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失的九年有期徒刑—— 刑辩手记(一)
2021-05-14 15:34:34 8568次查看
历时1年半,从一审打掉一个罪名和800万犯罪金额,到二审改判去掉9年有期徒刑,有律师的付出,也有家属的配合,更重要的是,有客观负责的检察员和敢于担当的法官,他们的付出不比辩护人少一分,甚至连姓名都不愿被公众知晓。
从体制中走出,并非体制不好,而是每个人都有每个人向往和选择的人生。
感恩体制和组织的培养,让我拥有七年宝贵的公诉人经历,能够朝着优秀辩护人的队伍前进。
胡某(化名)出生于苏州的普通家庭,家中兄弟三人,排行老三,但从小聪明能干、敢闯敢拼,经过多年努力,2003年白手起家,建立起当地一个小有名气的实体企业X,主营花卉园艺产品。
经过9年的持续经营,企业初具规模。2012年正值股权投资兴欣之际,两位本地投资人主动找上门,向胡某抛出橄榄枝。经过一番磋商,最终以A、B投资企业的名义,投资1500万入股,胡某仍是控股股东,并保留对企业完全的自主经营权。
5年后,投资人要求入股胡某一家关联公司,并要求控股,双方多次商谈均未达成协议,股权之战纠纷升级。
2017年两投资人一招致命,以胡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进行报案,公安机关随即对胡某刑事拘留,并在彻查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陆续侦查出职务侵占600万资金、挪用450余万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700余万元、以及隐匿、销毁会计账簿的犯罪事实。
检方审查后,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隐匿、窝藏会计账簿罪,对胡某提起公诉。
兴许是主任为了考验考验我,考虑到本案到审判阶段已有两月有余,随时可能开庭,主任问我:
“今天周五,能否在下周一给出初步的辩护思路?所里集体讨论。”
虽说在公诉部门摸爬滚打过7年,阅卷是公诉人的基本功,但毕竟三年没有接触过刑事案件,从2015年离职到18年,一直在非法律领域探险尝试,心里多少有些顾虑。
闻着纸质卷宗发出来的墨香气息,指尖触摸着熟悉的笔录纸,仿佛多年未见的恋人再次重逢,熟悉如初又惊喜陶醉。
几十册卷宗,如何在三天内完成阅卷,并抓到核心辩点,拿出初步意见,的确是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在大致翻阅案卷材料分布后,我决定先言辞证据后客观证据,先了解当事人的辩解,再核对其他证人证言是否能印证,最后审查大量繁杂书证的证明力、有无遗漏对当事人有利的客观证据。
励志鸡汤文习惯性地鼓吹“你走的每一步都算数”,很不幸,这是真的。
过去7年1000多个刑事案件的沉淀,为我练就了一种特殊的本能,眼睛快速扫过每一行文字,只要触探到对案件事实和定性有争议、有帮助的内容,仿佛是猫嗅到老鼠的气息一般,感官瞬间放大,即刻停下思绪、标注重点,再翻阅记忆,定位到之前是否有其他证据可以佐证。
就这样,一边标记一边汇总,一边记录一边思考,任凭零落散乱的案卷霸占着大会议桌,以方便随时翻阅查找。连着两天周末泡在所里,终于在远处东方之门的华灯中,完成了初步的阅卷和思维导图。
剩下最后一天,用来提炼辩护观点,并寻找理论和证据的支撑。
也许是做公诉人养成的职业习惯,事实和证据,是我唯一信任的东西。没有事实和证据支撑的辩护观点,也许看似浮华,实如空中楼阁,家属听着热闹,实则无用,甚至会对当事人起到相反的作用。
纵观全案,胡某对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从始至终都作出了无罪辩解,即使证据确实充分、没有被告人供述也能定案的事实,胡某都拒不承认。其中包含,指使员工和亲人隐秘会计账目的事实,以及虚开事实中两笔铁板钉钉的虚开。
对于毫无争议和辩护空间的犯罪事实,实事求是,建议当事人认罪,争取审判环节从轻处罚;对于初步评估有争议的事实,重点突破,极力争取。
《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行最重的,是两起同种类型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事实,价税合计高达2500余万,税款合计374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仅单笔事实便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并非是典型的无真实交易、单纯购买发票的行为。胡某的x企业,因生产园艺产品需要购买废旧塑料,多年来一直从个体工商户处购买,由于个体户无法开具发票,因此X企业多年无法抵扣。一次胡某朋友王某提议能否由其在某省有税收优惠的地方,注册一家公司为其提供货源,可以开具发票用于抵扣,胡某欣然应许。交易方式如下图:
检察机关认定该起事实成立犯罪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四点:
第一, X公司与Y公司之间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Y公司是为了给X公司开票而设立的空壳公司,除X之外,没有任何其他经营活动;
第二, 资金流、发票流、货物流“三流不合一”,发票与资金并非一一对应,系按阶段框总账,货物仍然从个体户处直接发货,多家个体户作证:不知晓Y公司的存在,货款也是找X公司老板结账;
第三, 胡某与王某主观上有虚开发票的合意,王某利用当地财政政策拿到税收返点,并指证与胡某均分。
第四, X公司将2500余万元发票全部进行抵扣,已造成国家税款的实际损失。另有X公司会计指证,若无进项发票,公司须多缴纳各种所得税等费用。
最好的经验源自案件的积累。对刑事案件似乎有天然的敏感性,可随时在“公诉人”与“辩护人”的思维和角色里切换自如。
站在高处,像公诉人一样思考,一点一滴在浩瀚的证据卷中,寻找对指控犯罪有利的证据,然后构建出证据体系,俗称“搭城堡”。
而辩护人则相对轻松,只要寻找到堡垒的薄弱处,甚至拆一块砖便有可能摧毁一面公诉人辛苦搭建起来的墙壁,俗称“拆墙”。
明晰公诉逻辑后,辩护方向则不言自明。要论证上述虚开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外乎三条路径:
回到案卷,虚开的相对方—胡某和王某,均供述三方签订过书面购销合同,但作为终端供货方的个体户,大多未在笔录中谈及,有的甚至直接否认。
难道是胡、王二人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编造的辩解?还是真实存在这样一份客观书证?
纵使《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办案单位不仅要搜集定罪证据,同时也有义务搜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然而在实务中,侦查机关一般不会主动调取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甚至连当事人有利辩解都不会如实记录。
在“雷达”快速扫视证据时,惊现突破口,我瞬间大喜过望。
X公司出纳在证言谈到:“有一次在办公桌上看到一摞文件,最上面看到一份X、 Y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具体没有看清。”
有不具有利害关系、相对客观第三人的证言佐证,说明:胡某的辩解是真实的!合同真实存在!!
务必要找到这份重磅、不在案的客观证据,后续事实证明,一份客观证据胜过辩护人的千言万语。
在三十多本证据材料中,抽丝剥茧,寻找对辩护观点有利的论据,汇总归纳,是阅卷工作的最终目的。
好记性不如烂笔头。每个人都有自己独特的审查方式,不一定最好最科学,但一定是最适合自己的阅卷方式。
不同的案件,我会用选择不同的方式来阅卷。取决于案件的复杂程度、卷宗数量、剩余时间,以及争议焦点。
胡某案第一次阅卷。时间:三天之内;案卷量:近30本;目标:提炼出初步辩点。
除了在阅卷中,及时作出标记外,每本案卷封皮上,我会总结汇总出该本案卷中的存在的关键证据以及证明目的,以红笔归纳出1、2、3……再进行同类项整合,将涉及虚开犯罪事实的所有证据汇总到一起,从证据及证明目的中,提炼出辩护观点,进而再形成初步的论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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