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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法庭上相遇:他在被告席,我在辩护席

2021-05-14 12:03:39   5400次查看

# 所谓缘分

就是原本陌生的两个人,

基于某种原因相遇,在彼此的生命中留下痕迹。

很荣幸作为援助律师,尽我所能,在他的生命中,留下哪怕一点点明亮的印记。

1
 相信还是疑惑?——真相只有上帝知道
法庭最后陈述。
他摇了摇头,用手捂了捂戴在脸上的口罩。对审判长说:
我认罪,我认罚。
 
我长舒了一口气,仿佛一块悬着的大石头,终于安然着陆。
至少,他可以保住《起诉书》已认定的坦白情节。若再加上我提出的“从犯”情节被法庭采纳,他极可能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咚”一声,审判长将法槌敲下,庭审结束。
我走过去,半弓着腰,悄声问手脚拷坐在被告席上的他:
“你告诉我,到底有没有打高某,强迫她卖淫?”
他红着眼眶,边说边用力地摇着头:“真没有打!……”
我接着低声问:你知不知道A(同案犯,2011年已被判刑)强迫卖淫?
“后来才知道”。
我安抚他,向他释明:
“如果你知道朋友犯罪,自己仍参与其中、提供帮助,也构成共同犯罪,知道吗?不要多想,好好改造,早日出来”。
他点点头,手拂过眼角,谢过我这个萍水相逢的辩护人。
伴着脚链声,渐行渐远,背影没入法庭的转角
2
突如其来的“翻供”

 

就在2小时前,他看我的眼神,还带着戒备、怀疑甚至鄙夷。
 
戴在他脸上的粉红色口罩,在冷色调法庭、黝黑肤色的衬托下,显得格格不入。
虽看不全他的脸,但我依然能感受他眼神中情绪与渴望。
 
谁都没想到,他会当庭“翻供”。辩解受到公安刑讯逼供,没有打人,对强迫卖淫不知情。
 
我心一沉,完了。
检察官宣读的《起诉书》,依法认定了二被告成立“坦白”。且案卷中仅有的两次谈话,也都是有罪供述。
行为过程与细节,与坐在旁边的被告、9年前被判的同案犯A口供高度吻合。
更别提本案存在多份其他证据(被害人及时报案的陈述、其他卖淫女的证言),均能证实强迫卖淫事实的存在。
 
很多人有误区,以为只有做无罪辩护的律师才是“好律师”。
其实不然。
枉顾证据与事实,一味迎合当事人,毫无成功概率的无罪辩护,才是极不负责任的。因为,最终承担不利后果的,还是被告人自己。
 
他提出的刑讯逼供辩解,不仅完全没有线索,反而供述有同步录像、同案犯相同供述为证。在形式要件上,没有毛病。
 
根据十余年刑事案件的办案经验,综合证据材料:只有认罪认罚,才能实现利益最大化。
3
 挣扎——执业伦理与内心确信的冲突
作为第一批园区赴铜仁的法律援助律师,在松桃司法局安排下,8月25日我接受法援中心指派,加入了次日即将开庭的刑事案件辩护。
 
强迫卖淫罪,重罪,法定起点刑期:五年有期徒刑以上。
 
由于时间紧迫,次日开庭,我已没有会见时间。于是,只好在有限宝贵的时间内,仔细研究了几遍证据材料,做足庭前准备。
主、从犯应当区分的理由,当事人构成从犯的法理、事实及判例,均已备好、打印完毕。
这一翻供,庭前的所有辩护思路,必须立即调整。
 
律师执业道德和伦理,要求辩护人 :当事人不认罪的,不得做不利于被告人的罪轻辩护。
但从专业和经验判断:无罪辩护,无异于“以卵击石”。会使当事人受到更重刑罚,与刑事辩护的初衷相左。
 在执业伦理与专业判断相冲突时,怎么办?
终于等到辩护人发问,在充分释明了翻供后果后,他依然坚持无罪辩解。
毋庸置疑。辩护权,源自于当事人。
他不认罪,我只能、必须为他做无罪辩护。
4
 打破固定思维——他说的为什么不能是真的?
公诉人每宣读一份证据,他就苦笑,歪着嘴角,带着一丝不屑。
眼神略过,碰上我直视的眼,他也不曾躲避。
我努力想从他眼神中,发现真相。
但真正的事实真相,又岂能是我等凡人所能发现的?
唯有法律事实,才可通过证据来构建。
每份证据,都是对过去发生事实的反映。
一个强迫卖淫共同犯罪案件,所有案卷加起来不足200页。
两被告人谈话都只有2次,且都与已判决同案犯高度一致;
证人证言,几乎都说被害人哭哭啼啼,看起来不愿意;
两份被害人陈述,细节存在较大差异。报警时称“遭强奸”,再次谈话变成“自愿发生性关系”;报警时陈述的“暴力与威胁”,二次笔录变为“想赚点钱,作回家的路费”。
 
辩护人,必须有怀疑一切的勇气和能力!
 
假如刑讯逼供为真,那么,其他证据同样也不会可靠。
 
5
 代为认罪——迫不及待的同案犯辩护人
受我当事人影响,同案犯也开始翻供,这可急坏了他的辩护律师。
发问时训斥,再三明示、暗示,同案犯依然不得要领。
许是因为远道而来的江苏律师在场,审判长格外耐心。但不妨碍审判长的目光,越过滑落至鼻中的镜片,向辩护席投来一股冲击波。
顿时,让我联想到某位江湖上的刑辩大咖,在法庭上公然训斥当事人的场景。
虽无法认同,但心情依然可以理解。
同庭辩护人,直接对他的辩护人说“我建议你认罪。”转头对审判长讲:“我的当事人对法律的理解有误,其实他是认罪的。”
我在半米之内,听得目瞪口呆。
6

有效辩护——跌破法定刑的判决

本案的争议焦点,也是最大的辩护空间,在于:
在全部共犯均为实行犯的情况下,是否应区分主、从犯?我的法援当事人是否构成从犯
 
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从犯包括两种类型:
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另一种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司法实践中,对于辅助作用的从犯较容易把握,但对起次要作用从犯的认定,理论界没有明晰的界定,实践中也难以归纳、提炼出统一的认定标准。
特别是在同案犯都是实行犯的案件中,对主、从犯的认定更为困难。
绝大部分判例,以多名被告共同实施了强迫卖淫行为,均是共同犯罪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而不加区分,一律在5年为起点刑期。
经查询,松桃法院以及铜仁地区的公开法律文书,又均未对强迫卖淫的实行犯进行主、从犯的划分。
也就是说,要想说服法官认定从犯,难度很大!
 
辩护逻辑,必须精心设计:
  1. 避免对立,借力打力:认同公诉机关关于 “本案2被告作用相当、不易区分主从犯“的意见;
  2. 时过境迁,面对实际:2011年法院对席某未区分主、从犯的裁判理由,系“其他同案犯未到案”,但截至目前,三名被告均已到案、事实已查清,三名同案犯之间的地位与作用,存在大小、主次之分;
  3. 引入权威,找到思路:以《刑事审判参考》790号案例为依据,为主、从犯区分提供了参考,结合本案证据,在犯意的提起、行为的主导、赃款的分配等方面,向法庭详细阐述了我的当事人构成从犯的理由;
  4. 查询判例,提供参考:在裁判文书网上,搜集了十几篇强迫卖淫共同实行犯罪中认定从犯的判例,打印出,庭后提交审判长,以供参考
开完庭后,我与公诉人同行,叔叔辈的老公诉人对我们法援律师非常认可,恰巧第二天在松桃检察院值班时,再次遇到吴检,我们交换了联系方式,成了忘年交。
 
援助期结束,返苏途中。
收到当地合作陈律师的微信,法院采纳了我们的意见,检察院量刑建议5-6年,法院最终判决4年有期徒刑。
强迫卖淫重罪实行犯,区分主从犯,或成为当地法院首例。
也许,这一纸判决,是松桃留给我 最好的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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