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中一案涉及两种以上毒品的情况较为普遍,如何准确认定涉案毒品总量,并在此基础上准确定罪量刑,是司法实践中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纪要》明确了应当对不同种类毒品进行数量折算的基本原则,以及折算对象、数量累加、对量刑的影响等问题。
具体来看,《纪要》明确,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两种以上毒品的,可以将不同种类的毒品分别折算为海洛因的数量,以折算后累加的毒品总量作为量刑的根据。
据介绍,这样规定的理由主要有:
一是对不同种类毒品进行数量折算,有利于准确认定涉案毒品数量,科学量刑。
二是在关系到能否达到的定罪标准,以及能否适用更高幅度法定刑的情况下,对不同种类毒品进行数量折算更有利于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
同时,《纪要》还规定了不同种类毒品折算为海洛因的依据和裁判文书表述问题,以便于司法实践中操作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