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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辩护的不仅仅是案件,而是他人的人生。

2021-05-14 12:51:04   5652次查看

跨出园区法院的大门,早晨初晴的天空又开始阴沉,点点雨滴从灰蓝的空中飘落,在青色的石板上漾开。想着刚才那个不足十一个月的可爱宝贝,等再一次见到父亲时早已长成翩翩小少年,我的心不禁拥堵得发慌。

“十一年”,可以让一个婴孩长成美少年,也可以让一个中年男子两鬓斑白。

四人共同诈骗犯罪,300多万的数额,起点量刑便是10年。

详细的辩护意见、多次电话沟通,我说服了检察官认定当事人地位、作用在主犯之下,却没能说服法官认定从犯。虽在意料之中,即使全力以赴,也仍然改变不了事实,以及结局。

无力感,是刑辩律师的常态。

却又无法阻挡我每一次开始时用尽全力的本能。

昨天在常熟看守所会见一个强奸案件的当事人甲。

案件被害人是其工友,曾多次与其发生关系,最后一次发生关系后到公安报案,称一直被甲以裸照相威胁。甲并不否认发生关系的事实,但坚决说从未威胁,裸照从来没有拍过,一直是被害人自愿。公安机关依据被害人供述、证实发生过关系的鉴定意见及甲事发后背部的轻微抓痕,便将前后四次关系定性为强奸移送审查起诉。

关于办案,我是相信直觉的。

有的案件,阅完卷、见过当事人,便知其是否在说谎,辩解是否可信。 

几年前,当我还是公诉人时,也办理过一个强奸案件。

案卷内犯罪嫌疑人多次稳定的有罪供述,公安办案人员信心十足的定罪证据,批捕同事也断定当事人是在狡辩。

可是,看守所提审之后,直觉告诉我,哪里不对劲。

五十多岁的嫌疑人反应迟滞,前言不搭后语。加上询问辩护人意见,其提出嫌疑人患有家族梦游史,便恍然大悟。

症结,出在这里。

便立刻决意退回公安进行精神鉴定。

八个月后,果然,嫌疑人系精神发育迟滞,释放,撤案。

差一点,我成了冤案的帮凶。

虽然我国刑法要求一切定罪处罚均必须有证据证实,但“证据”仅仅是依据某种形式而固定的外在表现,而“人”,却是鲜活的存在。

司法工作人员,手握主宰他人生命和自由的大权,即便我们曾经自嘲为“办案流水线的操作工”,但对你而言的一个小案件,对当事人和家属来说,确是天大的事件。

检察官办理的每一个案件,不仅仅是案件,而是他人的人生。

刑辩律师辩护的,也不仅仅是一个案件,也是他人的人生。

对于生命与自由,每一个人都应当怀着崇敬与审慎之心。

因为,我们维护的,不仅仅是他人,也是将来的自己、亲人和朋友。

对于甲的无罪辩解,我是相信的。

在核实完一些细节后,我更加坚定了无罪辩护的决心。

然而,在返程途中,与办案的检察官电话沟通,兴许是有急事,言语中急切地归纳了律师想提的辩护观点,说“这些,我在逮捕的时候就想过了。我们现在是捕诉合一。”

是啊,“我”逮捕了,“我”能不诉吗?

为什么在检察机关提出“捕诉合一”机构改革之后,律师界发出了普遍的担忧。

我相信“捕诉合一”可以有效解决了案多人少的矛盾,大幅提高办案效率。

然而,回到法律的本质。

在一个法治国家,应该是效率优先,还是公正优先?

效率和公正,并非对立的概念。但无法避免的是,当我们都追寻极致效率的时候,公正一定是会打上折扣的。

正如我差一点办成冤案的强奸案件。

假如批捕的同事同时负责此案的公诉,结局可能会走向另一端吧?

据权威机构发布的数据 ,在审判环节,案件的无罪率是0.088%。一万个案件中有8个无罪,已是司法的福音。

刑辩律师的意义不正在于,纵使希望渺茫,依然全力以赴吗?

《基督山伯爵》的最后一句话,一直勉励着我:

“人类的一切智慧包含在这四个字里面:‘等待’和‘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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