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吸毒与容留他人吸毒的区分--正确区分二者应从行为人主观认识、行为作用程度、客观行为表现等方面入手
【案例4】某大学宿舍中,6名同学皆为“瘾君子”,一日在微信群中一同学提议去校外宾馆吸毒,大家一拍即合。随后其中3人负责购买毒品,另外3人负责订宾馆,6人在宾馆内聚众吸毒,最后毒品费用与房费由6人平摊。
【解析】案例4中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多人相约吸毒,一般没有明确的召集人,费用实行AA制。针对这种情况,是否可以按照定罪处理,存在不同意见,有人认为可以将提供身份证开房者或者第一召集人按照容留他人吸毒罪处理,也有人认为此种行为本质上是共同吸毒,属于行政处罚范畴。
上述问题的争议焦点可以归结为共同吸毒与容留他人吸毒行为如何区分?正确地区分二者应从行为人主观认识、行为作用程度、客观行为表现等方面入手。主观认识上,共同吸毒行为人主观认识是参与吸毒,容留他人吸毒则对“容留”存在认识,行为人提供吸毒便利场所的意识也比较明显;行为作用上,共同吸毒人在吸毒过程中起的作用较为平均,而容留他人吸毒行为中各行为人所起的作用一般具有主次之分;此外,共同吸毒行为与容留他人吸毒行为最为明显的区分还表现在“为他人提供场所”这一客观要件上,单纯共同吸毒并无此要求,容留他人吸毒则符合“为他人提供场所”的要求。
基于上述分析,如果在共同吸毒过程中,有人发挥了主要的作用,如逐个召集、在家设局、自掏腰包支付房费等,对他人吸毒提供了隐蔽和便利,那么可以按照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量刑;但如果各个行为人AA制,聚到一起吸毒,各个行为人所起的作用相当,不存在“为他人提供场所”的特征,此种情形不宜追究吸毒人员的刑事责任。案例4中对6人给予行政处罚即可,不能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各自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