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含义及被害人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能否依照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问题,解释如下: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及考验期满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
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和不起诉的决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不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关于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
现予公告。
编者注:以上立法解释中所引用的刑事诉讼法为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十次会议通过的修正文本。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其中的法条序号已作变更:
第一百七十六条变更为第一百八十条;
第二百七十一条条变更为第二百八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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