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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和二审都被判处死刑。为什么在XX院一年半还没有实施?

发布时间:2024-07-16 11:24:33

并不是被判决死刑就会立即执行死刑。在我国,死刑的执行是非常严格且审慎的。一、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故死刑分为两种,一是死刑缓刑两年执行,二是死刑立即执行。
二、死缓变更。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因此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并不意味着被告人一定会被执行死刑,如果在二年缓刑期内没有故意犯罪,缓刑期满后应当予以减刑,减为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存在有生之年出狱重获自由的可能性。
三、死刑立即执行需经过最高院的复核程序。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法死刑复核时,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复核流程分为上报、处理、核准与不核准三部分。倘若复核结果是“不批准”,那么最高法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被告人也就有可能因此避免一死。如果复核结果是“批准”,那么最终由最高法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下级法院在收到死刑执行令的7日内,执行死刑,即行刑。这7天的周期规定是硬性的,必须严格遵守,不得借故延期执行。但是法律对于复核程序无具体时间规定,故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长达数年也未被执行死刑的情况是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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