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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李伟明律师为其辩护,获不起诉决定。

发布时间:2024-11-13 21:39:15 浏览:228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

罪名: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结果:不起诉

亮点: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

焦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哺乳期妇女的特殊考量

二、案情简介

2020年春节至2020年11月期间,L某某明知超强金减肥胶囊含有违禁成分西布曲明,仍多次购进并销售,涉案金额1900余元,非法获利400余元。2021年1月27日,L某某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潍坊市某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三、办案过程

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接受L某某的委托,指派李伟明律师担任其辩护人。辩护人会见L某某,查阅案卷材料,发表辩护意见,强调L某某的初犯、偶犯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以及其仍在哺乳期的特殊情形,并多次与检察机关沟通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

四、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1、L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良好,悔罪诚恳。

2、L某某涉案金额及非法获利较小,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

3、L某某仍在哺乳期,对其判处刑罚将对孩子健康成长产生不利影响。

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建议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五、办案结果

潍坊市某某县人民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L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L某某不起诉。

六、办案心得

本案中,辩护人成功地为L某某争取到了不起诉的结果,体现了法律对于初犯、偶犯、特殊人群的人文关怀以及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辩护人通过深入分析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的结果,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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