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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之争:二次创作短视频的传播困境

2021-05-08 10:54:59   5940次查看

作者:邵婉霞

文章来源:北大法宝


导语

4月9日,中国电视艺术交流协会、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等15家行业协会,与正午阳光、华策、柠萌等53家影视公司以及腾讯视频、爱奇艺、优酷、芒果TV等5家主要视频制作平台发布了一则关于著作权保护的联合声明,该声明称,将会对未经授权就进行剪辑、切条、搬运、传播的行为发起集中法律维权行动。

声明中提到的维权行动,主要针对运用剪辑等功能二次创作短视频的行为。二次创作行为最早来自于Youtube视频网站,被称为“mash-up video”(也被称为“video mash-up”,即混剪短视频)。起初它是一种粉丝文化,即粉丝出于对明星或影视作品的喜爱,结合自己的感受和创作灵感,进行个性化的剪辑。美国媒介学者亨利·詹金斯称其为“起居室视频”,它是一种基于粉丝对影视作品“共享的理解、共同的兴趣、集体的幻想”而形成的社群艺术形态。伴随着互联网内容和技术的进步发展,用户对于这种碎片化、精简浓缩的视听表达形式的需求不断攀升。无论是在优酷、爱奇艺为代表的长视频平台,还是抖音、快手为代表的短视频平台,很多人都积极地参与到短视频内容生产传播的队伍中。

在纷繁的二次创作短视频内容中,与影视作品著作权相关的短视频主要由浓缩他人影视作品内容与表达自我情感两大类型构成,体现为三类账号形式:第一类是基于用户对影视作品或明星的喜爱,以自娱和分享为诉求,不定时地制作、上传相关影视作品,进行内容传播;第二类是解说戏仿类的账号,其中有部分单纯为了介绍说明影视作品的信息而使用相关素材,是否构成侵权还需要结合具体的素材使用方式、功能用途加以讨论;第三类是以传播影视作品片段为“主业”的商业行为,通常以“XX追剧”、“X分钟带你看电影”等名称命名,该类账号为了逃避平台审核,时常利用教授剪辑课程等方式作为掩护,通过直播、广告植入等形式将内容变现,获取收入。

从这里我们不难发现,无论是对一个视频内容的精剪,还是对多个视频进行混剪,二次创作短视频都无法脱离使用他人影视作品素材作为内容支撑的呈现样态,这也成为了著作权纠纷的导火索。

二次创作的生存困境

对于短视频平台而言,审核视频内容、质量、导向性是平台的责任,对于可能存在侵权行为的作品,平台需要履行对用户进行通知删除等注意义务,尽管当下很多短视频平台已经设置了防抄袭系统,但是由于作品数量巨大、创作手段丰富、内容分散、形式多元等原因,给平台审核带来了难度。与此同时,短视频平台本身没有审核版权的义务。如果对所有的用户上传的内容都进行内容来源和版权合法性审查,短时间内仅凭借平台自身调整审查机制、增加审核成本也是难以实现的。这需要长久性的政策约束与多职能部门通力配合。

作品版权所有者当中即包含了个人创作者,也包含了以爱奇艺、优酷、腾讯视频等为代表的拥有影视作品播放版权的权利人。当权利人发现侵权行为发生时,多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这一过程中会面临维权成本高、维权程序复杂、赔偿金额低等问题。如爱奇艺在诉讼字节跳动公司侵权《老九门》一案中,计划索赔100万元,实际获赔仅6万元。

作为原创视频制作者兼维权者的自媒体人房琪提到,“对维权者来说,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都太高了,这在客观上给侵权者留下了‘灰色空间’。”此外,当下一些侵权行为并非对影视作品的直接搬运,而是通过“洗稿”的方式对原作品进行更改再传播。有些本不出名的作品因为二次创作反而扩大了影响力和传播力,侵权者甚至认为这是一次免费的推广行为,从心理上动摇了权利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决心。

对于监管者而言,国家版权局通过约谈、处罚等形式督促平台和用户删除侵权短视频。以“剑网行动”为代表的整治行动虽然能够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同样也存在缺陷:一方面,治理手段与治理依据之间存在缺口:按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对他人作品进行介绍、评论或说明某一问题时使用他人作品进行二次创作才能被认定为合理使用。而在执行过程中,受限于对评论行为的界定标准的理解,司法审判人员以及一般公众对是否构成侵权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另一方面,约谈行为短期内能够起到效果,但是缺乏长远性,一旦行政监察放松、治理行动停息,相关侵权行为又如雨后春笋般出现。

权利人、平台、内容二次创作者等多方代表因自身利益的趋向使得侵权行为陷入恶性循环。前二者的矛盾集中于商业利益与平台注意义务的确立标准,后二者的矛盾则聚焦于著作权的标准界定不清。如何缓解三者之间的矛盾,建立多方共赢的长效管理机制成为横亘在当下维权活动的主要难题。

著作权之争背后的平台纠葛

本次侵权活动的矛头直指以抖音、快手、B站为代表的短视频平台,不少二次创作的短视频账号在此获得百万甚至千万粉丝,不用花费较多的人力、物力便可将现成的素材资源变现,甚至获取巨额收入,平台与账号个体都可从中分得一杯羹。然而一些作品由于恶意剪辑、超前剧透,分流了长视频平台的流量,致使版权方利益受损,维权势在必行。

针对影视作品著作权的争端,法律专家与博主们展开了解决困境的多维探讨。而这一维权声明发出后,却在网络上收到了不少反对的声音。

其实,二次创作并非兴起于短视频平台,在长视频平台即完整影视作品的播放方也多次通过二次创作吸引流量,提高影视作品的曝光量和影响热度。

由此可以看出,发起声明的平台方并不是为了禁止二创活动,而是要打击未经授权的二创活动。至于授权对象、授权范围、授权条件未能从此次声明中体现出来,也就是说最终解释权归平台方所有。这一行为也引起了不少网友的质疑与反对。

联合声明显示出影视制作方试图掌握影视作品二次创作的最终权限,重新拾起对剧作本身的话语权,掌握影视作品推广宣发传播的走向。实质上是在借著作权一事,开展平台阵地的利益之争。

声明发布后,当下短视频平台上存在的非官方账号中绝大多数自动丧失了再创作的权限,这其中不仅有以商业目的为出发点的非法谋利者,也有“用爱发电”的影视剧作的真实粉丝。事实上,这些粉丝在宽松的互联网环境下,通过有组织的、有创造性的内容再生产,默默为自己喜爱的明星和影视作品提升了传播力。许多新上映的优质影视作品由于更新速度较慢,在弹幕中经常看到用户乐于付费提前观看的态度表达,也能够看到用户通过发微博、加入二次创作的队列制作短视频来对尚未播出的剧情展开“脑补”与讨论,这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影视作品的传播热度,通过二次创作丰富了影视作品本身能够传达的内涵。而当下声明似乎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参与二次创作的用户自由发言、参与互动的权利。平台之争不应让付出时间、耐心、金钱、情感的观众成为“替罪羊”。

对于著作权的保护应当警钟长鸣,长治才能久安。从法理上来说,要将侵权行为的判断标准进一步细化量化,厘清责任、斩断侵权“黑手”;而从情理上来讲,不应当搞一刀切,短视频平台、权利人与内容创作者应当三方合力形成良性互动,相互尊重,互为所用,保障影视制作方、宣发平台与观众之间健康传播环境的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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