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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减少量刑50%-70%|Z某某涉嫌强奸罪案,江苏漫修(昆山)律师事务所胡钊珲律师为其辩护,减轻处罚

发布时间:2024-06-03 17:11:28 浏览:2988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4年56号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强奸罪

结果:检察机关不反对缓刑;减轻处罚;

亮点:认定自首;检察机关采纳律师意见;赔偿谅解谈判

焦点:认定自首;缓刑

封面语:近期未成人恶性犯罪案件时有发生,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是否应当继续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以及“教育、感化、感化”的方针成为社会热点,江苏漫修(昆山)律师事务所胡钊珲律师介入案件后,主动作为积极协商赔偿,争取自首情节,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经充分的辩护工作后,检察机关建议减轻处罚,并明确不反对审判机关适用缓刑,但遗憾的是,一审期间当事人在异地又因猥亵违法行为被治安处罚,终获减轻处罚。

二、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6日下午,被告人Z(时年15周岁)某某在***偶遇被害人P某某及其母亲,虚构身份获取对方信任,并得知被害人P某某系**市**中学初二学生。2023 年 10月 15日,被告人Z某某以拿学习资料为由将P某某(女,时年 13周岁)带至其位于*****号家中东房间内,明知被害人P某某可能系幼女,仍违背被害人意志,与其发生性器官接触。

三、办案过程

Z某某家属经过反复斟酌决定委托江苏漫修(昆山)律师事务所胡钊珲律师为Z某某进行辩护。

胡钊珲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Z某开展以下工作:

1.多次与被告人Z某某沟通案情。

通过多次与Z某某沟通、了解案件经过及细节,对案件的走向形成初步的判断,形成基本的辩护要点。

2.第一时间查阅卷宗,提交法律意见并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案情。

及时查阅卷宗,第一时间掌握在案证据材料,通过阅卷发现辩点,结合与当事人的沟通情况,形成案件整体办案思路与辩护策略;向办案人员反馈初步法律意见,通过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案情,了解检方对案件的把控情况。

3.案件研判分析,制定最轻辩护策略,引导检察机关调查取证,认定自首

分析研判在案证据情况以及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决定采取罪轻辩护策略。详细询问当事人到案经过,引导检察机关依职权核实到案情况,经过检察机关协调公安机关调查询问,查清Z某某的到案经过,检察机关采纳Z某某系明知他人报警在场等待,并在父母陪同下到案的自动投案情节。

4.通过检察机关居中协调,积极与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协商赔偿,争取谅解。

案件委托前,Z某某亲属也曾多次与被害人亲属沟通赔偿问题,但缺乏沟通经验,双方地位比较尴尬,多次协商均已失败告终。胡钊珲律师仔细分析当事双方谈判失败的原因,提出一要依靠办案机关居中协调;二要律师参与谈判,发挥专业优势;三是涉及未成年人隐私,谈判应缩小参与人数,做好保密。通过检察机关与被害人亲属建立联系后,先电话沟通谈判时间、地点、人员、赔偿方案,经过细致耐心体贴的沟通,双方当面签署了赔偿谅解协议。

5.审查起诉阶段协商量刑,检察机关建议减轻处罚,并不反对适用缓刑

审查起诉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积极与检察机关协商量刑是辩护的重要工作,胡钊珲律师多次与检察官沟通本案所具有的从轻减轻的处罚情节,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检察官决定减轻处罚,在胡钊珲律师的见证下当事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获得检察机关不反对审判机关适用缓刑的承诺。

6.审判阶段Z某某再因猥亵被行政处罚,经充分辩护,检察机关虽反对适用缓刑但进一步调低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

本案审理过程中,Z某某取保候审期间又因猥亵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变得非常棘手,争取缓刑的可能已经极低。胡钊珲律师出庭拒理力争,最终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将建议2年有期徒刑,减少为建议1年10个月有期徒刑。

四、办案思路

1.被告人Z某某没有实施侵入式性行为,实践中虽然按既遂处理,但接触式强奸与传统意义上的强奸既遂有本质区别,犯罪行为相对轻微。且案发过程中Z某某可以实施侵入式性行为,而没有实施,主观恶性相对较低。

2.被告人系未满十八周岁的被告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Z某某刚满15岁,正值青春期心智尚不成熟对行为违法性认识不足,受到不良信息的影响,监护人未以共同生活家庭教育与引导缺失。应当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行处理,近期虽然发生多起恶性未成年犯罪案件(如邯郸3名未成年人杀人核准追诉案),但万不可因噎废食轻易否定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

3.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

Z某某在其父母陪同之下在中学门口等待与被害人母亲过程中,被害人母亲告知已经报警,Z某某没有逃在现场一直等待民警到来,并由其父母陪同到派出所投案。Z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Z某某的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被告人及其父母,积极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

在胡钊珲律师的积极斡旋之下,被害人及其母亲最终接受被告人的赔偿,并出具了谅解书及收据,建议对被告人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在检察机关不直接建议适用缓刑的情况下,被告人及其父母仍然积极赔偿被害人,充分体现了赔偿的自愿性、主动性,表明了被告人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

五、办案结果

减少刑期幅度54.2%~73.8%,辩护效果显著。

兴化市人民法院判决,采纳减轻处罚的意见,对被告人Z某某减轻处罚,判处被告人Z某某犯强奸罪,有期徒刑1年10个月。根据《江苏省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奸淫幼女一人的,在4至7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减少刑期幅度54.2%~73.8%,辩护效果显著。

六、办案心得

专业的事情应当交给专业的人来处理。就像本案未成年人近亲属多次与被害人一方协商赔偿事宜均以失败告终,如果没有律师参与,双方很难心平气和的坐下来协商赔偿,况且本案是涉案双方均未成年人,又是性侵害犯罪,一句不合时宜的话,一个稍有不慎的举动都会挑动被害方敏感的神经,导致谈判失败,可见专业人士参与多么重要。当事人的到案经过往往以公安出具情况说明来证明,但是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经常不能准确反映到案的真实情况,特别是当事人电话投案、现场等待式投案、亲属送案、投案过程中被抓等种类繁杂,有些公安民警对自动投案理解不准确,出具情况说明失实,导致自首认定困难。繁此种种,一定要聘请专业的刑事律师进行辩护。

不无遗憾的是,当事人作为未成年人对违法行为认识不充分,案件审理过程中,又因轻微搂抱他人被治安处罚导致缓刑无望,令人愤慨。殊不知,没有再犯危险性是适用缓刑的必备条件,取保候审当事人一定要遵守规定,本案教训极为深刻。

最高法近期发布《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防治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对未成年人犯罪宽容不纵容,精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于主观恶性极深、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特别是屡教不改的,绝不姑息纵容。对未成年人“宽容不纵容”的司法态度,将进一步压缩未成年人犯罪的辩护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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