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务所:非法拘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10%-20%;
(2)具有殴打、侮辱、虐待情节的(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增加基准刑的10%-20%;
(3)两次以上非法拘禁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冒充军警人员、司法人员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6)持枪支、刀具或者其他凶器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7)在传销活动中,非法拘禁他人的(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除外),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