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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检“掐架”,这才是法治最想看到的模样 ——评北京市中院“抗诉加刑”案

2021-05-14 12:24:46   8001次查看

法律圈,从不缺少争论的话题。

这两天,随着《刑事实务》公众号文章《检察院缓刑建议未被一审采纳,抗诉后二审改判更重刑罚》的传播,一起发生在北京的交通肇事案件,引起了法律界的极大关注。

检察官、法官、律师、学者,纷纷借助网络表达观点,打起了嘴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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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锋相对

金某为某国企纪委工作人员,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后赔偿160万获得家属谅解。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检察院建议适用缓刑,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自首,但却认为“判处缓刑不足以惩戒犯罪”,以交通肇事罪对金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区检察院认为量刑过重,提出抗诉;同时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北京市中院开创性了一个教义学案例:不仅未予支持,反而推翻一审法院自首的认定,加判更重刑罚。
被告人认罪认罚,检方求刑判3缓4,一审判2年未缓;被告人上诉求缓,检方抗诉求缓,二审直接加重,改判3.5年实刑。
上演了一场检、法之间争锋相对的你来我往。

2

 争议焦点

表面上看,这是检、法之间在认罪认罚制度下,在量刑权上的政治较量。
反贪反渎转隶后,检察权明显被削弱,借助认罪认罚制度下的精准量刑建议,谋求公诉权的增强。刑事诉讼法201条同时规定,法院对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一般应当采纳”。
继去年某法院因未采纳检察院量刑建议,被抗诉改判“输了一局”后,法院通过这次“抗诉加刑”,似乎是“扳回一局”,重新宣誓了“裁判主权地位”。
“这份判决的背后,透露出法院的一种整体性情绪。”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毛立新主任,如是说。
但究其本质,是检、法两家在诸多实体性问题,如自首的认定;交通肇事逃逸已升格法定刑,量刑时再考虑是否是“重复性评价”等方面,存在不同的认识。
特别是在程序性问题上存在重大分歧:“检方抗诉求缓、被告人上诉求缓,法院直接裁判更重刑罚”,是否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是否动摇程序正义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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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一场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较量

如何实现正义,是人类文明史上经久不衰的思考命题。
博登海默曾指出:“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现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北京市中院不顾检方抗诉求轻、被告上诉求轻,二审直接加刑,根本原因是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为了“罚当其罪”应当予以纠正。二审法院所追求的,是实质的正义,或结果的正义。

北京市中院追求实质正义的判决书,是否以牺牲程序正义为代价?
程序正义的第一要素是法官中立,它要求法官必须是一个不偏不倚的居中裁判者,不得代行控方职能。法官应当是手握天平之人,而非手持仗剑的侠客。
根据埃斯曼的论述:“法官在弹劾式诉讼中不得主动提起诉讼;他的职责仅仅是对提交到他面前的问题作出回应;对证据进行审查,并在证据的基础上作出判断。”
检方抗诉要求减轻刑罚,被告人上诉同样要求减轻刑罚,法官应当仅仅就检方提出的问题作出回应即可,而不能撸起袖子自己充当控诉方,否则,便会成为自侦自审、自诉自审的纠问式审判的“县老爷”。

4

 抗诉不能成为“禁止不利变更”的例外

理越辨越明。一份判决书引发的争论,熟对熟错正在接近真理。
“上诉不加刑”的法理基础是“禁止不利变更”。即仅有被告人上诉的,不得加重刑罚,只有在检方提出不利于被告人的抗诉意见时才作为例外。
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室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及实用指南》一书对该问题进行过解读:

这里所说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确有错误,处刑过轻,提出抗诉的,以及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提出抗诉的案件。但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判决确有错误,处刑过重而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也不应当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5

  法检“掐架”,理应成为法治常态

“控审分离”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前提,也是实现正义的最佳制度设计。
司法实践中,检法的关系一向暧昧,一个是做菜的“大厨”,一个是品菜的“评委”,常常配合有余,而监督不足。
检方是代表国家的控诉机关,利剑直指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若法院对检方的指控“照单全收”,诉什么判什么,被告人的辩护权将会形同虚设,控辩审三方平衡将会受到破坏。
笔者虽不赞同北京市中院代行控方职能的做法,但该判决书认真说理的态度值得称赞,该法院与检方公开较劲的立场值得钦佩。
法院与检察院,就应当是观点分离、立场独立的不同机构。
审判权、检察权具有专属性,只有职责明确,相互之间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才能够在相对独立的制度环境中发挥功能。
互相制约,应是法、检关系的核心。
如果没有制约功能 ,所谓的分工负责就失去了意义,互相配合也会严重变质。制约本身不是目的,根本 目的在于通过制约来保障法律适用的公正性,从而体现保障公民权利的宪法价值。
法、检“掐架”,希望越多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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