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里投案被刑拘的山东小伙是否构成电信网络诈骗
文|刘良强
近日,一位老人得知19岁的孙子在网上骗了别人4738元,不远千里,从山东济宁陪孙子到浙江台州投案。6月9日,临海警方已将老人的孙子小吕刑事拘留。
老人泣不成声,认为是自己没带好孙子,才导致小吕误入歧途。老人多次向民警下跪,希望能对孙子从轻处理。
许多人被老人的行为感动,认为老人三观正,淳朴、善良,都希望小吕好好改造,早日和爷爷团聚。看完台州公安发布的老人带孙子投案的视频,心里五味杂陈,有对爷爷的感动,有对孙子的惋惜,更有对本案折射出的法律问题的思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将浙江省执行诈骗罪(普通诈骗)“数额较大”的标准确定为6000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数额较大”的标准为3000元,小吕骗取了4738元便被刑拘,可以看出,临海市公安局是以电信网络诈骗为由将小吕刑事拘留的。那么,小吕的行为到底是普通诈骗,还是电信网络诈骗?
弄清小吕的行为究竟是普通诈骗还是电信网络诈骗,事关小吕的罪与非罪问题。我国法律、司法解释虽然没有对电信网络诈骗的内涵予以进一步阐明,但是从相关司法解释和刑事审判参考中可以得出,“针对不特定多数人”是电信网络诈骗区别于普通诈骗的重要特征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并没有明确说明电信网络诈骗的含义、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可以视为电信网络诈骗的规范性出处,该项规定到,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酌情予以从严惩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在《关于办理网络诈骗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指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指向社会公众发布虚假信息或设置骗局,主要通过远程控制,非接触性地诱使被害人交付财物的犯罪行为。何谓社会公众?当然是不特定的对象才能称之为社会公众。
如果说上述规定不够明确,那么由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主办的《刑事审判参考》应当明确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电信网络诈骗的态度,即“针对不特定多数人”是电信网络诈骗的关键特征。因为《刑事审判参考》第1320号案例认为,电信网络诈骗通常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的犯罪,不宜将凡经电话、网络联络实施的诈骗犯罪均认定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针对特定人通过电信网络联络实施的诈骗犯罪不属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由此可以明确的是,电信网络诈骗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
据台州市公安局和临海市公安局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披露的消息称,小吕以买卖游戏账号的名义骗取了临海市沿江镇的小任4738元。就目前的信息来看,小吕只骗取了小任一个人。但是对于小吕诈骗小任的细节,公安机关并没有进一步详细披露。
如果事后查明,小吕在网络平台或者通信群组中发布了虚假买卖游戏账号的消息,而受害人与小吕又不认识或者不知晓且无法通过其他人知晓小吕的真实身份,此时小吕的行为可以认定为电信网络诈骗。但是,如果事后查明(或者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小吕没有在网络平台或者通信群组中发布虚假买卖游戏账号的消息,或者受害人能够知晓小吕的真实身份,就不应当将小吕的行为认定为电信网络诈骗。
实践中,由于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发布的《检察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指引》的误导,使得但凡是通过电话、社交软件联络实施的诈骗犯罪,大多被认定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这种一刀切的认定进路是值得反思的,好在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参考》中对此予以纠正。但是,这种不加分析地将通过电话、社交软件等通信工具联络实施的诈骗犯罪认定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情况依然存在。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受害人仅为一人的诈骗犯罪,应当审慎认定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因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常特征是采取集团化、专业化方式作案,被害人数众多且分布广泛,涉案赃款数额巨大且转移迅速难以追回,案件侦破难度极大。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受害人仅为一人的诈骗犯罪从后果上来看,远远达不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危害标准。将其认定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除了扩大打击面之外,再无其他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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