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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四川省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6-26 15:09:56 来源:四川高院

6月24日,四川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2022年四川省禁毒工作新闻发布会。会上省禁毒办、法院、检察院联合发布了2022年度四川省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关于典型案例评选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做好2022年“6·26”国际禁毒日宣传工作,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对社会行为的引领示范作用,宣传、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促进全社会形成尊重司法、崇尚法治的良好氛围。省禁毒办、省法院、省检察院联合开展了2022年度四川省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评选活动。

评选活动开展以来,面向全省相关部门广泛征集案例。截止5月底,各方共推荐案例88件,由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高校法学专家和资深司法工作人员共同评审后,省禁毒办、省法院、省检察院研究确定了今年的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涵盖了涉新型毒品、涉网络及虚拟货币、涉未成年人、涉次生犯罪、涉包庇窝藏、涉寄递、涉跨成渝地区、涉大宗毒品等各种类型,并邀请参加评审的专家对相关案例进行了点评。

案例目录

1.张添溢通过互联网利用虚拟货币在境外购买毒品并寄递入境被判走私毒品案

2.段绍名利用电子烟贩卖合成大麻素被判贩卖毒品案

3.胡秋寒等人向未成年人在内的多人出售“笑气”被判非法经营案

4.罗章海等人利用快递柜贩卖毒品案

5.程浩等人生产麻黄素被判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案

6.木乃博曲等人倒卖、运输美沙酮被判贩卖、运输毒品案

7.陈尚友跨省贩卖、运输毒品被执行死刑

8.胡国军在娱乐场所将毒品兑入饮料欺骗多人饮用被判欺骗他人吸毒案

9.胡华翠等人包庇窝藏毒品犯罪分子被依法追究刑责案

10.付敏娜出借微信收款账号给贩毒人员使用被判洗钱案

案例1

张添溢通过互联网利用虚拟货币在境外购买毒品并寄递入境被判走私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7月开始,被告人张添溢通过互联网聊天软件多次与境外毒品卖家联系,使用比特币、泰达币支付购买毒品,通过国际快递从加拿大多伦多、德国法兰克福发送毒品入境,被海关工作人员查获大麻叶共计净重329.39克,新型毒品麦角酸二乙基酰胺(简称LSD,俗称“邮票”)共计净重2.15克。同年8月19日,张添溢归案后,还在其租住房查获大麻叶23.52克。

二、案件办理经过及裁判结果

本案由成都海关驻泸州办事处缉私分局侦查终结,由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添溢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从境外购买毒品后,多次通过快递渠道寄递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且多次走私毒品,情节严重。张添溢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法以走私毒品罪判处张添溢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扣押在案的毒品、吸毒工具、供犯罪使用的手机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一审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间内上诉后撤诉,二审经审查依法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广泛运用和物流业高速发展,犯罪分子利用网络、物流实施毒品犯罪的情况日渐增多,毒品交易手法更趋隐蔽性、多样化。本案就是一起犯罪分子使用“互联网+虚拟货币+物流寄递”手段走私毒品的典型案例。本案中,被告人以高度私密的聊天软件联系境外毒品卖家,利用比特币(BTC)、泰达币(USDT)跨境支付,购买传统毒品大麻叶和新型毒品LSD,最后通过跨境国际包裹,将毒品走私至国内,犯罪行为的隐蔽性较强。

本案中寄递入境的新型毒品LSD,因常吸附于印有特殊图案的纸上,仅手指甲盖三分之一大小,含在嘴里就能“吸食”,也可通过贴于皮肤渗入人体,是致幻剂的代表,具有极强的成瘾性。社会公众尤其是青少年要学会辨识、提高警惕,防范新型毒品。

本案的判决昭示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即使是隐蔽强、高科技的作案手段仍然会被查获,再狡猾的犯罪分子依然会被绳之以法。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罗毅 四川省人大代表、四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主任

近年来,新型毒品加速演化,随着网络技术、物流寄递行业和虚拟货币匿名支付平台的发展,毒品犯罪逐渐形成全链条网络交易闭环,其中毒品流通环节呈现寄递化特点。不法分子利用物流行业,通过寄递方式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的案件增多。

本案即是政法机关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注重互联网毒品犯罪惩治的协调性,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为全面、深入推进禁毒工作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例证。通过本案揭露了“互联网+第三方平台支付+物流邮递”已成为互联网毒品购销及毒品交易的常见方式,向社会公众展现了当前互联网毒品犯罪的新特点,依法将以国际快递方式接受境外毒品的行为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走私毒品”的犯罪行为,从严惩处毒品犯罪,既有力地震慑了犯罪分子,发挥了刑罚惩罚、遏制毒品犯罪的作用,也切实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青少年群体的识毒、防毒、拒毒意识。

有关职能部门可以根据本案展现的利用物流寄递渠道贩卖、运输毒品犯罪的新特点,严格落实物流寄递实名制,强化物流寄递行业禁毒管理,加强从业人员禁毒培训。相信在政法机关与其他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定能形成打击整治涉毒违法行为的合力,打赢禁毒人民战争。

案例2

段绍名利用电子烟贩卖合成大麻素被判贩卖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10日晚,被告人段绍名通过微信与购毒人联系以1690元达成买卖毒品合意后,将2支含有合成大麻的电子烟杆和1瓶电子烟油通过他人送交到吸毒人员处。经鉴定,段绍名所贩卖的2支电子烟烟杆中均检出ADB-BUTINACA成分。

二、案件办理经过及裁判结果

本案由四川省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侦查终结,由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向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段绍名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段绍名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一审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间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涉及的ADB-BUTINACA成分,即合成大麻素,具有使人产生依赖性、致幻作用等特性,是我国列管的新精神活性物质。目前合成大麻素多以电子烟油的形态出现,有向烟丝及日常零食添加的趋势,更具隐蔽性和迷惑性,其社会危险性极大。本案就是一起贩卖合成大麻素的典型案例。被告人段绍名通过网络通讯工具联系买家,将合成大麻素隐匿在电子烟中进行贩卖,并利用不知情的第三人完成交付,其犯罪行为隐秘性强。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政法机关对被告人段绍名依法惩处,有力彰显打击毒品犯罪无死角无盲区,多重伪装的犯罪行为最终逃不过法律严厉制裁。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陈自强 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四川省法学会刑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四川省律协刑辩协会副会长

毒品犯罪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颓废社会风气,容易引发恶性犯罪,其危害性极大。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等多部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文件,要求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体现。近年来,新类型毒品犯罪与日俱增,隐蔽性较强,2021年5月11日,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将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和氟胺酮等18种物质列入<非药用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这意味着,所有品种的合成大麻素类物质,都属于我国刑法意义上的毒品,依法从严打击新类型毒品犯罪也成为近年来禁毒的重点工作。

本案是典型的新类型毒品(合成大麻素)犯罪案例。被告人段绍名违反毒品管制规定,将合成大麻素隐匿在电子烟油中,通过网络平台找到买家完成交易,实施贩卖毒品犯罪行为。合成大麻素系2021年刚刚列入非药用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社会对此类物品认知度较低,并且合成大麻素被直接添加在烟油中,更是鲜为人知,利用网络平台交易难以被侦查机关发现。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事实与罪名认定准确,量刑上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人民法院对本案的依法裁判极大地提升人民群众对新类型毒品的认知度,进而提高法律意识,使得部分潜藏有犯罪倾向的公民认识到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才是正道。该案也对毒品犯罪分子起到教育震慑作用,为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感指数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3

胡秋寒等人向未成年人在内的多人出售“笑气”被判非法经营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下半年至2021年4月,被告人胡秋寒、周超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向包括8名未成年人在内的50余人销售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非法经营达227020元,获利6万余元。

二、案件办理经过及裁判结果

本案由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由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秋寒、周超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一氧化二氮,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共同犯罪中,二人行为均积极主动,不区分主从犯,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胡秋寒、周超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对扣押在案的违禁品、作案工具、供犯罪使用的手机依法予以没收;对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未退缴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周超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笑气”的品名为一氧化二氮,是一种氧化剂,多用于食品工业中,吸食后会令人脸部肌肉失控并形成诡异痴呆的“笑容”,所以俗称“笑气”。长期吸食“笑气”会让人在生理和心理上产生依赖,造成认知功能、记忆力甚至脑神经损害。2015年,一氧化二氮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我国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因“笑气”具有轻微的麻醉作用,吸入时能让人产生一定的幻觉和愉悦,近年来,“笑气”被伪装成“吸气球”“奶油气弹”等,向年轻群体加速渗透蔓延,逐渐成为不法分子新的牟利工具。部分未成年人在猎奇心理的驱使下,成为滥用“笑气”的主要受害者,甚至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笑气”吸入人体后会出现头晕、窒息,严重时会危及生命,对人体伤害极大。本案就是一起将未成年人作为消费群体,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的典型案例。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政法机关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对两名被告人判处了刑罚,有力打击了行走在法律边界、触碰法律底线的犯罪分子,有效遏制涉毒品犯罪,给懵懂猎奇的年轻人上了一次普法课,也提醒相关部门加大对“笑气”销售的监管,从前端堵住违规销售行为。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陈伟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重庆市新型犯罪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笑气”(一氧化二氮)作为一种法定的危险化学品,近年来却被滥用。2018年6月,北京市禁毒委将“笑气”列入第三代毒品。所谓第三代毒品,是指为逃避执法打击而对列管毒品进行化学结构修饰所得到的毒品类似物,虽未被国际禁毒公约管制,但具有与管制毒品相似或更强的兴奋、致幻或麻痹效果,严重的会引发精神错乱,甚至抽搐、休克、脑中风死亡。第三代毒品的危害是第一代毒品的一千倍。此外,近年来我国吸毒人员低龄化、多元化趋势明显。《2021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指出,“截至2021年底,全国累计发现登记18岁以下吸毒人员2.9万名、18岁到35岁吸毒人员165.9万名,35岁以下青少年占在册吸毒人员总数的57.1%。在2021年新发现的48万名吸毒人员中,18岁以下吸毒人员1.8万名,18岁到35岁吸毒人员占近7成。”

本案系一起非法贩卖边缘性“准毒品”“笑气”的典型案例。被告人胡秋寒、周超为牟取暴利,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向包括8名未成年人在内的50余人销售“笑气”,情节严重,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被告人有坦白、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与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并综合其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法定刑幅度内对其从轻处罚,所处刑罚适当。本案有力打击了游走于法律边缘的犯罪分子,对一味追求刺激、猎奇的青少年具有警示教育意义,对非法买卖笑气的乱象(特别是在娱乐场所和利用网络平台销售)发出了整治信号,有利于从源头堵住非法销售此类物品的行为。

案例4

罗章海等人利用快递柜贩卖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罗章海、张登蓉系夫妻关系,均系吸毒人员。2019年至2021年4月21日,罗章海通过微信与购毒人员商议贩卖毒品事宜并收取毒资,继而利用部分住宅小区安放的快递柜等快递放置柜存放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然后将取件码发送给购毒人员。2021年2月起,张登蓉明知罗章海在贩卖毒品后,帮助罗章海与购毒人沟通联系、存放毒品、发送取件码,共同贩卖毒品。同年4月21日,民警从罗章海、张登蓉租住房内、某小区大门外的快递柜中查获“冰毒”共计13.28克。

二、案件办理经过及裁判结果

本案由四川省井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由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检察院向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章海、张登蓉无视国家法律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贩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在共同犯罪中,张登蓉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对其减轻处罚。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罗章海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张登蓉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罗章海的手机以及毒品等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间内没有抗诉、上诉,上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后疫情时代,快递业是当前经济恢复、产业链发展不可或缺的一环,给疫情防控下的人们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同时,由于智能无人收递快递柜设备具有无接触式交付等特点,越来越受到犯罪分子的青睐。本案是一起通过网络联络、利用快递柜存取功能交付毒品的典型案例。被告人运用快递柜存储后不当面交付的手段贩卖毒品,导致毒品更易扩散、流通,尤其与网络社交媒介相结合后,贩卖毒品犯罪更为分散化、隐蔽化,加大了司法机关打击毒品犯罪的难度。本案警示全社会,政法机关高度关注毒品犯罪新手段新方法,已成为打击毒品犯罪的重点,胆敢以身试法,留给自己必定是牢狱深渊,留给家人必定是眼泪。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张斌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首届四川省十大中青年法学专家,教育部新世纪人才支持计划获得者

近年来,毒品犯罪出现了一种新的发展方式,即所谓“寄递类”犯罪。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电子支付+物流寄递”这种易于与普通货物邮寄相混淆的犯罪方法,作案方式更加隐蔽,扩散范围更加广泛,本案即是利用快递柜进行毒品交易犯罪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实施贩卖毒品犯罪高多达数十次,所涉毒品数量大,交易对象多,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寄递类毒品犯罪证据隐蔽性强,电子证据居多,既增加了禁毒执法部门打击毒品犯罪的难度,也对这类犯罪的侦查、提起公诉和审判提出了新的考验。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充分收集证据,法院审和审查在案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等证据,准确认定贩卖毒品次数,积极回应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理由,准确界定了两名被告人中主从犯作用地位,依法对从犯作出减轻处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对办理寄递类毒品犯罪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本案还有一个特色是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人民法院针对个案所暴露的行业监管漏洞,向邮政管理部门、相关执法部门、有关企业发出司法建议,推动相关部门、机关、企业加强寄递安全监管、压实主体责任意识、促进寄递行业规范运营,进一步从根源找出产生寄递类毒品犯罪的问题和原因,以案为鉴,由点及面,创新、能动履职,既维护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又体现了打击毒品违法犯罪需要政法机关配合协同、社会各相关企业机关有效参与的基本原则,这是人民法院社会治理功能在毒品犯罪惩治中的积极体现。

案例5

程浩等人生产麻黄素被判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9月,被告人程浩要求被告人杨开明寻找含有麻黄素复方制剂药品的货源。同年10月中旬,被告人程浩、薛常昆等人租赁被告人谢公能的房屋准备用于提炼麻黄素,并租用被告人周光建的面包车用于运输制毒物品原料、制毒工具等。同年10月20日左右,程浩、薛常昆、杨开明等人驾车前往吉林省通化市,经杨开明介绍程浩购得大量消咳宁(出厂名:复方甘草麻黄碱片),后伪装成饲料通过物流公司运回隆昌市,由周光建驾车与谢公能将该批消咳宁运至制毒窝点。后程浩出资安排薛常昆从被告人余家国处购买了制造麻黄素所需化工原料后租赁车辆与程浩一起运回隆昌市,由周光建驾车与谢公能将化工原料运至制毒窝点。陆续备齐制造制毒物品所需工具、设备后,周光建联系被告人谢良清协助程浩生产麻黄素。谢良清、程浩在谢公能房屋内加工、提炼麻黄素,后交给周光建藏匿于其家中。

2020年11月6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程浩、薛常昆、杨开明、周光建、余家国、谢公能、谢良清抓获归案。从周光建处、制毒窝点查获麻黄素共计53余千克。

二、案件办理经过及裁判结果

本案由四川省隆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由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检察院向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浩、薛常昆、杨开明、周光建、谢公能、余家国、谢良清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麻黄素类复方制剂加工提炼制毒物品麻黄素的行为,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且系共同犯罪。生产制毒物品53余千克,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在共同犯罪中,程浩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余六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杨开明曾因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判处刑罚,酌情从重处罚。依法以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被告人程浩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还分别判处被告人薛常昆、杨开明、周光建、余家国、谢公能、谢良清有期徒刑七年至三年不等刑罚,并处相应罚金。

一审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间内没有抗诉、上诉,上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易制毒物品流入非法渠道的现象较为突出。大力打击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犯罪行为,对于从源头斩断毒品犯罪链条,确保社会长治久安具有重大意义。本案系一起非法生产麻黄素的典型案例。麻黄素可用于制造毒品,属国家严格管控的易制毒化学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被告人程浩等七人实施制毒物品犯罪属情节特别严重,对其依法判处相应刑罚,表明了政法机关从源头惩处毒品犯罪,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坚定决心。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唐稷尧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党委书记,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四川省法学会副会长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犯罪。毒品,有些是可以天然获得的,如鸦片就是通过切割未成熟的罂粟果而直接提取的一种天然制品,但绝大部分毒品只能通过化学合成的方法取得。制毒物品是指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物品,它们通常都是以药品或化工原料的方式存在。这些加工毒品必不可少的医药和化工生产用的原料就是我们所说的制毒物品,它们既是医药或化工原料,又是制造毒品的配剂。

本案的典型性在于,被告人首先是在药品市场上获取了大批量的含有麻黄素复方制剂药品——消咳宁(出厂名:复方甘草麻黄碱片),然后再使用化学制剂提炼出易于制造毒品并受国家严格管控的化学品——麻黄素。可以肯定的是,如果没有司法机关的介入与打击,这些易制毒物品最终将转化为数量巨大的毒品并流入社会、危害民众。因此,要有效控制与打击毒品犯罪,就不仅要打击毒品的生产与流通行为,还应当追根溯源,从源头上打击制毒物品的生产与流通。有鉴于此,我国刑法不仅规定了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还规定了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本案被告人虽然尚未制造出毒品,仅生产出化学制毒物品,但其数量已达50公斤,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人民法院对其依法判处相应刑罚,彰显了从源头惩处毒品犯罪的决心。同时,由于被告人是从市场上获得相应的可提炼麻黄素的药品与化学制剂,本案也凸显出应在行政监管领域进一步强化,与制造毒品严密相关的特定药品、化学品管控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案例6

木乃博曲等人倒卖、运输美沙酮被判贩卖、运输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月31日,被告人李学峰委托被告人木乃博曲代购美沙酮用于自己吸食,并通过微信给木乃博曲转账500元。而后,木乃博曲以2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阿木伟哈处购买了一瓶美沙酮,交给被告人阿木约布从甘洛县运送给雅安市的李学峰。2021年2月1日,阿木约布明知运送的是美沙酮而收取运费并实施运输,在京昆高速雅安市荥经服务区将美沙酮交给李学峰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美沙酮502.4克。

二、案件办理经过及裁判结果

本案由四川省雷波县公安局侦查,由四川省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检察院向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阿木伟哈、木乃博曲明知是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仍然贩卖给他人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学峰、木乃博曲指使被告人阿木约布运输美沙酮,三人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在运输毒品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学峰、木乃博曲系主犯,被告人阿木约布系从犯。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木乃博曲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阿木伟哈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学峰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阿木约布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三、典型意义

美沙酮系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常作为吸食海洛因的戒治康复药物使用。随着凉山地区禁毒工作力度不断加大,该地区海洛因等毒品资源稀缺、价格高昂,毒品犯罪分子转而将具有戒治替代作用的美沙酮作为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社会危害性较大。本案是一起多人参与倒卖、运送美沙酮的典型案例,被告人木乃博曲等人在凉山禁毒高压态势下顶风作案,政法机关依法从严惩处,彰显了严厉打击非法贩卖、运输美沙酮等各类毒品犯罪行为、服务凉山坚决打赢禁毒人民战争的决心和信心。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唐稷尧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党委书记,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四川省法学会副会长

本案的典型性在于被告人所贩卖的对象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毒品——美沙酮。它本身是一种阿片受体激动剂,药效与吗啡类似,具有镇痛作用。20世纪60年代初期发现此药具有治疗海洛因依赖脱毒和替代维持治疗的药效作用,故被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作为吸毒戒治康复药物使用。但是,美沙酮本质上是一种麻醉类药品,也具有使人成瘾的效果。虽然相对海洛因等毒品,它对人体危害较小,还可以减轻和推迟戒断综合征(毒瘾发作),但长期使用一样可形成躯体依赖与心理依赖,一旦滥用就等同于吸毒。我国早已将美沙酮纳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管理,是国家明令限制流通的麻醉药品。

根据我国刑法第357条的规定,刑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因此,美沙酮虽然可以作为吸毒戒治康复药物使用,但其依然属于毒品范畴。

在本案中,被告人明知美沙酮是国家限制流通的麻醉药品而采取隐蔽性的手段实施交易、运输活动,其违反国家规定贩卖、运输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毒品)的主观故意是显而易见的,符合刑法所规定的成立毒品犯罪的“明知”要求。本案依法惩处犯罪分子不仅为后续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范例,而且对于社会公众及戒毒人员正确认识包括美沙酮在内的各种新型毒品具有重要的教育意义。

案例7

陈尚友跨省贩卖、运输毒品被执行死刑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6月15日,被告人陈尚友、陈渝共谋到四川省成都市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当晚,二人从重庆市驾车至成都市金堂县某小区,陈渝向毒品上家购得甲基苯丙胺1900余克,后二人携带甲基苯丙胺驾车返回重庆市。陈尚友向毒品上家支付购毒款34万元,并将上述甲基苯丙胺全部予以销售。同月23日,陈尚友、陈渝再次到成都市购买甲基苯丙胺,陈尚友向毒品上家支付部分购毒款24万元,并取得甲基苯丙胺3袋。次日1时许,二人驾车返回重庆途中被查获。民警从该车后排处查获甲基苯丙胺3袋,共计净重2952.95克。其中,陈尚友所购甲基苯丙胺净重1964.18克。另从陈尚友的背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16.1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0.04克。

二、案件办理经过及裁判结果

本案由四川省安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由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尚友伙同他人贩卖、运输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陈尚友通过同案被告人陈渝主动向上家求购毒品,出资并决定购买数量,亲自驾车跨省运输、向下家销售毒品,作用突出,罪责最大。陈尚友伙同他人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且其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又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依法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尚友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陈渝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扣押在案的毒品,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陈尚友、陈渝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罪犯陈尚友已于2022年4月7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

随着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西部陆海大通道建设的顺利进行,成渝两地同城化发展越来越紧密,一些不法分子企图借助成渝地区便捷的交通条件从事毒品犯罪活动,给两地正常的经济建设和社会治安秩序带来极大的隐患。全省政法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坚持厉行禁毒和铁腕禁毒,持续保持对毒品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特别对大宗贩运毒品、制造毒品、走私毒品犯罪以及毒品犯罪组织者、累犯、毒品再犯、惯犯等人身危险性大、社会危害严重的犯罪分子予以重点打击,服务保障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本案中,被告人陈尚友两次伙同他人往来成渝地区贩运大宗毒品,并致使部分毒品流入社会,又系累犯、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社会危害极其严重,最终被判处死刑并被依法执行。按照当前我省毒情形势和刑事司法政策,全省政法机关将立足各自职能,加强与重庆市相关部门协作配合,继续加大对毒品犯罪的惩治力度,积极参与毒品犯罪综合治理,掀起新一轮禁毒人民战争新的高潮,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魏东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四川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本案被告人陈尚友两次伙同他人横跨成渝地区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数量巨大,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陈尚友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突出,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系累犯、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其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完全符合我国刑法规定和死刑政策,彰显了司法公正。综合全案看,本案司法机关依法、准确、全面认定案件事实,综合权衡毒品数量、地位作用、主观恶性、犯罪前科、坦白从宽等多种因素,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对陈尚友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另一人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该定罪量刑结论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公正,是正确的。

我国《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是我国一贯坚持的刑事司法政策,对从严惩治毒品犯罪等具有重大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是一个重大而复杂的法律问题,为保证死刑适用的公正、慎重,人民法院近年来采取了一系列重要举措。比如2008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问题作了比较系统全面的规定,推动构建了毒品犯罪死刑适用的统一标准。2015年《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对死刑适用问题作了补充和完善。因此,本案对被告人陈尚友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被告人陈渝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体现了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谨慎适用死刑的司法政策精神。

本案判决还体现出司法机关履职尽责、果断出击,迅即斩断毒品犯罪链条,防止了数量特别巨大的毒品外流,有力地震慑了毒品犯罪分子,有力地维护了成渝地区的社会管理秩序,为区域禁毒工作作出了重要贡献。“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是我国西部地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经济增长极,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有利于形成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区域经济布局,有利于拓展市场空间、优化和稳定产业链供应链,是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的一项重大举措。为服务和保障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强调:“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妥善审理涉公共秩序、生产安全、生态环境、知识产权、金融、网络、国际投资、国际贸易、毒品犯罪、电信诈骗等重点领域刑事案件,深入推进平安中国建设。”本案被告人利用成渝地区便捷的交通网络实施毒品犯罪,给该区域的毒品犯罪治理工作造成重大威胁,依法对本案被告人从严判处并适用死刑能够收到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8

胡国军在娱乐场所将毒品兑入饮料欺骗多人饮用被判欺骗他人吸毒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2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胡国军在KTV包间内,将甲基甲卡西酮白色粉末兑入盛放果珍饮料的茶杯里,放在包间内公共区域提供给李某、张某、廖某某等人饮用,后又邀约被害人何某某前往该KTV包间,欺骗何某某饮用含有甲基甲卡西酮的果珍饮料,致使何某某身体不适并昏厥。经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张某、廖某某、何某某处提取的送检样本中均检测出甲基甲卡西酮成分。同月27日,胡国军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案发经过。案发后,胡国军赔偿了何某某经济损失。

二、案件办理经过及裁判结果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由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向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国军欺骗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胡国军具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何某某的医疗费用等经济损失。对胡国军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一审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间内没有抗诉、上诉,上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丧尸药”“邮票”“上头电子烟”等新型毒品层出不穷,不法分子掩盖毒品犯罪的“面具”越来越多样,犯罪手段更具隐蔽性和危害性。本案是一起欺骗他人吸食毒品的典型案例。被告人胡国军采用在公共娱乐场所将俗称“丧尸药”的甲基甲卡西酮加入饮料的方式,欺骗被害人何某某饮用,对何某某身心健康造成重大损害,更是对人民群众安全感受和社会秩序稳定平安造成威胁。根据胡国军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依法对其判处相应刑罚,体现了打击毒品犯罪、遏制毒品蔓延、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决心。

本案告诫社会公众要学会辨识、提高警惕,慎重交友,对陌生人赠送的“糖果”“饮料”要学会拒绝,强化自我防毒、拒毒能力。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陈伟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重庆市新型犯罪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甲卡西酮,俗称“喵喵”(Meowmeow)“浴盐”“丧尸剂”,属于苯丙胺类兴奋剂,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研究表明,该物质能导致急性健康问题和毒品依赖,吸食过量易造成不可逆的永久脑部损伤甚至死亡。在国际社会对传统兴奋剂的严格管制之下,含有甲基苯丙胺和摇头丸成分的迷幻药正逐渐退出毒品消费市场,甲卡西酮及其衍生物正成为滥用者娱乐时的新宠。

本案属于在公共娱乐场所,欺骗他人吸食甲基甲卡西酮的典型案例。虽然被告人胡国军主动到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新都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案发经过,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何某某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且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但是,其在公共娱乐场所(KTV包间)欺骗被害人饮用含有甲基甲卡西酮的果珍饮料的行为,不仅对被害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而且给社会秩序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全感造成重大威胁。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确保了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从而更好地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9

胡华翠等人包庇窝藏毒品犯罪分子被依法追究刑责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9月,被告人付道全、李瑞、林忠有共谋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三人商定由付道全负责出技术,李瑞负责出资,林忠有负责开车、放风。9月30日,付道全租用一农房作为制毒场地,李瑞出资12万元,由付道全、林忠有购买两公斤麻黄素。同年10月6日2时许,林忠有、付道全、李瑞前往仁寿县一荒山“放烟子”,后三人到前述农房内“提油”。次日9时许,林忠有、付道全驾驶车辆转移冰毒半成品时被警察拦截并开枪击中,二人驾车逃逸。

随后,被告人胡华翠接到付道全通知后前往指定地点接应,付道全将其与林忠有因涉毒被警察追捕并击伤之事告诉胡华翠,并经人联系刘虹运、江岸为付道全诊疗枪伤。胡华翠向刘虹运指定的人员支付手术费3.4万元。因付道全伤情较重,刘虹运、江岸简单处理伤口后,在胡华翠的陪同下先后将付道全送往多个医院求医,并向医生隐瞒付道全受枪伤的情况。后,各被告人陆续归案。

二、案件办理经过及裁判结果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侦查终结,由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向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付道全、李瑞、林忠有共同制造毒品,三人的行为均构成制造毒品罪;被告人胡华翠明知付道全系毒品犯罪分子而对其予以包庇,其行为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且系情节严重;被告人刘虹运、江岸明知付道全系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其行为构成窝藏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以制造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付道全、李瑞、林忠有有期徒刑十五年至八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或罚金。以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判处被告人胡华翠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以窝藏罪判处被告人刘虹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判处被告人江岸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一审宣判后,付道全、李瑞提起上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维持了对各被告人的定罪量刑。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我省政法机关不断加大对成都市及环蓉地区制造甲基苯丙胺等合成毒品犯罪的打击治理力度,对包庇、窝藏制造毒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予以惩处,让毒品犯罪分子无处可藏。本案是一起因制造毒品犯罪引发的包庇、窝藏犯罪分子的案件。被告人付道全、李瑞、林忠有共同制造毒品,社会危害极大,被告人胡华翠作为付道全女友明知付道全有涉毒行为并被警察抓捕击伤仍对其包庇,尽管有“亲亲得相首匿”的传统刑罚适用原则,但鉴于毒品犯罪对个人、家庭乃至社会的危害性与破坏性,我国坚持从严惩处涉毒品犯罪的司法政策,对胡华翠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行为作否定性评价而依法对其定罪处罚。被告人江岸系医院工作人员,在明知枪伤病人必须报警的情况下,依然昧着良心挣“黑钱”,知情不报,帮助犯罪人逃匿、转移、就医,不仅违背了作为医务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也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践踏了法律尊严。本案警示社会公众,要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不能为毒品犯罪提供任何帮助,更不能贪图眼前利益违反法律规定,知情不报,否则将触犯刑事法律,使自己遭受牢狱之灾。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陈山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四川省法学会法治文化研究会副会长

我国《刑法》第349条规定了“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作为第310条“窝藏、包庇罪”的特别法条,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下游犯罪独立成罪,突出了禁毒综合治理工作对毒品犯罪的全链条打击,彰显了司法机关从严惩治毒品犯罪及下游犯罪的立场。本案中,被告人胡华翠与制毒犯罪分子付道全之间系男女朋友关系,在明知其制毒被警察追捕受伤后,对其加以包庇;被告人江岸违背医务工作人员职业道德,为谋求不法利益,知情不举、窝藏制毒分子。二人的包庇、窝藏行为严重妨碍了司法机关同毒品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正常活动,社会危害性大。

本案值得关注的是:第一,本案体现了对于毒品下游犯罪“打击”与“预防”的并重。虽然“亲亲相隐”“亲亲得相首匿”等传统理念、社会常情可以被纳入刑事裁判的考虑范围,但在当前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之下,即使是亲朋好友之间,也应当为包庇、窝藏毒品犯罪分子承担相应刑责。本案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兼顾了责任刑与预防刑的平衡。人民法院合理引入了期待可能性理论,认定被告人胡华翠除陪同就医外无其他积极、主动的包庇行为,无前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其适用缓刑,适用法律准确、定罪量刑适当。第二,本案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对审判实践、量刑规范以及公民行为规范具有一定的引导、指示意义。本案对帮助毒品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行为的定罪处罚,具有提升民众自觉抵御毒品意识的作用,有助于营造全民参与禁毒工作的社会警示意义。

案例10

付敏娜出借微信收款账号给贩毒人员使用被判洗钱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至2019年7月,贩毒人员马棵在雅安市雨城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为收取毒资不被发现查获,向被告人付敏娜借用微信账号。付敏娜明知马棵系涉毒人员,将自己的微信账号提供给了马棵长期使用,马棵使用付敏娜的微信账号收取毒资共计10400元。

二、案件办理经过及裁判结果

本案由四川省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查终结,由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向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敏娜明知他人在贩卖毒品,仍提供资金账户帮助隐瞒资金来源和性质,其行为构成洗钱罪,以洗钱罪判处被告人付敏娜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一审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间内没有抗诉、上诉,上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在严厉惩治毒品犯罪行为的同时,政法机关严格落实“打财断血”工作要求,坚决摧毁毒品犯罪的经济基础。犯罪分子为逃避打击,保存其违法所得,以各种手段收取藏匿毒资,涉毒洗钱犯罪案件不断增多。本案就是一起贩卖毒品衍生洗钱犯罪的典型案例。被告人付敏娜在明知马棵贩卖毒品的情况下,仍将自己手机注册的微信账号提供给马棵,帮助他人隐瞒贩卖毒品真实的购销资金途径,妄图帮助毒品犯罪分子逃避公安机关打击。依法惩处上述犯罪行为,体现了政法机关打击洗钱犯罪的决心,释放了“不让犯罪分子从毒品犯罪中获得经济利益”的强烈信号,有力扭转“因毒致富”的不良社会现象,震慑潜在毒品犯罪分子。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魏东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四川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本案定性为洗钱罪是正确的,对被告人的量刑是适当的,是被告人为毒品犯罪提供洗钱便利条件而构成洗钱罪被判刑的典型案例。洗钱罪往往要求行为人借助一定的金融手段或非金融手段来实现对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本案被告人采取微信收款这种第三方支付的金融手段,实现毒资形态的隐匿和变化,该行为完全符合符合洗钱罪的法律规定。

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绝大多数毒品犯罪行为人都具有“逐利动机”,有效斩断毒品犯罪资金链、摧毁毒品犯罪行为人的经济基础,对于有效治理毒品犯罪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案司法机关主动作为,积极延伸办案职能,全链条打击毒品犯罪,为净化社会环境、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起到了重要作用,值得称赞!随着我国刑事法治的不断完善,全方位、多角度、全链条打击毒品犯罪的社会治理格局已经形成,这对于进一步提升社会治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惩治毒品犯罪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只要全社会联动起来,群防群治、群策群力,就一定能让毒品犯罪无处遁形!

我国历来重视打击毒品犯罪领域的洗钱行为,最早关于惩治洗钱行为的规定就涉及毒品犯罪。1997年《刑法》以及2001年《刑法修正案(三)》、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都在不断完善洗钱罪的法律规定,逐步扩大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类型、提高单位犯罪法定刑、将“自洗钱”入罪,不断严密惩治洗钱犯罪的刑事法网,不断积累办理洗钱犯罪案件的实践经验,充分践行了我国参加有关国际公约所作出的承诺,充分彰显了我国作为“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成员在打击洗钱犯罪方面的责任担当。

我们希望通过发布典型案例,传递出对毒品犯罪零容忍的强硬态度,坚决捍卫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法治底线。通过司法规范、指导、评价、引领社会价值,使防毒、拒毒、禁毒成为社会各界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助推法治四川、平安四川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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