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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解读---提高指导性案例发布质量,促进检察机关依法公正办案

发布时间:2016-01-19 09:15:24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了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下称《规定》),进一步规范案例指导工作。《规定》有哪些亮点,修订时又有哪些考虑?记者对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适时修改,确保案例指导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案例指导制度是司法改革过程中产生的新事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记者采访了解到,最高检于2010年发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下称《2010年规定》),建立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制度。该制度实施以来,最高检共发布了6批23个指导性案例。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表示,开展检察案例指导工作是为了全面正确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切实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水平,该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总结和推广司法经验和司法智慧,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司法权威具有积极意义。

  据了解,多年来,案例指导工作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实践中也反映出一些突出问题,如在指导性案例的选编程序、适用效力、作用发挥、失效机制等方面还存在不规范、不完善的地方,需要进一步研究改进。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最高检《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2015年修订版)也提出要“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对此,作为改革承办单位,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适时启动了对《2010年规定》的修订工作。修订过程中,最高检广泛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检察院及最高检各业务部门意见、建议。

  规范发布主体,适用效力进一步增强

  记者注意到,《规定》进一步规范了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主体、条件和适用方式。

  《规定》提出,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由最高检统一发布,并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案件处理结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办理具有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政策掌握等方面对办理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表示,指导性案例虽然不具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强制适用效力,但从其规范司法办案活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制度功能以及严格的遴选发布程序、权威的发布主体等角度考虑,指导性案例对各级检察院办理类似案件仍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对此,《规定》指出,检察院参照指导性案例办理案件,可以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作为释法说理根据,但不得代替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作为案件处理决定的直接法律依据。

  “针对一些地方检察院反映指导性案例的内容释法说理不足、对办案中如何参照适用指导性不强的问题,《规定》在《2010年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法理分析’的内容。其目的是对指导性案例涉及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提炼总结和理论阐述,形成具有一定指导意义的参照适用意见,增强指导性案例的说理性与指导性。”该负责人介绍道。

  广辟征集渠道,人民监督员具有推荐案例资格

  据了解,由于《2010年规定》缺乏明确责任要求,工作中相关部门和地方检察院选送案例的责任意识不强、积极性不高,导致备选案例来源不足、质量不高。对此,《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指导性案例的征集遴选程序,明确了最高检各业务部门和省级检察院在收集审查和推荐备选案例方面的具体责任。

  《规定》提出,最高检案例指导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定期向最高检各业务部门和省级检察院发布重点征集的案例类型。同时在原来规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社会各界主体可以推荐备选指导性案例”的基础上,增加了人民监督员、专家咨询委员等案例推荐主体,上述主体对认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案例,可以建议办理案件的检察院按照相关程序向最高检案例指导工作机构推荐。

  公开发布,也要及时清理

  《规定》明确了统一的指导性案例发布平台,即最高检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指导性案例,应当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检察日报》和最高检网站公布。

  “考虑到指导性案例作为规范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的重要依据,应当同法律和司法解释一样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因此《规定》删除了《2010年规定》中有关‘总结经验、教训的案例及不宜公开发布的案例,可以在检察机关内部发布’的内容。”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表示。

  随着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废改立以及指导性案例数量的增多,有可能出现指导性案例与新颁布的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新旧指导性案例之间发生冲突的现象。对此,《规定》提出建立指导性案例宣告失效机制,对因特定原因不再适合作为指导性案例的,应当及时清理和宣告失效,以保证指导性案例的合法有效。《规定》明确了应当宣告指导性案例失效的四种情形,即:案例援引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废止的;与新颁布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相冲突的;与最高检新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冲突的;其他应当宣告失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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