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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罪量刑指导最新变化

发布时间:2014-07-29 07:52:47

卓安律师事务所: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罪--新增“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从重处罚情节  

解读  

一是针对十克以下零包贩卖的量刑问题:试行细则中规定海洛因两克以下,每减少一克,减少三个月刑期。但海洛因十克以下,起点刑为三个月拘役至三年有期徒刑。  

二是对毒品再犯问题进行了修改,在试行时,对毒品再犯和累犯最高法院要求是同时引用,但不同时适用。在最高法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变成了同时引用,同时适用。  

三是增加了 “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四个从重处罚情形;增加了“孕妇、哺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及其他特殊人群被利用或被强迫参与毒品犯罪”等两个从宽处罚情形。  

细则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七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十四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百四十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七千克,咖啡因三十五千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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