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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肖某某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发布时间:2021-10-11 11:36:46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18年10月间,肖某某等在未取得食品生产、销售许可的情况下,在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某冷冻厂房内,将死因不明的螃蟹加工成蟹黄蟹肉,并进行分销。之后,涉案蟹肉及蟹制品被某酒店制作成“蟹黄鱼翅”等菜品供众多不特定消费者食用。2018年10月初,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案件线索后向检察机关咨询。同年10月30日,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该案涉嫌犯罪,建议区市场监管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当日,相城区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在涉案厂房内查获大量死蟹及蟹制品,总重约2.86吨。同日,市场监管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将有关材料抄送检察机关。12月7日,相城区检察院对主要犯罪嫌疑人肖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12月29日,检察机关对肖某某、刘某某等人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19年2月,法院一审依法判处被告人肖某某等人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不等刑罚,并处九万元至两千元不等罚金;对部分被告人适用,并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同时判处肖某某等被告人共计承担惩罚性赔偿金39.09万元,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检察履职情况】

苏州市相城区检察院与该区市场监管部门建立食品药品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作机制。

1.与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协作机制,就案件定性等问题提供咨询。2018年8月,苏州市相城区检察院与区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了食品药品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作机制,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办重大、复杂案件时,可以邀请检察机关介入,就线索研判、案件定性等提供协助。2018年10月初,收到区市场监管部门商请协助的邀请后,相城区检察院立即抽调办案骨干成立专家组。检察官经多次与执法人员共同对线索研判,认定涉案窝点确实存在加工死蟹制品的行为,且持续时间较长。针对市场监管部门对上述行为是否涉嫌犯罪存有疑问,办案检察官查阅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动物性水产品)》,走访养殖户、营养学家并听取意见,经对照“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认定该行为涉嫌食品安全犯罪。

2.督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2018年10月30日,相城区检察院向市场监督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建议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相城区检察院派员介入了公安机关对涉案窝点的侦查取证,就如何分类封存、称重、抽样送检等提出意见,并建议对扣押查封全程录像,对查获的死蟹制品进行鉴定。在侦查过程中,针对公安机关扣押的多部涉案手机,检察官建议严格按照程序制作电子物证勘验报告,通过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印证核查涉案金额,确定公共利益受损程度。

肖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开庭。

3.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察长带头办案。相城区检察院针对本案组成了由检察长和刑检部门、公益诉讼部门检察官组成的办案组。办案组对案件证据深入分析后认定,窝点加工死蟹食品持续时间较久,且分销流入市场供给不特定消费者食用,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对该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18年12月29日,相城区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对肖某某等五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并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19年1月29日,相城区检察院检察长担任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席一审法庭。庭审中,针对死蟹制品的危害性、公益诉讼诉求的依据等争议焦点,检察官进行了有针对性答辩并发表出庭意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执法机关、大闸蟹养殖户等60余人观摩本案庭审,庭上检察官通过举证、示证、法庭辩论等方式,现场释法说理,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检察官走访大闸蟹养殖户。

4.做好案件后续工作,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统一。案后,针对死蟹回收规范性文件缺失、部门职能不明的情况,相城区检察院建议区城市管理部门完善死蟹等水产回收机制,设置死蟹集中回收点、引进科技设备粉碎再利用。此外,该院还联合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印发宣传册,依托“两微一端”、门户网站平台,以多种方式对大闸蟹养殖户、经销商等重点人群宣传死蟹危害性、法律法规、典型案例、定点投放等知识,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与相关行政执法机关通过建立信息共享、调查协作等工作机制加强配合,保障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检察机关寓监督于支持,充分体现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多次主动协调行政执法机关、公安部门,保证了案件顺利移送。检察长带头办案,在庭审中释法说理,起到了良好的示范效应。同时通过新闻宣传、提出建议等多种方式,积极推动民生领域制度建设,进一步扩大了检察履职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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