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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是同一罪行?——张三犯单位行贿罪一案为例

2022-09-01 09:49:04   10017次查看

一、基本案情

2016年8月3日,Y县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张三在李四(国家工作人员)购买别墅时直接支付了300万元的房款,遂以张三涉嫌行贿罪立案侦查,并以行贿罪对张三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查,该300万元在张三借给李四的,且李四在一个星期之内就归还给张三了。但是张三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主动供述了他担任法定代表人的A公司多年来受到李四的关照,给了5个项目给A公司做,获利1000多万元,为了感谢李四,安排公司财务人员将500万元的利润多次分给李四。

二、检察院指控认为

A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送给国家工作人员李四500万元,依法构成单位行贿罪;张三作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直接指挥并决定送500万元给李四,依法属于单位犯罪的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约定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因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属于同一种类罪行,因此张三不具有自首情节,请求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三、辩护律师的意见

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不属于同一种类型犯罪,且Y检察院对所掌握的犯罪事实经查证不属实,张三主动供述了A公司单位行贿的犯罪事实,依法应当符合自首构成要件。

四、Y县法院判决

张三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主动供述办案单位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且该事实与办案单位原掌握的事实涉及罪名不符,原掌握的事实又无法查证属实,因此张三依法构成自首。判处张三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五、观点争鸣

1.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是否属于同一罪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规定:“三、 关于‘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和‘不同种罪行’的具体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本人其他罪行,该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还是不同种罪行,一般应以罪名区分。虽然如实供述的其他罪行的罪名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犯罪的罪名不同,但如实供述的其他犯罪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犯罪属选择性罪名或者在法律、事实上密切关联,如因受贿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又交代因受贿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应认定为同种罪行。”的规定,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不是同一罪行。

理由如下:

(1)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在刑法中的法条是不一致的。

行贿罪是由《刑法》389条规定的,单位行贿罪是由《刑法》393条规定的。

(2)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是不一致的。

行贿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单位,即企业法人、社会团体等,两者的犯罪主体不一致。

(3)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的处罚对象是不一致的。

行贿罪的处罚对象是行贿者,依据《刑法》第393条的规定,单位行贿罪处罚对象是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张三主动供述的单位行贿罪事实与行Y县检察院掌握张三行贿罪的事实是否具有法律上的紧密联系?

首先,Y县检察院掌握张三的行贿罪的犯罪事实的犯罪主体是张三,而张三主动供述的犯罪主体是A公司,张三仅仅是因为担任A公司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单位行贿罪的刑事责任而已。

其次,Y县检察院掌握的张三涉嫌个人行贿的犯罪事实没有被起诉,而张三主动供述的A公司单位行贿罪的事实被提起公诉,这说明两个事实之间没有任何紧密联系。

综上,张三主动供述的单位行贿罪事实与行Y县检察院掌握张三行贿罪的事实不具有法律上的紧密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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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陶永昌 律师

陶永昌,广西兴桂律师事务所主任,广西兴桂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警察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法律服务团专家、曾先后在桂林、南宁两地检察机关工作多年。从检期间一共办理了500多件刑事案件。在这些案件中,既有普通人的刑事犯罪,也有上至省部级的领导干部贪腐、渎职的案件。曾因参与办理某省部级领导干部贪腐的案件中,因工作突出,被嘉奖一次。在单独承办桂林市安监局党组成员胡某涉嫌贪腐一案中,因庭审效果突出,被桂桂林市检察机关评为“2016年度桂林市优秀公诉庭”;在单独承办桂林某县原政法委副书记贪腐一案中被桂林市人民检察院列为全市观摩庭,后因庭审效果突出,分别被桂林市检察院评为“2017年度优秀公诉庭”,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评选为广西检察机关“2017年度十大精品抗诉案件”。2017年参与办理原广东省副省长刘某涉嫌受贿罪一案,表现突出,被嘉奖一次。2017年6月辞去公职后,被广西同望刑事风控研究中心聘为高级讲师。从2017年10月至今,受广西大学聘请,给来自全国各地地税、国税、国有企业讲授《新形势下公职人员刑事法律风险的识别与防控》300多次,受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贵港市工商业联合会、贵港市司法局、崇左市组织部、桂林市工商业联合会聘请,给当地支柱企业、各省市驻广西商会授课80余次,单独受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钦州市监察委、广东省佛山市打假办等单位授课30余次。 辞职后的辩护案例: 1.2018年春节期间接受百色市原政协副主任韦XX咨询、授课; 2.2018年参与桂林市最大黑社会老大李XX辩护; 3.2019年为原桂林市政协副主席邹XX辩护; 4.2019年参与梧州市最大黑社会老大黎XX辩护; 5.2019年办理覃某贩毒品罪一案,2021年3月12日,检察院撤诉,2021年9月12日,八步区检察院作出国家赔偿; 6.2020年办理贺州是最大走私、贩卖毒品罪案件的李某辩护,最终从死缓辩护到15年有期徒刑; 7.2021年办理某医药公司单位行贿某厅级干部案; 8.2021年办理桂林某房开老板涉嫌骗取贷款罪一案,2021年8月18日,无罪释放; 9.2021年8月接广西最大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案 10.2019年7月至2021年11月承办巴马县钱某、蒋某夫妇与中学老师黄某被敲诈勒索债务人308万元的案件,经辩护,蒋某最终被改判催收非法债务罪,并免于刑事处罚。 11.2021年代理黄某诉莫某、蒙山县XXX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该案债权人是申请蒙山县XXX有限公司破产的申请人)民事检察监督业务,最终,桂林市检察院依法对该案件予以抗诉,并认定该案件债权人黄某涉嫌虚假诉讼。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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