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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律师赶出法庭,也就是把公正赶出了法庭

2021-05-12 10:06:45   7470次查看

湖南某司法局领导提案严格管理异地办案律师的新闻刚沉寂不久,海口中院就上演了将外地律师赶出法庭的闹剧。在海口中院审理的一起涉黑案件庭审中,两名律师因反对批量质证、要求对有异议的证据一证一质,被法官“请”出了法庭。

辩护律师第一时间在朋友圈里发布了被赶出法庭的消息,随后整个律师圈都在转发律师被赶出法庭的视频。

不同的法律人群体对此的看法似乎截然不同。律师群体的主流观点显然是认为法官做错了,有的法官或检察官肯定会认为这两位律师是在“闹”庭。也有理性一些的观点,庭立方的撰文就认为面对这种情况,律师应该总结经验,反思庭前会议的工作是否做到位,法庭上如何处理与公诉权的关系,以及是否可以抓住打包举证的机会为我所用。

01

与之前杭州中院审理的某案件,辩护人因法官当庭驳回回避申请而退庭不同,此案庭审中,辩护律师一直在据理力争保障被告人的质证权,同时强调根据《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以下简称“《一审规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当单独举证、质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一审规程》第三十一条:对于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和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一般应当单独举证、质证,充分听取质证意见。对于控辩双方无异议的非关键性证据,举证方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其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对方可以发表质证意见。

《一审规程》虽然效力不高,确实不能成为程序违法的依据,但作为最高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对一审庭审的指导意义不可小觑。所以,律师提出一证一质的请求是有法律依据的,这一点是没有疑问的。

客观而言,在疫情期间,法院排期确实很困难,法警带人出所的要求也很高。有的时候,法官可能都要看法警的脸色。所以,法官都希望能按照原定计划完成审判,所以对于在法庭上喋喋不休的律师,法官说的最多的一句话就是庭后提交书面意见。

但我们仔细想一想,涉黑案件,动辄涉及十几人,甚至是几十人,罪名常常是三五个起步,量刑动不动十年起步,还有高额的财产刑。也就是说,几天的庭审,就可能要对这么多人判处如此严重的刑罚。法庭排期难,看守所提人难,应不应该成为快速、顺利完成庭审的理由?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02

法律圈有个笑话:辩护律师开庭前找法官谈案子,法官说开庭时说吧;庭审开始讯问阶段,律师多问了被告人几个问题,法官说别问了,有什么问题质证环节里说;证据质证环节,律师准备大展身手,法官说差不多就好了,辩论环节里说吧;最后辩论环节终于来了,律师发言不到三分钟,法官说行了,你说的我明白了,后面还有律师没有发言,你还是庭后提交书面辩护词吧。

笑话归笑话,但也反映了活生生的现实。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律师不是与公诉人对抗,反而同主持庭审的法官进行对抗。

其实与许多法官、检察官、警察有强烈的职业责任感一样,刑事律师也是一群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的群体,而不是很多人眼中收了钱为“替坏人说话”,故意为难法官,增加办案难度,影响了司法“效率”的一群人。

刑事律师的社会责任感就体现在通过与公诉方的对抗,保证刑法的“保障人权”机能有效实现,进而实现公正司法。其实反观历年来发生的冤假错案,每一宗都与没有认真听取律师的辩护意见有关。

目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虽然刚刚全面铺开,但已经达到了70%左右的适用率。这一制度设置的初衷,就是为了让法官从繁重的审判工作中解放出来,集中精力审理一小部分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那么,对于涉黑案件的审理,我们应该持什么样的态度,也就显而易见了。

回到具体的案件上,涉黑案件被告人人数多、案卷多、罪名多,同一个被告人可能要做十几份笔录,同案犯和证人的笔录加起来,一个涉黑案件的笔录类证据就可能达到几百份。而按照全国律协刑事辩护规程的规定,律师虽然可以向自己的当事人核实证据,但是对于同案犯的供述和证人证言的内容,往往还是比较谨慎。也就是说,被告人在开庭之前,可能都不知道有多少同案犯或证人在指证他。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分组打包举证,而其中又掺杂着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确实无法保障被告人的质证权利。

03

每当看到新闻上说要从重从快打击某种犯罪,或者某个恶性刑事案件在极短的时间内核准了死刑,我的脑海里有闪现出一句话:相煎何太急。

刑法要合法的剥夺一个人的人身自由,要没收一个人的财产,甚至是要剥夺一个人的生命,这对于一个社会而言都是需要慎之又慎的事情,我们能不能慢慢来。把时间和程序用足,让被告人心服口服,不正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最好方法么?

正如最高法首席大法官周强所说的那样,“让律师充分发表意见,有什么坏处?多听听意见不是好事吗?只要遵守法庭规则,充分听取双方处境,对公正司法非常有好处……这是公正司法的关键,也是建立以审判诉讼为中心的制度的关键”。

可喜的是,今天看到李长青律师的朋友圈发布了这样一则消息。

这让我想到了2015年01月28日《人民日报》第18版发表署名文章《凭什么把律师赶出法庭》讲到的一段话:

现代司法环境里,律师的介入本身就有制约监督办案机关行为和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双重功能,不能简单视之为“麻烦制造者”,而是应该重视律师在整个司法生态的构建中起到的平衡作用——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司法机关以办案来把权力关进笼子的同时,不能又悄悄把自己的权力放出了笼子。

最后,我想对认为这两位律师在闹庭的人说一句话:曾经,我们把某律师在某省高院门口翻跟头当做闹庭。后来,我们把某律师在法庭上拍桌子当做闹庭。今天,我们把律师在法庭上提出有法律依据的请求当做闹庭。会不会有一天,我们会把在法庭上提出不同的辩护意见也当做闹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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