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亚娟
天津行通(郑州)律师事务所
河南省郑州市
发布时间:2024-07-29 16:19 浏览:727次 动态二维码
朱亚娟律师参与了一次专注于华东政法大学组织的鉴定意见质证高级培训课程。这一课程的核心目标是提高法律从业者在案件处理中对鉴定意见的分析与应用能力,以确保提供的法律服务既专业又高效。
作为一位资深的法律专家,朱律师始终追求通过持续的学习与实践来扩展自己的知识领域和技能。她深信,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法律行业也不断呈现出新的特征和挑战,特别是在证据收集与分析方面。因此,参与这次专项培训不仅满足了她职业成长的需求,更是体现了对客户责任的承诺。
培训内容广泛,包括最新法律法规的解读、鉴定意见的形成机制、如何识别鉴定意见的可靠性及其在具体案例中的应用等。通过一系列深入简明的课程讲解和案例研究,朱律师对鉴定意见的理解更加深刻,能够更精确地把握案件的关键证据,从而为客户提供更精准的法律服务。
此外,培训还特别强调了职业道德的重要性,提醒所有法律从业者在处理案件时,应坚持诚信原则,公正客观地审视每一份证据,确保所提供的每一项法律服务都能经得起时间的考验和法律的审查。
司法实践中不乏“以审代鉴”的情况,不少审计报告披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外衣混入刑事诉讼程序之中,成为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实际上,出具审计报告属于鉴证业务,而出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属于鉴定业务,鉴证与鉴定的法律效力迥然不同。鉴证业务可以提供合理保证或有限保证,即使提供了合理保证,报告的效力也远低于司法鉴定,因为合理保证只是一种注册会计师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该业务环境下可接受的低水平的保证程度,而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要求结论具有唯一性、排他性。故而审计报告不能达到刑事诉讼要求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与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性质相差甚远,只能作为裁判时的参考。
一些刑事案件中所谓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不仅不符合鉴定的规范要求,连审计准则、其他鉴证业务准则都没有遵守,理论上无法作为鉴定意见或书证使用,更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如此“鉴定”,法院往往对违法熟视无睹,采纳作为定案根据。因此,必须狠打审计报告、司法会计鉴定意见。
从技术上说,打鉴定的基础在于认真研究。首先,必须带着疑问反复审读鉴定意见、审计报告,如鉴定主体是否具备资质,鉴定材料是否充分,鉴定过程和方法是否规范,鉴定结论是否明确、唯一,鉴定意见形式要件是否完备,等等;其次,检索出所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与之进行对比,精准找出违法违规点。
通过这次培训,朱亚娟律师不仅提升了个人的专业技能,还增强了作为法律专业人士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她表示,将把培训中学到的知识与技能应用于实际工作,为维护法律的公正和保护客户的权益尽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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