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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手记 | 死刑立即执行终获缓期执行后,我陷入执业生涯的新思考

2022-07-08 18:24:16   5422次查看

在我认识的律师里,龚振中主任是难得的办了大量死刑案件的刑事律师。

多年来,他办理了18起死刑辩护案件。作为一个公民,我们往往觉得被告者罪该万死,但作为他们的父亲/母亲,却还是要尽最大努力找专业律师为他辩护。

在龚振中主任看来,这不光关乎效果,也关乎「救赎」。

18个死刑案件,牵连的绝不仅仅是18个人的人生,他的父母及其家庭成员的人生轨迹也会引来「急转弯」。

龚振中主任回忆起10多年前的案件:“有一个地道的老农夫,住在我们广西一个偏僻的小村庄里,没有文化,不识字,更不懂法律。因为儿子涉嫌故意杀人一审被判死刑立即执行,找到我,声泪俱下请求我无论如何也要帮拯救唯一儿子的场景让我印象深刻。”

也正是10多年前这个案件,龚振中主任和韦端宁律师成功辩护,让案件从死刑立即执行改判缓期执行。

现在回想起来,龚主任说,除了更加理解了对刑事证明标准的「疱丁解牛」,也更深刻地体会到尽管被告「罪大恶极」,家人也要为他们找专业律师的决心——和律师一样,都因「职责」两字。

以下为案件过程:

 01. 

案件事实

农村、小镇青年、网吧、团伙帮派。当这些元素交织在一起,矛盾也再所难免。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某个偏远的小镇里,两个邻村之间的青年男子团伙就素有矛盾积怨,双方曾多次发生冲突。

当积怨已久,冲突就在一发之间。2009年2月15日晚,上诉人M某某为对邻村青年团伙实施报复,与同村的七名青年人共谋于当晚报复邻村青年,并由其他同案人准备砂枪、砍刀、摩托车等作为作案工具。

准备好作案工具后,当晚23时许,由其他三名同案人各驾驶一辆摩托车搭载M某某等五人,有三人各持一把砍刀,M某某与另外一人则各持一把砂枪。由村委出发,一路在街上寻找邻村青年W某某实施报复。

当晚23时30分许,上诉人M某某与其他同案人终于遇到在网吧门口遇到被害人W某某、W某1、W某2、W某3,四人正准备从网吧离开准备返回家中,M某某一行便开始尾随。

半路被发现,一番口角之后,突然,M某某开枪射击,击中被害人韦某某、韦某1,被害人W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害人W某1重伤。

 02. 

案件焦点

在接受了M某某家属的委托之后,我去看守所多次会见了M某某并查阅了大量卷宗,最后决定在二审中,为M某某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

我认为,本案的关键之处在于:

一审判决认定本案虽有同案犯没有归案,但现有的证据已形成证据体系,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应当对被告人判处死刑。

而M某某及我则认为,本案因有同案犯没有归案,而现有的证据不能形成证据体系,不能据此对M某某定罪量刑、判处死刑。

据M某某称,他没意识枪已经上堂,再结合被害人背部受伤范围判定,属于远距离中枪,说明M某某开枪是想吓唬对方的说法真实可信。

M某某等人的报复行为应属于故意伤害范畴,M某某酒后开枪击中被害人应该是一种意外,M某某等人的行为仅是欲行报复的故意伤害犯罪。

因此我详细梳理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上诉人M某某在主观不具有故意杀人的目的,故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

二、一审认定的事实不成立。即认定被害人的死亡是上诉人一人所为(被告所开一枪并导致被害人死亡)是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被害人的死亡不能确定并排除是由上诉人唯一的开枪行为所直接导致的。一审判决对上诉人犯罪事实的认定缺乏充分依据,尚可置疑。

三、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对上诉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明显量刑过重,也并不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

四、一审判决认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是错误的,从证据分析和运用及采信上来说,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M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事实,由于其赖以认定的证据没有同时具备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三个属性,因而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03. 

最后判决

生活中万事万物都有它自己的内在规律,像庖丁“所解数千牛矣”一样,在懂得规律的同时,还要不断的去重复实践。

刑事辩护律师辩护工作也是如此,不是要律师想办法去找到直接查明事实的证据,而是要对我国的刑事证明标准这一法律适用问题做到“庖丁解牛”。

正如本案,我们没有去解决证明标准的二个要点:

一是没有排除其他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

二审当中,我提出本案一审认定M某某开枪将一人打死,但本案还有另一名在逃同案犯也开了一枪,本案并不能排除同案犯开枪致死被害人的可能性,不能得出M某某所开之枪就是致死被害人的唯一原因的结论。

二是本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此观点得到二审法院的全部采纳,认为现有证据尚未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未达到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故改判M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04. 

后续

2014年,M某某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M某某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2016年,M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M某某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

2019年,M某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对M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现在回想起来,除了更加理解了对刑事证明标准的「疱丁解牛」,也有了更多专业之外的思考:被告人家属为什要为「罪大恶极」之人找专业律师?

和律师一样,只因两字——「职责」。

 

来源丨龚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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