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务所:在普通受贿案件中,受贿犯罪的客观方面还要包括为他人谋取利益,从现行的规定看,为他人谋取利益表现为成立的必备要素,但是一些公职人员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侵犯了职务行为的不可出卖性,也收受了他人的财产,但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能否按照受贿罪予以打击存在争议,因此有学者建议对刑法中的受贿罪予以修改,删除为他人谋利的规定以扩大对受贿罪的打击范围。
笔者认为,上述意见对于司法实践具有实际意义,但是应该视具体案件而定,对于公职人员收钱后不为他人谋利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应认定为受贿罪而不应认定为敲诈罪,因为收钱已经侵犯了职务行为的不可出卖性;但是在本案中的具体情况涉及到国家工作人员违纪合作经商获利的情况,无论罪构成还是刑法的规定都不能简单的认定王某等人的行为属于受贿罪,对于此类案件,法院一般不予认定为受贿。尽管我们国家在打击职务犯罪方面力度强大,但是应该切实把握好刑法的打击范围,现实生活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与他人合作经商的行为比比皆是,再加上我国由来已久的官商文化,如果将国家工作人员违纪合作经商获利行为都一概认定为职务犯罪,那么法院对刑法的适用难免超出刑事司法的打击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