后,再由国内快递送达消费者。

不管采取哪一种模式,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都需要通过电商平台、或者快件运营人与海关联网,实现交易信息、支付信息、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这就是我们常说的“三单对碰”。

走私刑事风险及犯罪,就在此环节悄然发生。

(二)走私犯罪分析

笔者通过alpha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走私”为关键词检索到15起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例。如下图所示:

从上述案例分析得出,

1、手段方式相对单一,具有明显的避税目的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走私案件的行为方式主要为伪报交易方式、低报价格、刷单三种方式。

伪报交易方式是指,将一般贸易伪报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以达到偷逃缴纳进口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及增值税的目的,通过不法的方式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导致国家税费损失。

低报价格方式是基于真实存在的跨境电商平台上生成的真实有效的订单,为了少缴关税而故意低报价格,进行价格造假。低报价格的方式中,交易信息、物流信息均是真实的,支付信息为假。

相比低报价格方式,刷单方式中的交易信息、物流信息和支付信息均是虚假的,利用税收和通关的优惠政策,盗用、冒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限额内刷单,将一般贸易的货物化整为零进口。

2、处罚主体以单位犯罪为主,多层次区分主从犯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可以成立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如主体关系图所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所涉主体多为企业、平台等法人形式出现,因此涉案后认定单位犯罪为宜。

从量刑的角度来说,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在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的处罚力度不同,单位犯罪的量刑金额为个人犯罪的2倍,因此从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宜原则,认定单位犯罪更为适宜。

此外,鉴于走私犯罪链条关系冗长,涉案单位众多的特点,对于多个犯罪单位的,法院在裁判时根据作用、地位和情节区分主从犯单位,在主犯单位中,依然会按照其中涉案人员的作用和地位,再次区分主从地位,达到案件的整体量刑平衡和得当。

3、罚金判处幅度较大,单位和个人罚金悬殊

惩戒走私犯罪一方面积极挽回国家税费损失,另一方面对被告人(单位)的走私行为并处惩罚性的财产刑。由于刑法第153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对自然人犯罪的罚金规定“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但对单位犯罪的罚金仅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没有具体的幅度。

这导致在本罪中,对自然人犯罪判处的罚金要重于单位犯罪,但往往自然人并没有能力履行罚金,导致罚金判项难以执行。例如:(2020)粤06刑初72号陈某杰、毛某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涉案金额9000余万,法院对主犯陈某杰判处罚金9000万元。

三、风险防范和合规建议

1、了解行业政策,切忌跟风入行

随着“双十一”、“618”层出不穷的购物狂潮,现在已然是全民网购的电商时代。很多人为了抢占风口,在没有了解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行业的政策和风险的前提下,盲目入行,照猫画虎,同行交流,法律无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虽然潜藏巨大的商机,但是没有做好准备功课,无异于羊入虎口。

对此,笔者建议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熟悉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部门规章,特别是税收政策,依法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或提交资质证明,利用政策促行业发展。必要时,可提前和专业律师进行法律咨询、业务指引等。

2、自身合规为根本,上下游合规是关键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行业涉及多方主体,链条关系复杂,角色众多、交易频繁。不管是哪个环节的企业,不仅要保障自身依法合规经营,更要采取一定的措施,确认合作方不存在违规操作。例如:要求服务商签署《诚信报关承诺书》,避免日后出现服务商低报价格牟利“带病传染”,电商平台能够日后自证清白。

3、主动搭建合规体系,全方位提升资质等级

近两年,国家在不断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以及不断优化《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行业主体应当充分利用国家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政策支持,本着长远、持续、高质量发展的目标,投入相应的资源,主动建设合规体系。条件成熟时,及时申请海关认定经营者(AEO),或者进行企业合规管理体系认证(ISO37001:2021),提升企业行业综合竞争力和资信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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