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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某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拓安刑辨团队苏春妹律师为其辩护,获缓刑判决

发布时间:2024-07-30 16:58:04 浏览:897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结果: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亮点:被告处于从犯地位,最终被宣告缓刑

焦点:H某某从轻处罚的幅度或能否适用缓刑

封面语:H某某被控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拓安刑辨团队苏春妹律师介入后,认为H某某具有从犯、偶犯、初犯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适用缓刑。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H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人民币罚金5000元。

二、案情简介

被告人H某某自2022年起为被告人W某当司机,明知被告人W某从事走私冻品生意仍于2022年4月驾车从四川德阳出发,在广西南宁与被告人W某、D某汇合,并于5月26日同前往雷州市。被告人W某、W某某在雷州市樟树湾大酒见面商议走私事宜。

三、办案过程

1、尚未谋面的家属线上咨询并委托,感谢不知名的德阳市体制内人员的推荐!

2、疫情期间颇费周折的多次会见、详细了解案情,并制定了罪轻辩护的方案。

3、审查起诉阶段,多次的量刑协商,最终确定了7个月有期徒刑且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4、审判阶段最主要就是陪伴了。

四、办案思路

(一)被告人H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H某某主要是充当被告人王某的司机,是从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被告人H某某主观恶性不深且是初犯,悔罪态度较好。

(四)涉案冻品没有流入市场,对社会没有造成实际损害,且被告人H某某也没有再犯罪的可能。综上,恳请法院对被告人H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五、办案结果

H某某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人名币罚金5000元。

六、办案心得

1、经济下行的环境下,但凡给出不合理的高于正常价格的开车、搬运、带物类工作,请谨慎。

2、工作过程中,“老板”行踪诡异,且以各种理由借用你的卡,请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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