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X某于2022年至2024年3月一直在J某所租赁的货船上负责货船启动工作。2024年3月,J某将货船转租给他人运送货物,并安排X某上船防止他人暴力驾驶船只,X某对该次航线及目的地均不明知。该批货物运往朝鲜后,返程国内被海警讯问。于2024年4月15日,X某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被刑事拘留。
二、办案过程
安翠红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X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多次会见X某并与其沟通案情
安翠红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X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疏导其焦虑情绪。案件承办过程中,及时向X某反馈办案进度。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安翠红律师迅速组织港达刑辩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各抒己见,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
3、与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的合法权益,安翠红律师及时向侦查机关提交申请书,并与侦查机关就嫌疑人涉案情况进行了多次沟通。
三、办案思路
X某始终声称是冤枉的,并没有参与走私活动。安律师经过多次会见,了解本案的来龙去脉以及侦查机关讯问的情况。综合来看,本案的争议焦点系:
1、X某主观上是否存在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故意
J某并没有告知其该次航海的真实目的地系朝鲜,欺骗X某该次航海的目的地系东北,中途在路上船长告知其此次航海的目的地亦系东北,无人告知X某这次航海的目的地系朝鲜。
故主观上,X某对于要将货物走私出口朝鲜的事可能存在毫不知情的情况。
2、X某在此次航海的身份
①X某身患残疾,2002年评定为肢体残疾叁级,2019年评定为肢体残疾肆级且其并无海员证、轮机长证等任何航海领域中的专业资格证书。其不可能亦不应该作为船上的轮机长或相关负责人员,在前往朝鲜的走私活动中无法起到关键作用。
②J某安排X某工作系其担心船只被暴力驾驶导致船只受损,仅安排X某上船监督。
3、此次航海前,J某向X某转账10000元
截止至案发前,J某累积未结清X某工资几万元。系X某对J某表示自己出船一次很多天无法回家,家中连最基本的生活开支都得不到保障,向J某索要拖欠的工资款,J某才向X某转账10000元。
四、办案结果
某公安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同意对X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4年5月13日,某公安出具取保候审决定书,决定对X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五、办案心得
在一般情况下,该案走私的货物属于走私普通货物,不属于走私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但因X某走私出口的货物至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违反了商务部海关总署2018年第4号联合公告的禁止出口的特殊规定,其所涉走私行为也应相应被认定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
律师在侦查阶段办理刑事案件,尤其是在黄金救援期内,能否取得有效辩护遇到最大的障碍就是无法阅卷,这是的程序设计所制约。侦查阶段律师与控方形成的信息不对称,使律师的辩护处于不利位置,这种不对称体现在对控方证据链条以及指控逻辑的不对称。本案能获得成功,在于辩护意见对控方指控逻辑精准的把握,安翠红律师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把握住案件中的诸多关键细节,认为X某的行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最终经过某公安机关审查,采纳了安翠红律师的法律意见,对犯罪嫌疑人X某决定取保候审,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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