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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案件的办理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发布时间:1970-01-01 08:00:00

庭立方:办理猥亵儿童案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

2.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既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

3.行为人无论有无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被害人有无反抗,只要实施了猥亵儿童的行为,就构成本罪。

4.未婚青年与发育较早、貌似成人、虚报年龄不满十四周岁的异性,在谈恋爱和交往过程中,对对方进行猥亵的,只要其行为不具有强制性,一般不以猥亵儿童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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