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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团队代理国企多位职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大部分取得缓刑结果

2021-05-16 13:28:14   6894次查看

一、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28日晚,天津某物流企业仓库突发重大火灾事故,经过评估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接近1亿元人民币。案发后,该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职工10余人被公安机关以重大责任事故罪采取强制措施,后检察机关对上述涉案人员批准逮捕。此案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后,全部当事人家属均委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担任辩护工作。笔者除承担该公司副总经理的辩护工作外,还承担律师团队与事故公司、检察院和法院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
二、准备工作
(一)组建律师团队
依托于行通律师所强大的刑事辩护力量,本案十余位家属各自委托的律师均为行通律师所各刑辩团队的业务主任,他们在刑辩领域多年的工作经验和成功业绩得到家属们普遍认同和信任。
(二)建立沟通机制
本案涉及到当事人、家属、公司、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和安监部门等多家单位,如果每位律师分别去沟通、取证,会给相关部门带来非常大的工作量,因此辩护团队组建之初就制定统一的沟通协调机制。
(三)定期研讨制度
鉴于案件的重大疑难复杂程度,律师团队每个月召开案件研讨会,就辩护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沟通交流,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很多时候律师们都牺牲下班后的时间在律所开会研讨,很是辛苦。
三、辩护重点
从刑法理论上划分,重大责任事故罪属于业务过失类犯罪,此次涉案企业属于国企,火灾事故给国家造成如此巨大的损失,如果做无罪辩护,效果不会太理想,因此律师团队在经过几次研讨后,果断放弃了无罪辩护的思路。
(一)当事人自首行为的认定
律师团队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本案以后,发现当事人系接到公司总经理通知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后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结合涉案人员第一次如实供述的情节,律师团队认为当事人符合自首的条件,故向检察机关办案人提出自首的法律意见,取得检察机关办案人的认可。
(二)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施救行为的认定
经过与当事人的沟通,结合公司方面出具的情况说明,能够证实当事人在案发当天接到公司发生火灾的消息后,都在第一时间赶到火灾现场,冒着生命危险积极施救,成功挽救2个仓库免于失火,挽回数千万元的经济损失。根据《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或者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三)沟通保险公司尽快赔偿损失
该公司于10月28日当晚向保险公司进行了报案,启动了保险理赔工作程序。经过保险公司的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材料分析、论证讨论,认定此次事故保险责任成立,按照保单合同约定同意向该公司预先支付赔款1亿元人民币并签署了《预付赔款协议》。截止到开庭当日,理赔资金已经拨付到位。
(四)深入挖掘每位涉案人员的特殊从轻情节
通过与当事人的多次沟通,代理律师充分了解当事人的各自工作情况,及时向公司方面调取证据,在法庭上为当事人提出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四、辩护效果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属于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形,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刑期,合议庭考虑到当事人有自首、积极参与抢救火灾现场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对大部分涉案人员作出缓刑的判决,仅有少数当事人判处3年以下的实刑,又因为当事人在判决下发时已经羁押1年多的时间,剩余刑期很短,故多位当事人未上诉,基本实现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结语:感谢家属们对律师团队的信任,感谢公司对律师团队各种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的支持,感谢检察机关办案人和法院办案人多次的耐心接待与倾听,感谢我们律师自己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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