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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大牌坊被毁,过失损毁文物罪了解一下

2022-03-21 16:04:53   5481次查看

按《楚天都市报》报道:

2020年6月6日凌晨2时16分许,武大牌坊被一搅拌车撞击致使下沿损坏。事发后,洪山交警迅速抵达案发地点,肇事人已不在现场,民警经比对现场痕迹和散落物,锁定并控制了肇事司机肖某以及水泥搅拌车。

武大牌坊被毁,过失损毁文物罪了解一下

 

网络图片,不做商用

一、司机肖某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刑法》第324条第3款规定: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肖某行为是否能评价系过失?

据洪山警方调查,事发时,肖某驾车由卓刀泉南路上武珞路,前往省妇幼保健医院浇筑混凝土。其所在公司刚刚复工不久,为抢工期,肖某驾车欲从劝业场绕道医院后门,在驾驶过程中未充分考虑到安全因素,导致车辆罐体顶端将“国立武汉大学”老牌坊下沿撞出缺口。

我们认为,司机肖某在有文物矗立的地方驾车通行,应当预见到可能对文物发生剐蹭、损毁的行为,但其却没能预见到,以导致国立武汉大学牌坊严重损毁,其行为可以评价为过失损毁文物。

(二)肖某行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

两高《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文物管理刑案解释》)第五条确认构成本罪中”严重后果“的标准为:

(一)造成五件以上三级文物损毁的;
(二)造成二级以上文物损毁的;
(三)致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按笔者查询所得:

国立武汉大学牌坊是武汉大学早期建筑的一部分,而武汉大学早期建筑已在2001年被确定为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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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肖某过失致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本体损毁之结果已然发生,但该损毁后果是否属于严重损毁,应该由专业的文物部门,综合修复可能性、修复难度、修复成本等进行鉴定、评价。

若武大牌坊确属严重损毁,则对司机肖某定罪处罚应无异议。

二、过失损毁文物罪的量刑概况——大量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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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宇律师整理,转发请注明

经检索,目前公开的过失毁坏文物罪的裁判文书合计14份,笔者罗列部分案例形成上表,综合可知:该罪名发案数量少,但缓刑适用率高。

按《文物管理刑案解释》之规定:故意、过失损毁文物的虽已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行为人系初犯,积极赔偿损失,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或可在此类犯罪中争取定罪免罚,或在案件前期争取撤案或不起诉的结果。

三、过失损毁文物案的辩护点

(一)文物类别、级别的区分

《文物保护法》明确我国文物类别可分为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其中针对可移动文物分等级,对不可移动文物确定保护单位。

经笔者检索裁判文书,目前被告人都是因为过失对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损毁而入罪的。但辩护人也应关注到可移动文物的分级及入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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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文物价值如何计算?

1、依照文物价值定罪量刑的,根据涉案文物的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文物价值;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明显不合理的,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或者结合案件的鉴定意见、报告认定。

2、对案件涉及的有关文物鉴定、价值认定等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报告。其中,对于文物价值,也可以由有关价格认证机构作出价格认证并出具报告。

3、案件涉及不同等级的文物的,按照高级别文物的量刑幅度量刑;有多件同级文物的,五件同级文物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但是价值明显不相当的除外。

(三)案发前文物等级已被确认的,是否还需鉴定?

1、在行为人实施有关行为前,文物行政部门已对涉案文物及其等级作出认定的,可以直接对有关案件事实作出认定。即在案件中可不再鉴定。

2、但辩护人应注重审查文物行政部门附随的文物文本:

如,在毁损古墓葬群、古建筑、古城墙的案件中,注重审查文本中文物部门原本划定的范围,与涉案地点进行比对;

又如,在损毁古物件案件,注重对文本所载物件与涉案物件的同一性的比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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