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务所:从便利司法操作着眼,不应将前罪尚未执行的刑与后罪判处的罚金刑并罚。主要理由是:(1)从判决的既判力和稳定性来看,不予并罚不影响前罪罚金刑的执行。司法机关可以随时根据前罪判决要求犯罪分子缴纳罚金。(2)从实践操作层面来看,执行前罪判决的罚金刑是作出前罪判决的法院的义务,不能因为前罪判决的罚金刑尚未执行,就由作出后罪判决的法院承担这一义务。而且罚金刑具有多种履行方式,查明被告人前罪的罚金刑是否执行完毕需要耗费较多司法资源,作出后罪判决的法院为防止两家法院对于同一罚金刑均予执行,还需将并罚事项告知作出前罪判决的法院,也会增加司法成本。(3)从数罪并罚目的来看,法律规定数罪并罚是为了限制刑罚强度,防止多个之间出现空档,从而使得判决的刑罚能够切实执行。数个罚金刑之间是数额累加,不存在限制刑罚强度和防止执行空档的问题,因此无须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