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国家卫健委决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全国已有几十个省市地区陆续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截止2020年2月6日,全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人数28129例,疑似24702例。
疫情防控期间,多起相关刑事案件引起大众广泛关注,如福建省晋江市英林镇一名男子来自武汉却对群众谎称来自菲律宾,还几次参加宴席,频繁外出活动的确诊病例因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发热咳嗽还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苟某,最终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还有多起通过网络渠道发布虚假信息,声称可出售医用口罩、护目镜、酒精、消毒水等防护用品,诱骗受害人转账汇款,转账后拉黑删除的诈骗案件等。
2003年3月,非典疫情(SARS)期间,最高院、最高检曾在2003年5月13日发布《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0年1月31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发《关于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相关刑事犯罪的紧急通知》,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严惩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经济和社会秩序、侵犯财产、贪污挪用、失职渎职等九类犯罪。
全国各地多个公安局也都发布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违法犯罪的通告。现结合上述通知、通告,和已出现的诸多案例进行针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期间的刑事风险,具体分析如下:
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
▲ 煽动分裂国家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利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犯“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最高判刑十五年。
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是指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判刑死刑。
案例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20年2月2日,福建省晋江市英林镇通知一起感染新冠肺炎病例,疑似感染多人。据当地英林镇嘉排村发布的《致嘉排村广大村民的一封信》中介绍。该村出现家庭聚集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一人明知自己来自武汉,却对群众谎称来自菲律宾,未按规定进行居家隔离,还几次参加宴席,频繁外出活动,导致数千人需要居家隔离,并可能被感染的严重社会危害,该名病例目前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立案侦查。
案例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经公安机关初步侦查,西宁市湟中县李家山镇汉水沟村村民苟某,长期在武汉务工,近日返宁后,拒不执行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关于“重点地区人员需向社区(村)登记备案,并主动居家隔离”的要求,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归宁日期信息,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
特别恶劣的是,苟某有意隐瞒其子与其一同从武汉返宁的事实,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动,并密切接触人群。
目前,苟某和其子已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苟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青海省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通告,严重干扰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现苟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
▲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的,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判刑七年。
案例3: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20年1月14日,张某从武汉返徐后出现发热症状并前往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在徐州市发布《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并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响应后,张某隐瞒到过疫区并有发热的情况,仍前往徐州市多处公共场所,与不特定人群有接触。目前张某被省疾控中心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
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徐州市《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现张某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已经被医疗机构隔离收治。
▲ 破坏交通设施罪
▲ 破坏交通工具罪
为防止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蔓延,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断交通等行为,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触犯“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交通工具罪”,最高判刑死刑。
根据网络传播的信息,为防止疫情蔓延有部分村庄已开始封村封路,许多地方甚至将路面挖断,或者将整条道路封闭。在此提醒大家,一定要选择正确的封闭方式隔离病毒!如设置警示牌、警戒线等!
建议效仿警方、路政、卫生等部门通过搭帐篷值守这种可以快速开通绿色紧急通道的方式封村封路!同时要在前后方设置明显的提示,以免造成事故承担责任。
无论何时何地,请为救护车、应急车辆保留一条绿色通道,让急危重症患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救治!不要选择设置路障的封路方式,如堆石头或泥土,此种方法不仅将导致救护车进不去,急危重症患者出不来,而且有可能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要特别提醒的是,刑法中的“破坏”并不需要实际对路面造成实际的损害,只要达到“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都属于损害,比如,向路面撒钉子等。
评析:针对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作为爱国守法的好公民,在疫情防控期间,一定要严格遵守疫病防控相关要求,向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如实反映情况,该在家隔离就不要出门。
同时也要注意选择合适合法的方式。这不仅是切实对自己和家人的生命与健康负起责任,同时也是防止不必要的刑事法律风险。
危害公共卫生类犯罪
▲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作为已经感染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应该无条件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配合隔离治疗,拒绝配合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触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最高判刑七年。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规定于《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已纳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适用该法条的规定。
疫情期间,如公民恶意逃离武汉,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该罪名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造成危险或危害结果的,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
▲ 非法行医罪
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已被感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触犯“非法行医罪”,最高判刑十五年。
扰乱公共秩序类犯罪
▲ 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触犯“妨害公务罪”,最高判刑三年。
案例4:妨害公务罪
宁乡市2020年1月27日通报,2020年1月26日14时许,宁乡市公安局历经铺派出所在街道统一安排下,安排人员前往辖区湖北返宁居民叶某家中开展宣传劝解工作。过程中,叶某多次对工作人员进行辱骂,并持刀将工作人员赶出家门。
随后,叶某驾车冲进历经铺派出所,持菜刀追砍民警,并将院落内2块宣传板、接待室3块玻璃砍烂,后被民警当场制服。目前,叶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宁乡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评析:当前,全国上下正众志成城、齐心协力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大家应该要能够主动配合、服从安排,用实际行动为全面打赢防控新冠肺炎疫情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面对执法部门的隔离措施,不管是为了自己,还是为了家人,请务必配合。否则不但要强制隔离,还要承担法律责任,乃至刑事法律责任。
▲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触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最高判刑十五年。
案例5: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1月26日,通州警方接群众反映,有网民发帖自称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后,故意前往人员密集场所,意图传染他人。通州警方迅速开展调查,于当日将发帖人刘某查获,经查,该人未感染病毒,身体健康,其供述称出于恶作剧心态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已被通州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6: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2020年1月24日晚,一网民在微信群中散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虚假言论,造成极为恶劣影响。
2020年1月25日,公安南开分局将该网民薛某某抓获。薛某某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现薛某某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评析:近期各地警方都通报了对散布谣言行为人的一些处罚。需要注意的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该类行为,可能要面临刑事责任的严厉处罚。
此外,大家一定要经官方途径了解疫情等相关信息,切勿轻易相信、转发互联网自媒体平台上出现的不实信息,更不要肆意编造、传播未经核实的疫情等相关信息,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特别要强调的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是散布谣言者主观上必须具有犯罪的故意,如网上传出的前期8名医护人员为防范病毒扩散而针对实际病情发出的警示显然不属于传播虚假信息。
▲ 寻衅滋事罪
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触犯“寻衅滋事罪”,最高判刑十年。
案例7:寻衅滋事罪
2020年1月30日下午,唐山市古治区的许某与母亲到古治区某商场购物,因未佩戴口罩被商场保安篮下,两人不听保安劝阻,执意进入超市,双方发生冲突,双方均不同程度受伤。许某强头部受伤流血,自觉吃亏后愤然离开商场,在一家五金商店购买了一把菜刀,10分钟后返回商场,手持菜刀向商场保安冲去,商场工作人员立即报警。古冶公安分局林西派出所民警接保安报警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在商场保安和民警合力将许某强制服。当日,古冶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该男子刑拘。
评析:疫情防控期间,大家都处于高度敏感状态,正当全国人民同心同力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时,应当保持良好的心情,遵守秩序,切忌无事生非,引火烧身。
▲ 故意伤害罪
▲ 故意杀人罪
▲ 抢劫罪
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触犯“故意伤害罪”“ 故意杀人罪”,最高判刑死刑。对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触犯“抢劫罪”,最高判刑死刑。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劣药罪
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最高判刑死刑。
案例8: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020年1月25日晚,义乌市公安局接到义务存在假口罩案件线索后,即刻查明王某、田某通过微信销售仿冒“3M”防护口罩,邵某、毛某等人从王某、田某处进货销售给他人。目前、王某、邵某等人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评析:生产销售假口罩,包括近期网上视频流传的非法回收口罩再次进行销售的行为,将给社会国家人民带来巨大的风险,将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特殊时期,口罩供不应求,大家一定要通过正规的电商平台购买。
▲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生产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触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最高判刑无期。
疫情防控期间,出现了无数“逆行”的医疗工作者,医用器材是他们奋战在前线的唯一屏障,也是肺炎患者的希望,在这种紧要关头,绝不容许让不合格的医用器材来火上浇油。
扰乱市场秩序类犯罪
▲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触犯“非法经营罪”,最高判刑十五年。
案例9:非法经营罪
近日,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一药店高价出售、消毒液等商品。天津市公安局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工作,并于2020年1月28日凌晨相继将苏某、杨某、王某等3名涉案人员抓获并依法刑事拘留。
评析:疫情期间,一些不良商家哄抬口罩等重要物资物价的行为,不仅面临市场监督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更是会触犯刑法。
▲ 虚假广告罪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触犯“虚假广告罪”,最高判刑二年。
贪污、侵犯财产类犯罪
▲ 贪污罪
▲ 职务侵占罪
▲ 挪用公款罪
▲ 挪用资金罪
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触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最高判刑死刑。
特别要指出的是,不论是贪污还是挪用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情节的,都属于特别从重处罚的情节。
因此,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正是最需要发扬清风廉政精神的时期,不论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企业的工作人员,都应当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重,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
▲ 挪用特定款物罪
挪用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触犯“挪用特定款物罪”,最高判刑七年。
▲ 诈骗罪
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触犯“诈骗罪”,最高判刑无期。
网上对于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期间诈骗的报告很多,进行整理后分析主要诈骗类型如下:
A.以“献爱心”为名实施诈骗
冒用公益组织或民政部门名义,利用手机短信、网络渠道发布“开展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募捐公益活动”等虚假信息,并通过预留指定账号,骗取公众捐赠的善款。
B.以提供防护用品等为名实施诈骗
通过社交软件、二手交易网站等渠道发布虚假信息,声称可出售医用口罩、护目镜、酒精、消毒水等防护用品,或可帮助病患联系医院床位、提供管制区域车辆通行证等,诱骗受害人转账汇款,一旦转账后对方便采取拉黑删除的方式“玩起了失踪”。
C.以“亲属患病”为名实施诈骗
利用疫情爆发导致部分在校大学生未返家的实际,假借高校工作人员身份,通过电话谎称“您的孩子已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住院”,并要求其家长向指定账户汇入“治疗费”,以此骗取受害人钱财。
D.以推销“防疫新药”等为名实施诈骗
假借疫情防控指挥部、医疗机构、医药研究所等名义,以拨打电话、发送短信等方式推销所谓“防疫新药”“进口抗疫药品”,进而骗取受害人钱财。
E.以机票“退改签”为名实施诈骗
通过任意显号软件拨打电话、发送短信等方式,谎称相关航班因疫情已被取消,并预留所谓机票“退改签”处理专线电话或网站链接,诱导受害人提供其银行卡账号、密码和手机验证码,进而将卡内余额全部转走。
评析:【如果不小心中了圈套,该怎么办?】
第一,迅速拨打 110 报警,对骗子银行账户进行快速冻结;
第二,保存好聊天记录、汇款凭证等证据,便于警方调查取证。
▲ 盗窃罪
利用已被感染、疑似病人或亲密接触者被隔离期间,入户盗窃公私财物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触犯“盗窃罪”,最高判刑无期。
渎职类犯罪
▲ 滥用职权罪
▲ 玩忽职守罪
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触犯“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最高判刑十年。
▲ 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
▲ 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
▲ 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 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触犯“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最高判刑七年。
疫情防控期间,各地政府发布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的同时,应当尽职尽责,注意合理安排企业、单位的保障工作,避免造成损失。
▲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触犯“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最高判刑三年。
在国家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上述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对发生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地区或者新型冠状病毒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未按照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当,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二)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三)拒不执行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四)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犯罪
▲ 污染环境罪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触犯“污染环境罪”,最高判刑七年。对疫情防控涉及的其他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以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期间涉及的主要刑事风险的梳理,并不可能涵盖全部罪名。比如:现在各地出于疫情防控收集了一些武汉乃至湖北籍人士在外地的信息,其中包括了个人姓名、电话、住宿信息甚至财产信息等,如果将这些公民个人信息未加技术处理就直接外泄,不仅可能给这些公民的人身安全造成危险,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情节的将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除此以外,还要强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14条规定,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20%以下。
综上,为了使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尽快打赢这场攻坚战,大家都应严格遵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期间的规定,遵纪守法,这不仅是切实对自己和家人的生命与健康负起责任,也是对涉疫情刑事法律风险最大的防控。
★感谢律师助理王舒悦收集整理案例素材。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