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司法实践看,并案范围为两个案件之间具有直接帮助、组织和非法交易等关系。而的特性恰恰在于间接的帮助、组织和非法交易关系,犯罪形态一般呈金字塔型结构,位于犯罪链顶端的(如诈骗网站制作者、枪支生产者、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研发者等)往往会给多个不同的下游团伙提供犯罪帮助或支持,但是公安机关往往只对其中的某条犯罪链条(甚至只是某条犯罪链条中相互关联的环节)具有管辖权,不利于查清全部犯罪事实。例如,在侦查网络赌博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有第三方支付平台为该赌博网站提供第三方支付帮助,对于该第三方支付平台所涉案件无疑可以并案侦查。并案侦查后进一步发现,该第三方支付平台同时还为其他非法传销网站、诈骗网站提供第三方支付帮助,现在的问题是,可否对非法传销网站、诈骗网站涉及的犯罪一并管辖。如果按照传统做法,对于此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案件,需要由公安部商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往往需要耗费较长时间。而且,网络犯罪案件涉及的环节众多、人员分散,绝大多数案件需要跨省调查,特别是一些重特大团伙案件往往需要全国的警力协同作战,如果每起案件均需要一案一指,耗费的人力、时间资源难以计数,也会极大地延误侦查时机。
经研究认为,上述情形实际也属于“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情形,理应允许并案处理。而且,基于网络犯罪案件的特性,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有利于严厉惩治网络犯罪。为消除司法实践中的疑虑,确保对形成多层级利益链条的网络犯罪案件顺利并案处理,进一步提升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实效,《意见》对此类犯罪案件的并案处理作了专门强调。根据《意见》的规定,对因网络交易、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关系形成多层级链条、跨区域的网络犯罪案件,共同上级公安机关可以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指定有关公安机关一并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需要注意的是,考虑到司法实践中的复杂情况,为确保后续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主办地公安机关在报请上级公安机关指定一并立案侦查前宜听取同级检、法机关意见,协商一致。而对于涉案人数特别多、涉及面特别广的涉众型网络犯罪案件,公安部在决定指定有关公安机关一并立案侦查前也宜通过适当方式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沟通,听取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