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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事风控的角度看庆阳学生跳楼事件

2022-03-28 09:58:08   8955次查看

2018年6月20日15时,甘肃省庆阳市庆阳六中高三(二)班李某奕用跳楼的方式结束了自己宝贵而又短暂的生命。是什么让其痛下决心,用跳楼的方式来结束自己的宝贵而又短暂生命呢?据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甘肃庆阳女生跳楼事件调查》报道,李某奕选择轻生的原因是生前遭受班主任吴某猥亵一事没有得到妥善处理。这不经让我转向到李某奕的遭遇为什么没有得到妥善的处理呢?今天我们从刑事风控的角度来谈一谈,学校对于类似案件就会负多大的责任呢?对于类似事情,教育机构应该采取怎样的措施,才能避免类似的事情发生呢?

据报道,李某奕于2016年9月5日遭受班主任吴永厚侵犯后,因抑郁向学校心理辅导老师咨询,后向学校上报了班主任吴永厚的恶劣行为,学校经对吴永厚作出调离教学岗位处理,在此期间,吴永厚居然还能一道歉为名,找李某奕谈话。由于对学校的处理不满,李某奕继续通过报警等方式来维权,但效果仍然没有达到预期,以致李某奕的抑郁症更加严重,最终酿成惨剧。

从报道的内容来看,学校的做法显然不当。对于尚未走上社会的学生,她唯一可以相信的是学校,可学校收到消息后,竟然仅仅是撤换班主任,将吴永厚调离教育岗位!其居心何在?很显然,学校在发现类似的事情,其需要做的是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和报警,而不是直接作出处理。学校直接作出处理的方式显然不符合《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学校的处理方式对于加重李某奕抑郁症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那么学校以及学校领导要承担哪些责任呢?假如学校领导有意包庇吴永厚的话,那么学校领导极有可能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构成包庇罪。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如果有意包庇或者疏于管理的话,对本应该履行监督职责而不履行的话,则极有可能触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规定,构成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

教育机构日常管理中还会涉及到哪些罪名呢?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于该罪名,比较容易触犯的是幼儿园的教师而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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