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务所:--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等“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
●解读
根据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多次实施诈骗;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诈骗”等三种从重处罚情形;增加了“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诈骗的;案发前自动将赃物归还被害人”等四种从宽处罚情形。
●细则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有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等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