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务所:
1.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在三个月至二年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毁损财物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妨害公务造成交通堵塞,影响社会秩序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妨害公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
(2)妨害公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3.因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而导致妨害公务犯罪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