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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制猥亵罪、侮辱妇女罪

发布时间:2014-01-10 06:49:56

庭立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愿,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强制猥亵妇女”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抠摸、搂抱、接吻等手段,猥亵妇女的行为;“强制侮辱妇女”是指故意采用向妇女显露生殖器或者以生殖器顶擦妇女身体,追逐、堵截妇女,偷剪妇女发辫、衣服,向妇女身上泼洒腐蚀物、污物等手段,侮辱妇女的行为。

以其他方法猥亵、侮辱妇女,是指未采用暴力、胁迫手段,但违背妇女意志,通过使妇女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不敢反抗的方法猥亵、侮辱妇女。一般包括:利用被害人迷信心理为其“治病”;趁妇女患病、昏迷、熟睡之机;假冒妇女丈夫;利用酒醉、药物麻醉的方法;利用教养关系;明知妇女患有精神病或痴呆症而猥亵、侮辱妇女。

对患有精神病或痴呆症的妇女进行猥亵、侮辱的,应分别不同情况确定案件的性质:

1.行为人明知妇女是不能正确自己意志的精神病或痴呆症患者而对其进行猥亵、侮辱的,不论采取何种手段,不论被害人是否同意、有无反抗,均应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定罪处刑。

2.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的妇女在未发病期间,或者患有轻微的精神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或者精神病已痊愈的妇女,行为人没有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对其进行搂抱、接吻、抠摸等行为,一般不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定论处。

刑法等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在公共场所当众”是指既要在公共场所,又要当众,两者缺一不可。“当众”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属选择性罪名。对既有强制行为、又有强制侮辱行为的,不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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