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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于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医学诊断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5-03-04 07:06:17

为规范我省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诊断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4]31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医学诊断工作,包括罪犯的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和造成生活不能自理原因的鉴别,由人民法院负责组织,各市中级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具体实施。法医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指派的相关专业临床医学专家共同进行,临床医学专家主要负责医学诊断,法医主要负责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医学条件审核。

涉及罪犯职业病的诊断,由法定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涉及罪犯艾滋病病毒的检测,由地级市疾控中心进行。

省高级法院司法技术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和组织复核诊断工作。

二、人民法院委托指定医院,聘请临床医学专家参与医学诊断时,应当出具《医学诊断委托聘请书》(详见附件1),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罪犯既往门诊、住院病历及相关检查报告、影像学资料等;

2、《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及《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有关内容;

3、其他相关资料。

三、指定医院在接受委托后,应当在三日内指派两名以上相关专业具有副主任医师或者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临床医学专家参与诊断;涉及多个专科的,临床医学专家应当涵盖各相关专科。临床医学专家与罪犯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并由人民法院决定。

为确保医学诊断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各指定医院应当确定负责部门,并根据诊断工作的需要,组建诊断专家库,专家必须具有副主任医师或者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四、受指定医院指派担任医学诊断的专家,应当认真审阅人民法院提交的资料,并在人民法院法医等有关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对罪犯进行相关临床检查,检查项目、内容必须满足相关医学诊断需要。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保障诊断专家的人身安全。

五、对罪犯的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和造成生活不能自理原因的鉴别采取合议制。指定医院开具病情诊断、妊娠检查等证明文件,应当由两名具有副主任医师或者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师共同作出,经主管业务院领导审核签名,加盖公章,并附化验单、影像学资料和病历等有关医疗文书复印件。

六、临床医学诊断证明文件应当包括基本情况、医学检查、分析说明、结论意见等内容,结论意见应当包括疾病诊断、疾病严重程度评估、疗效评估和治疗建议(详见附件2)。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犯,以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疾病为由,申请保外就医的,临床医学诊断证明文件还应当包括罪犯所患疾病短期内有无生命危险的评估内容。

七、人民法院在组织医学诊断前,应当向同级人民检察院通报有关情况,检察机关应当派员监督有关诊断、检查和鉴别活动。

人民检察院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组织或者要求人民法院对罪犯重新组织进行诊断、检查或者鉴别。

八、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医学诊断工作中发生的检验、检查费用原则上由申请人自理,专家会诊等费用列入人民法院年度办案经费预算。

九、对暂予监外执行期满的罪犯是否续保的医学诊断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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