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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发布时间:2014-09-11 15:15:58

卓安安律师事务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将《走私解释(一)》规定的“1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20万元以上”三个量刑档次数额标准分别调整为“2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100万元以上”,主要考虑是:珍贵动物制品的核定价值较高,走私少量珍贵动物制品其价值即可能超过20万元,按《走私解释(一)》规定,多数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犯罪均应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判处刑罚,实践中普遍反映量刑过重。为切实解决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重刑积聚严重的问题,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解释》大幅拉开了不同量刑档次的数额级差,以此赋予司法机关更大的刑罚裁量空间,确保罪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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