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监管人员死亡事故检察,具体有哪些流程?本次大纲梳理,试为你做一次拆解。如有需要,也欢迎加我微信,领取流程图版梳理。
此次分享基于笔者参与办理看守所内人员死亡案件的经历,结合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和地区看守所监管实际,对被监管人死亡事故检察工作开展所需的法律、法规进行了系统梳理,制作了被监管人死亡事故检察流程图,明晰检察院、看守所职责分工,生动形象展示了如何高效、有序、合法合规开展被监管人死亡事故检察工作,为事故检察律师参与工作提供参考。
文章脉络为:收到监管人员死亡报告后
一、检察院的汇报流程
二、事故检察的调查
(一)监管单位的调查
(二)检察机关的调查
(三)律师代理家属的救济
一、检察院的汇报流程
(需要完整流程图片请联系:邓小宇律师1774-865-1774)
(一)立即口头上报上级检察机关,并在24小时内填报被监管人员死亡情况登记表
(二)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收到被监管人死亡情况登记表后,应当在12小时内进行审查并填写审查意见后呈报省级人民检察院。
(三)辖区内被监管人非正常死亡的,省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下级人民检察院报告后的24小时内,在被监管人死亡情况登记表上填写审查意见后呈报最高人民检察院。遇有法定节假日,应当在24小时内口头报告,再书面补充报告。
(四)立即派检察人员入所开展以下工作:
(1)了解被监管人死亡的有关情况;
(2)监督监管场所对现场进行妥善保护并拍照、录像,或者根据需要自行对现场进行拍照、录像;
(3)协同有关部门调取或者固定被监管人死亡前十五日内原始监控录像,封存死亡的被监管人遗物;
笔者注:广东省规定公安机关调查:封存、查看被监管人死亡前十五日内生活、生产、学习等场所原始监控录像以及谈话、会见、亲情电话等录音录像资料,对死亡现场进行保护、勘验并拍照、录像
(4)收集值班民警值班记录或者值班巡视记录;
(5)调取死亡的被监管人档案;
(6)参与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工作,了解调查情况;
(7)根据需要对有关材料进行复印、复制
(8)收集其他有关材料。
二、事故检察的流程
(需要完整流程图片请联系:邓小宇律师1774-865-1774)
情形一:正常死亡的归属监管单位调查(看守所一般会由所属公安机关调查),检察院后续审查。
监管机关调查,做出调查结论,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并通知被监管人员家属
交由检察机关审查,检察机关做如下审查:
(一)现场勘验资料;
(二)原始监控录像、死亡的被监管人档案、值班民警值班记录或者值班巡视记录;
(三)监管机关提供的讯问笔录、谈话记录等有关材料;
(四)死亡证明书、尸表检验报告、法医鉴定书:
(五)其他与死亡的被监管人有关的情况和材料。
审查结果:
如果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监管机关依法查清死亡事实、原因且调查程序、调查结论、处理意见符合规定的。检察机关不再调查,将审查结果通知监管单位。
如果检察机关审查有异议的,检察机关启动调查核实。
情形二:非正常死亡的,由检察院进行调查。
同时,1死亡被监管人的近亲属对监狱、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有异议,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需要调查的;2人民检察院对监狱、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有异议的;3其他需要由人民检察院调查的。也需要由检察院进行后续调查流程。
笔者注:律师代理此类案件,应该着重审查公安机关调查调查结论,形成法律意见代家属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检察机关调查、审查启动以下工作
(一)审查内容
1、要求监管机关对现场进行复验、复查,或者对现场自行进行勘验,并制作勘验笔录;
2、查验尸表,对尸体拍照或者录像,制作尸表查验笔录;
3、检查已封存的死亡的被监管人遗物,对有关物品和文件进行拍照、录像或者复印;
4、向监管民警和狱医调查了解死亡的被监管人生前被监管及治疗情况,制作调查笔录;
5、向其他被监管人及知情人调查了解死亡的被监管人死亡时间、抢救经过及生前情况,制作调查笔录;
6、向医院调取抢救记录,向参加抢救的医生调查了解死亡情况,制作调查笔录;
7、调查和收集其他与死亡的被监管人有关的情况和材料。
(二)审查结果的处理
1、认为监管机关处理意见不当的,提出意见或者建议,必要时提出检察建议;
2、对监管机关监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督促整改;
3、对相关涉嫌犯罪的被监管人,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4、对负有渎职侵权责任的相关人员,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
(三)死亡检察报告的撰写
审查和调查工作结束后,检察人员应当写出被监管人死亡检察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件来源、审查和调查经过、认定事实、死亡原因和处理意见。
(四)救济(律师可代理参与)
监管机关或者死亡人员家属对人民检察院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决定有异议要求复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复议;监管机关或者死亡人员家属对复议结论有异议提请复核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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