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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作证罪与帮助伪造证据罪的区分

发布时间:2014-01-20 05:37:19

庭立方;区分妨害作证罪与帮助伪造证据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能否从虚假证据所涉诉讼的裁判中直接获取利益。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妨害作证罪,是指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帮助伪造证据罪,是指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这两个罪名所保护的客体都是诉讼活动的正常秩序,主观上都是故意,而犯罪主体和客观表现则有所不同:

1.妨害作证罪的主体可以是诉讼当事人,也可以是其他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如当事人的亲属或者受当事人亲属指使的人;而帮助伪造证据罪的主体一般是诉讼当事人以外的人,不要求与当事人之间有利害关系,但可以是受诉讼一方当事人指使的另一方当事人。虚假诉讼中,行为人与诉讼主体的关系可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诉讼一方当事人通过伪造证据的手段实施虚假诉讼,以侵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另一种是诉讼双方当事人串通进行虚假诉讼,以侵害第三方的合法利益。在前一种情况下,比较容易区分。诉讼一方当事人所实施的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而帮助其伪造证据的人只能是诉讼当事人以外的人,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在后一种情况下,诉讼双方当事人都可能实施指使对方作伪证或者帮助对方伪造证据的行为,由此可能出现指使他人作伪证中的“他人”与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中的“当事人”重合的情形。我们认为,在该情形下,“他人”能否认定为当事人,关键在于该行为人能否从虚假诉讼中直接获取利益。刑法对帮助伪造证据罪的罪状规定,决定了帮助伪造证据罪的主体必须是不属于在虚假诉讼中具有重要利益的人,即只能是帮助当事人实现一定非法利益的人,而不能是为自己直接从案件中直接从裁判结果中获利(不包括获得当事人承诺的报酬或者其他利益)而实施行为的人。因此,如果行为人不能从虚假诉讼中直接获取科益,而是在帮助对方当事人获取利益,则其符合帮助伪造证据罪的主体特征;如果其本人能从虚假诉讼中直接获利,则不符合帮助伪造证据罪的主体特征。

2.妨害作证罪的客观行为表现有两种:一是阻止证人作证,这里的“证人”应当作广义理解,即能够在诉讼过程中提供证据的人,包括证人,被害人,鉴定人,民事原告、被告等;二是指使他人作伪证,这里的“他人”范围更广,包括所有受指使在诉讼中作伪证或者提供虚假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记录、翻译的人。帮助伪造证据罪的客观行为表现是帮助诉讼当事人伪造证据,这里的证据可以是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帮助行为可以是共同伪造,也可以是单独伪造并提供给诉讼当事人使用。这里的“当事人”应当是指诉讼中因帮助行为而直接从裁判中受益的人。在虚假诉讼案件中,妨害作证罪的客观表现主要是指使他人作伪证,有时是通过指使他人作虚伪证言来进行,更多的时候则是指使他人伪造虚假证据提供给法院,而且提交证据的人往往也必须向法院作出虚假的证言来证明证据的形成过程或来源。因此,指使他人伪造证据与指使他人作虚假证言往往会同时发生,二者都属于刑法规定的“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方式。这样的理解,既符合诉讼规律,也未超出普通民众的认知范围。虚假诉讼中的帮助伪造证据罪,其客观表现是受指使帮助当事人伪造其他人的虚假证言,或者帮助当事人伪造书证、鉴定等其他证据的行为,对于受指使直接向法院提供虚假证言的人,不符合帮助伪造证据罪的客观特征,而且由于刑法规定仅在刑事诉讼中作伪证才构成伪证罪,因此,发生在民事诉讼中的伪证行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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