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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合规全国铺开,黑龙江律师准备好了吗?

2022-03-18 09:55:06   9279次查看

 此文发表于黑龙江律师杂志2022年第一期。

引言:

“2022年1月17日,全国检察长(扩大)会议在京召开。据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下称“最高检”)检察长张军在会议上表示,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第二批试点将在今年3月结束,最高检将总结经验,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会议提到,做实企业合规,重在落实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在有关部门大力支持下,国家层面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及其管理委员会、专业人员库已陆续建立。各地要积极主动商请相关部门抓紧推进,做好企业合规“后半篇文章”。

一、何为刑事合规?

目前我国未对“刑事合规”进行统一的定义。有学者,比如南京大学孙国祥教授认为,“刑事合规是指为避免因企业或企业员工行为给企业带来的刑事责任,国家通过刑事政策上的正向激励和责任归咎,推动企业以刑事法律的标准来识别、评估和预防公司的刑事法律风险,制定并实施遵守刑事法律的计划和措施”。在检察日报发表的《立足全球视野解读刑事合规内涵》一文中指出:“刑事合规是指蕴含企业犯罪责任模式预防转型以及涉企刑法系统整合的旨在激励企业主动实施合规计划的法律制度体系”。最高检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谢鹏程认为:“刑事合规是企业合规的一个组成部分,主要是指企业内部防范刑事法律风险的规则和机制”。

企业刑事合规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而是一个持续改进的过程,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企业面临的刑事风险也随之增加。因此,企业刑事合规引起世界各国的高度关注和研究,并且立法予以规范。

二、刑事合规起源及中国刑事合规实践

(一)刑事合规的历史沿革

刑事合规这一概念起源于西方,美国1977年实施的《反海外腐败法》,通过反商业贿赂的角度,第一次提出企业合规这个名词。1991年美国联邦量刑委员会颁布了《联邦组织量刑指南》,明确将企业合规计划直接作为刑事激励的依据,在这之后企业合规真正的进入刑事领域。我国因中兴、华为等涉外企业因企业合规遭受到严重制裁的事件发生后,逐步重视企业合规建设,可以说刑事合规是企业合规的基石。2018年7月1日,《合规管理体系指南》正式实施。2020年3月,最高检启动涉案违法犯罪依法不捕、不诉、不判处实刑的企业合规监管试点工作,开启企业刑事合规新征程。

(二)国内有益尝试并有效试点

2020年3月,最高检在上海浦东、金山、江苏张家港、山东郯城、广东深圳南山、宝安等六家基层检察院开展企业合规改革第一期试点工作。“企业犯罪相对不诉适用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开展,反响热烈,得到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广泛认可。2021年3月份,最高检扩大试点范围,在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等十个省份进一步开展试点工作。最高检分别于2021年6月3日、2021年12月8日陆续发布两批企业合规典型案例,共十起案件。通过开展合规建设,提高了各企业家和企业员工的责任感,进一步增强了企业的能力,企业刑事合规也必将成为大势所趋。

正如引言部分,最高检将在2022年在全国铺开企业刑事合规,企业刑事合规就在每一个企业身边,时不我待,迫在眉睫。

三、黑龙江律师应如何面对刑事合规?

企业刑事合规,不是企业和企业家自己的事情,更不是检察院一家的事情,而是一个众家合力的事情。律师身在刑事合规洪流之中,责无旁贷。从另外一个层面,可以肯定的说刑事合规的推行,创新了律师业务领域,为律师行业提供了新的业务增长点,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挑战,刑事合规业务应引起广大律师同仁及律师事务所的重视。

黑龙江省身处祖国边陲,省内国企及民企的数量和规模,均不能与长江流域及东南沿海城市相比,且改革试点也未确定在黑龙江省内,所以对于黑龙江省律师而言,一步到位的刑事合规业务,远不比试点城市、省份的律师娴熟。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不足,将成为开展刑事合规业务的拦路虎。如何面对?

(一)需要理解刑事合规的意义

刑事合规是企业不可避免的重要问题。刑事合规的推行,不仅对企业本身有着重大意义,同样对社会的意义不可小觑。

一方面有利于企业的发展,改善企业经营环境,提升企业治理能力,树立企业正面形象,获得公众肯定性评价。建立有效的企业刑事合规机制,可以最大限度防范刑事风险,有效避免企业陷入刑事风险,同时也可以厘清涉嫌刑事犯罪的主体,避免因企业员工个人原因致使企业被迫面临刑事风险,以“雀巢员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为例,正是由于雀巢公司具有规避、防范合规风险的意识,建立了有效的合规制度,对企业员工开展了企业合规培训,企业尽到了合规管理的义务,由此当多个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系单位犯罪时,人民法院对该辩护意见不予支持,认定为个人犯罪行为。

另一方面,有效预防企业犯罪的同时保障了社会的秩序,促进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并且刑事合规已成为全国乃至世界都需要的机制,我国建立刑事合规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我国企业在其他国家内遭遇被动合规,以免造成严重后果。

(二)应当熟相关法律法规及典型案例。

1、相关法律法规。

2021年4月8日,最高检发布《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2021年6月3日,最高检、司法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全国工商联、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为预防惩治企业违法犯罪,研究制定了《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中不仅明确说明了如何启动“第三方机制”、以及其适用的条件、适用的范围等,同时也对律师在为企业提供刑事合规服务过程中的有关工作做出了相关的规定。“第三方机制”是刑事合规的重要组成部门,理解适用该意见,可以更好的为企业打造良好的合规体系。

我国现行《刑法》共452条法律条文,其中规定了469个罪名,单位涉嫌刑事犯罪罪名共有164个。《意见》第三条明确“第三方机制”适用于为公司、企业等经济犯罪与职务犯罪两类犯罪,即身为律师,在发现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涉嫌上述刑事犯罪,且企业并不存在《意见》第五条规定不适用合规的情形下,应及时积极协助企业,启动刑事合规不起诉程序。

各试点地区均发布了试点工作纲要,对涉罪企业适用合规考察制度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以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十机关公布《关于建立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的意见》为例,其缩小了企业合规考察制度的适用对象,并且在适用条件上进行了限制,需涉罪企业、人员系初犯、偶犯;需涉罪企业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主要犯罪事实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等。不同地区根据地区的差异性,适用条件不同,不排除在刑事合规全国铺开时,因为地域的差异,或将在一定时期内存在,但就趋势而言,可以预言将会对此进行统一性的完善。对此问题,我省律师应予以高度重视。除此之外,如律师跨省调转执业,从事刑事合规业务或者作为第三方监管评估机制人员,一定要熟知当地法规,以免因地域差异等原因,给自身或者企业造成不利影响。

2、最高检公布的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两批企业合规典型案例,共十起案例。第一批案例分别为张家港市L公司、张某甲等人污染环境案;上海市A公司、B公司、关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王某某、林某某、刘某乙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新泰市J公司等建筑企业串通投标系列案件;第二批案例分别为上海J公司、朱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张家港S公司、雎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山东沂南县Y公司、姚某明等人串通投标案;随州市Z公司康某某等人重大责任事故案;深圳X公司走私普通货物案;海南文昌市S公司、翁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典型案例的指导意义不言而喻。在目前刑事合规尚没有明确立法的情况下,典型案例可以发挥着类似于“判例”的作用,为企业刑事合规提供帮助、指引。

从公布的典型案例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在适用企业刑事合规时,不仅考虑企业认罪认罚等条件,企业的发展前景、对社会的贡献等也是检察机关是否适用刑事合规需要考虑的因素。

刑事合规不仅仅局限于试点地区,非试点地区也可以适用刑事合规,“海南文昌市S公司、翁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以该案为例,对于其他非试点地区开展刑事合规具有重大意义,对非试点地区的企业而言,只要符合刑事合规适用条件,就可以积极申请适用刑事合规,以此避免或者减少企业的损失。同时,“上海J公司、朱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山东沂南县Y公司、姚某明等人串通投标案”两起案例,均属于异地开展刑事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情况,对于公司住所地、经营地与犯罪地不相同的情况下,多地检察机关联合制定《协作工作办法》或签署《异地协作协议》,对类似案件有重大的借鉴意义。

在两批案例中,大部分案件结果为不起诉,在第二批公布的案例中,案件结果已经不仅是对公司适用不起诉,更是对公司负责人、个人适用不起诉。并且在公布的第二批案例中,全部引入了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合规步骤相较于第一批案例更为全面、详细,大多是在律师介入后建立刑事合规制度,这同时也对律师团队有了更高的要求。

四、刑事合规兴起,黑龙江律师应如何实现操作?

刑事合规与传统刑事、民事、行政等业务相比,刑事合规中律师不仅担当事前合规顾问、事后合规辩护人,还需要充当第三方监管人。

因刑事合规启动主体、开展阶段、介入时间的不同,暂且可以分为事前刑事合规与事后刑事合规。事前有效预防犯罪,事后合理分配责任,最大程度避免企业损失。

(一)事前刑事合规

事前刑事合规系由企业自发的,对企业潜在的或已经遇到的刑事风险,进行预防、化解等。事前刑事合规具有预防性,是对事前犯罪行为予以遏制,建立事前合规计划可以规范企业发展,防范甚至避免刑事风险事故的发生,这也是刑事合规的核心价值之一。刑事合规的开展需要全面的法律意见,仅仅依靠企业内部自查可能是不够的,律师对开展刑事合规工作有着明显的必要性。为企业量身打造的企业合规方案,不仅能保障企业合法经营,也可以尽早发现企业存在的刑事风险,予以防范,从而保证企业的长远发展。

律师参与企业事前刑事合规,涉及的具体工作,最少应当做到以下几项:

首先,律师应尽职调查,进行风险识别刑事合规尽职调查主要是针对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或风险而进行,通过了解客户、人员访谈等调查方式,对公司及其高管所实施的经营行为是否涉及刑事法律风险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律师为企业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分析合规风险,从而进行有效的风险防范。刑事合规风险识别目的是为了全面,准确的发现潜在刑事合规风险的状况,律师通过调查问卷、内部自查等方式,全面识别企业刑事合规风险,从而更有效开展刑事合规业务。

其次,了解企业痛点,评估企业刑事合规风险等级,提出合理刑事合规建议。在尽职调查活动结束后,已进行风险识别的基础上,挖掘发现企业的痛点,企业管理存在的缺陷,着重分析刑事合规风险来源、刑事合规风险的严重性等内容,根据企业刑事风险发生的影响力划分评估等级,针对各风险等级不同,提出针对性整改措施。完成评估后,律师出具企业刑事合规风险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包括:评估范围与对象、评估程序和方式、评估内容、评估依据、发现的问题与整改的建议等。企业根据评估报告完成风险整改后,律师仍应做好后续工作,切实保障企业经营合规,刑事合规风险管控有效落实。

最后,建立合规制度,对企业刑事合规进行风险管控。针对企业存在的问题,从而建立完整完善的合规制度,并且通过合规培训,增强企业工作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目的在于实现企业合规经营、合规发展,减少刑事风险可能或损失,实现企业内部刑事风险的控制。律师在协助企业构建刑事合规体系,进行风险管控的同时,须记录企业刑事合规风险管控过程,便于后续活动的开展。

(二)事后刑事合规。

事后刑事合规,通常情况是被动的。主要由司法机关启动,企业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对涉案企业开展合规整改,从而获得宽大处理。

最高检发布的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之一,江苏省张家港市某化机有限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罪,该公司在被刑事立案后,聘请律师对合规建设进行初评,全面评估企业合规风险,制定详细合规计划,最终检察机关对该公司人员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对该公司给于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

涉案企业、个人必须自愿才可以适用企业刑事合规。故律师在对企业涉罪分析评估后,认为涉案企业、个人符合企业刑事合规条件的,应积极帮助涉案企业、个人起草《自愿适用企业合规的申请书》、《自愿接受企业合规考察承诺书》并提交至承办的检察机关,并且帮助企业起草合规协议,制定合规计划以及参与企业合规监管等。

就目前各地试点方案以及公布的典型案例看来,刑事合规不起诉前提之一是认罪认罚,故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的案件,律师应向涉案企业、个人释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见证涉案企业、个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最后,若检察机关决定启动企业刑事合规考察,对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律师应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解除申请,对已经被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的,律师应及时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最大程度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律师作为第三方监督评估人员(独立监管人)。

1、熟悉规程:

根据最高检发布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以及相关文件,律师作为第三方监督评估人员(独立监管人)介入时间以及开展工作的情况如下:

律师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中主要发挥监督考察的作用。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启动,既可以由检察机关主动适用,也可以由涉案企业、个人向检察机关申请适用。

2、具体介入、规范操作

检察机关经审查符合适用合规条件的,可以启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当律师作为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人员,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进行调查、评估和监督,结合涉案企业的具体情况,对合规计划提出可行性、全面性意见,协助企业起草并提交《企业合规计划书》,之后确定考察期限。

在考察期间,对涉案企业进行监督,针对是否履行合规计划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向检察机关报告并督促改正。同时,若涉案企业还有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犯罪行为,可以及时中止刑事合规第三方监管程序,并向检察机关报告。

考察期满后,应对涉案企业的合规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全面的评估,制作书面合规考察报告,报送至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拟作出不批捕、不起诉等决定的涉企刑事案件,可以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召开听证会,律师作为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人员可到会发表意见,最后检察机关结合听证会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律师作为第三方监管人,应当协助检察机关,并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与此同时,律师也要防范执业风险,一定要严守客观、中立的立场,履行好第三方监管人的职责 ,按照律师职业规范、操守开展相关业务。

五、小结

综上所述,我国刑事合规正处于初期探索阶段,刑事合规即将全国铺开。我们黑龙江律师在摸索实践事前刑事合规和事后刑事合规的法律服务中,新的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设立后,律师作为第三方监管人身份出现,为时不远。当黑龙江省司法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召集形成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时,我们律师同仁以及律师事务所责无旁贷,应积极介入申报,为国家发展尽微薄之力,为企业刑事合规作出自己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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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唐学文律师,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黑龙江省第二届优秀法律工作者,黑龙江省优秀律师,黑龙江第三届律师辩论大赛最佳辩手。哈尔滨仲裁委仲裁员,黑河仲裁委仲裁员,哈尔滨市法律专业人才库专家,黑龙江电视台金牌律师。担任多个政府法律顾问及省内大型公司常年法律顾问。长期致力于司法实践,尤其擅长刑事、公司、经济纠纷等方面业务。承办的黑河市第一中学与李某青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取得胜诉,被录入司法部典型案例。

笔耕不辍,在《中国律师》《法制日报》《黑龙江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等国家期刊发表多篇专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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